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人口一直減少,以後房子到底賣給誰
※ 引述《sdamel (國民美尻男=ˇ=)》之銘言:
: ※ 引述《iamsowei (蘇偉)》之銘言:
: : 台灣人口越來越少,生不如死
: : 一年平均少十萬人,一年新生兒不到一萬人
: : 以後每個人都可以繼承好幾間房子
: : 蓋那麼多房子到底以後賣給誰啊?
: : 房價真的能一直漲下去?
: 記得好像是民法700多條那邊的善意佔有
: 雖然說現在是幾乎用不到了
: 不過看這個樣子
: 說不定以後會用得到
: 原則上就是和平佔有10年或20年以上
: 提出水電費,稅單,使用執照等佔有證明
: 加上會勘的時候四鄰證實
: 土地所有權就能轉移到使用者身上
: 不過還是有例外啦
: 好像是地主提出歸還要求的話還是拿的回來的
: 細節我記不得,不過是有這麼一件事情
準確一點,是《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至第七百七十條
不過只是看文字,似乎會有點複雜的感覺...
個人理解:
類型 已佔用年限 是否以「善意」
為條件?
第768條 動產 十年 否
第768條之1 動產 五年 是
第769條 不動產 二十年 否
第770條 不動產 十年 是
在以上情況下,方有取得所有權或登記為所有人的空間。
而第七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另規定取得時效中斷之條件,大概包括: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 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這些看來需要稍微深奧的學識,才能確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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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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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這個到底有什麼屁用
好好努力工作 買適合自己的物件 整
天想這些有的沒的 無聊
就是那種,房子蓋好了,建商技術性
倒閉,然後又賣不出去又不回來管,
這種的就能去佔有了
人貪 注定貧 晚年老害
以台南來說 東區還是一直有人遷入 總人口是微下降 大部分都是原本在地的老人過世 但搬進來的都是年輕人小家庭 這些都還是有購屋需求 鄉下才會真的人比較少3
台灣活動的人數是這樣計算啦 台灣人2339萬人 + 移工 外勞 外國學生 約100多萬人 得>>>>>>>>>>>目前是2435萬人。 有人就有住房需求.... 台灣本地人口確實在減少,但外籍人口卻是爆增!![Re: [問題] 人口一直減少,以後房子到底賣給誰 Re: [問題] 人口一直減少,以後房子到底賣給誰](https://i.imgur.com/l63nOUdb.jpg)
記得好像是民法700多條那邊的善意佔有 雖然說現在是幾乎用不到了 不過看這個樣子 說不定以後會用得到 原則上就是和平佔有10年或20年以上67
首Po台灣人口越來越少,生不如死 一年平均少十萬人,一年新生兒不到一萬人 以後每個人都可以繼承好幾間房子![[問題] 人口一直減少,以後房子到底賣給誰 [問題] 人口一直減少,以後房子到底賣給誰](https://i.imgur.com/OMcygLl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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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已經有答案可以抄了 就是首都生活圈房價依舊攀升,但是衛星城市乃至於末梢城市完全鬼城化 你可以想像成整個大安區大小的區域只剩一間便利超商跟一間全聯,該區域人口過半數是75歲以上的老人,馬路旁的店家全部沒營業,沒有餐飲業外食可以點 講難聽點荒廢的房子翻進去住一天換一間一整年你都住不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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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發問] 權利車處理的流程您好 我不是警察但是研究權利車已久 僅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結論是 不建議放行 首先銀行可以拖車通常是因為銀行對那台車有「動產抵押權」 這是一種只要經過登記就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的物權(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 銀行可以不用經過訴訟程序取車,這個部分可以參考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16
[請益] 請教一題民法考題甲於乙之餐廳內白吃白喝,欲離開之際,乙得否將甲攜帶的行動電話及手錶扣留於店內? (A) 應報警處理,不得留置 (B)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留置權 (C)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質權 (D)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抵押權10
Re: [新聞] 3歲男童遭比特犬撕咬亡…傷勢曝光!小身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之責任)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 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 之占有人,有求償權。11
[請益] 民法772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請問“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之意義為何? 例如準用之第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10
Fw: [問題] 先生要向太太親戚的小孩討回哥吉拉,可否?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先生要向太太親戚的小孩討回哥吉拉,可否? 時間: Sun Jul 17 11:59:45 2022 甲男乙女為夫妻,某日乙女的的親戚帶著小孩丙到家中作客, 丙看見客廳牆櫃上擺滿了哥吉拉公仔而表示羨慕不已,![Fw: [問題] 先生要向太太親戚的小孩討回哥吉拉,可否? Fw: [問題] 先生要向太太親戚的小孩討回哥吉拉,可否?](https://i.imgur.com/QPWLPFt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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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關於民法819第一項處分是否涵蓋設定質權在沒有分管契約或是其他約定下,甲乙就A畫應該是共同占有, 甲為了要將A畫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予丙,必須要移轉自己對於A畫之占有予丙, 而讓乙丙就A畫形成共同占有即可。 可參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頁357。 我直接回應在這裡好了。5
[請益] 請求所有人請求權民國94年身三地政考題 甲有已登記A地、未登記B屋及名家C畫 於民國77年7月7日遭乙無權占有迄今(94年) 試問: 乙得否主張依時效取得A、B、C之物所有權 老師解答只有:C。 因為B屋 依民法770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請益] 請求所有人請求權 [請益] 請求所有人請求權](https://i.imgur.com/1RxRztWb.jpg?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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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物權判例一問60 年台上字第 4195 號判例: 未登記之土地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故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主張依時效而取得地上權時,顯然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必要。苟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公然在他人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者,無論該他人土地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想請問「未登記之土地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 是怎麼推論出 「顯然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必要。」
Re: [問卦] 逆權侵占是什麼道理這就時效取得制度啊 民法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 人。
[請益] 優勢風險承擔原則請問優勢風險承擔原則可以作為「基於原占有人意思喪失動產占有而被善意取得時,原占有人不得對現占有人主張回復請求權」的理由嗎?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5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