Re: [新聞] 鄭文燦︰檢舉達人把政府當工具 是地下
講到桃園違停的議題
小弟也搬到桃園蠻多年了
真的是蠻頭大的一個問題
但是小弟遇到一個也非常棘手的問題
就是在巷弄內,完全沒畫線 屋主該屋主門口停車的問題!
就是圖片中 這台銀色廂型車的車主,經常把車子停非常的外面
https://imgur.com/q4U95hK
基本上 就是輪胎常常停到我圖上畫白線的部分
上面照片看起來好像還OK
但是往往只要斜對面的鄰居也停一台車
基本上 車子要過去就非常的麻煩
也跟圖上的車主溝通了許多次,車主表示:我停那麼裡面 門口就沒辦法出入了!
剛剛晚上拍的狀況
https://imgur.com/dfrf5Fy
剛剛早上拍的狀況
https://imgur.com/3TRR9hF
https://imgur.com/eculrkd
https://imgur.com/VKNznho
真的比考駕照還誇張吧.....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2條」規定: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
車輛,並讓其先行。 其實巷弄要多寬才可以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並無規定,只要不影響行人或是來車通行就可以,但是若停車的位置影響交通,就是違規停車。
請問各位大大,這個真的無解嗎?
可以停到那麼外面嗎?
--
小弟不才 但記得有條規定是幾米寬巷子不得停車(?
這種巷子如果火警 消防車根本進不去 ...
請里長協調劃以消防通道名義劃紅線先 之後再檢舉吧
這種消防車進不來,真的很危險,都沒危機意識...
更別說這張照片是「白天」,晚上可能更多車,唉
這個就是平日晚上的狀況>~<
假日通常超誇張...整個很難開過去! 晚上也是
桃園停車場太少 就算有 車主也有僥倖心態
那種人就算旁邊有停車場 也會停家門口或馬路紅黃線
巷弄內的停車真的很討厭 看垃圾車都過得很辛苦~
每個人都停自己家門口 又沒紅線 真想一個一個車窗打破
只能吞下去了 要等發生火警檔到消防車找不到人才會管
喔不就算火警也不一定會記得
建議先去看你家外面的馬路是私有還是大家共有,如果
是當年地主劃出來賣的地馬路是私有一個人的就比較
難解,看你要跟地主聯絡還是怎樣;還有一種是透天前
面這一小段路是每一戶各自持有那種也很麻煩,啊至
於馬路是共有那就請教律師之或是懂法律的,至於公
有的跟上面推文的版友一樣做法吧!小弟淺見如有錯誤
還請包涵
希望剛好遇到火災 」被其他車擋住無法救火不然一群人根本
不改
呃,樓上,po主住那邊耶
火災的話 就慘了。 如果你是租屋。可以找下一間了
要多一點人出來罵市長才有用,另外就是市民們也要有所體悟
現在還是太多只想便宜行事的人
桃園夜市附近也沒多少停車場,一堆人逛夜市亂停車
一停就是一整排,政府也不多設立公有停車場
紅線下去,消防通道唯一解,私有地但管理權在公就像騎樓
全台灣會車技術最好的就是垃圾車司機
41
補充一下之前的心得,以條列方式來呈現: 1.紅線違停: 直接打給110請警察來開單。沒來的話每隔一小時打一次,抱怨員警未處理 ,直到開單為止。若想加強效果,每隔兩小時再打一次,要求警方連續開罰 直到違停消失為止。同步也可以自行拍照檢舉,被重複開罰是車主的事,不 關檢舉人的事。10
原文43 平常在房版我也常跟著鄉民起鬨噓GL 但他說的這些問題大部分也是事實 真的無從反駁 我在地桃園人 回家鄉生活後卻百般不適應 開始著手檢舉的行列 當檢舉人也約5~6年的時間了 最近真的深感無力 挫折19
柿子挑軟的吃,這點不管是政府警察還是民眾都一樣。做過一個實驗,檢舉龜山 文三一街33號車道口紅線違停。除了拍照檢舉之外,每個兩小時打110通知警方開單( 法規限定警方才有權兩小時連續開罰) 持之以恆兩星期後再也沒有車敢停這裡(很怪的 是29-31號幾乎都沒人敢停,只因為該社區在前面樹上掛了一個牌子違停照相舉發) 但 是如果放著兩個月完全不管,違停車輛又跑出來了。4
火災案例 消防車寬約3.5公尺 若是道路寬4公尺以上 7.5公尺以下可列為消防通道禁止停車
55
[問題] 門口被車子停車檔到, 裡頭的汽車無法出去門口被一台車停住, 檔到出入口, 我的汽車無法出去, 請警察來, 只能聯絡車主, 但車主沒有留手機, 無法聯絡, 警察已經離開, 請問有什麼方法呢? 門口是白線, 謝謝4
[討論] 家門口被別人擋住出入(沒留電話)早上一開門要開車出去,家門口被一台轎車擋住。 沒留電話,後照鏡收起來(看來一開始就打算久停) 後來實在等太久,只好報警。警察原本說要來,但沒現身。過15分鐘後車主出現將車開走。 我家門口是白線,上網查了資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2條:24
[問題] 停在門口的車,可以用112條檢舉嗎?因為沒有紅線, 警察也只能通知車主。 可以用 112 條, 檢舉嗎?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17
Re: [討論] 家門口被別人擋住出入(沒留電話)前文恕刪 其實我的專長比較接近金融民商法規 交通法規或公法並非我的強項 但是這個主題相當有趣 所以我花了一點心思查找了一下 首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8
[問題] 關於逆向停車餓死抬頭 ~~~~~~~~分隔線~~~~~~~~ 小弟近來檢舉了幾位逆向停車的 也成功舉發 後來也持續有檢舉3
Re: [新聞] 賓士併排違停GG 突開車門擊落騎士還被撞: : 原文連結: : : : 原文內容:2
Re: [新聞] 「石牌你最帥!」亂停車擋巷口回南部 網直接找警察拖吊就可以了 搞的這麼麻煩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若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時,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3
Re: [問卦] 打去警察檢舉違停,警察罵我髒話: : 如題 : : 我稍早前晚上11點打去警察局要檢舉違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