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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Jeff Hsu(徐正賢)FB-林佳和副教授意見

看板basketballTW標題[討論] Jeff Hsu(徐正賢)FB-林佳和副教授意見作者
beautydots
(曾經的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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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正賢:

針對「學生運動員」轉學應不應該禁賽一年這個議題,我看到臉書上有人贊成、有人反對,不管您的立場為何,我們得先思考一下幾個問題,再想想我們的見解,是否考慮到所有可能性:
1、高中以下教育,是義務教育,人民有受教權,有自由轉學的權利,那麼,為何轉換「運動隊伍」的權利,得受限?
事實上,「參與運動賽事」,是人民的「一般行動自由權」,是受法律保護的。
2、如果某一位學生運動員,在目前的隊伍呈現不適應的狀況,身心和學業學習都呈現不穩定的狀況,想轉換環境,換到另外一個隊伍,我們有任何理由,認為這位選手需被禁賽一年?
3、如果某一位學生運動員,因為家長工作遷移,必須轉到其他縣市就讀,這位選手必須轉到另外一個隊伍,我們有任何理由,認為這位選手需禁賽一年?
很顯然的,現在的禁賽規範,並無法回應和妥善處理這些案例,難道,這樣的規範,不應該提出討論?
至於高中體總朱彩鳳秘書長說,很快會邀集教練們開會表決,我想建議朱彩鳳秘書長,應該找法律專家先釋疑,身為運動組織的高中體總的內部規範,是不能違背國家法律規範的,透過邀集教練們表決,看似民主,但仍然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

以下的內容,為我針對此議題請教政大法律系林佳和教授,請林老師提供的法律見解,經過林老師同意,在此分享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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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和,2023/12/12
個人意見摘要

1. 就讀學校之學生,在一定之運動技術要求的前提下,得加入學校組成之運動團隊,參加競技運動賽事,為受憲法保障之一般行動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環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所明示的,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為相同之意旨。在義務教育階段,本於學生為未成年人,基於強烈的國家保護與促進義務,應有更嚴密、而非更鬆散的保護。

2. 如同任何的自由與權利,前揭學生參與學校運動團隊以參與競技活動之權利,並非絕對不得加以限制,但應本於相當之公共利益、第三人或甚至本人之重要利益為事由(例如保護學生本人身心健康),且其限制範圍(如時間、區域、項目類型等),必須合乎比例原則,同時為利益衡量下的合理結果其限制決定之作成,亦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方得通過合憲審查。如果不分個別的具體情形,不論情節輕重,不管對學生的影響程度如何,一律予以過高程度的限制、甚至接近剝奪,當為違憲侵害,應予矯正。

3. 高中體總作為運動組織,其所制定之內部運動規範,為運動團體的自主決定,來自於同受憲法保障之自治權,其擁有的規範權限固無疑問,但仍受前述憲法法治國原則、社會國原則(特別在教育領域內)的拘束,產生對於相對人的權利限制,仍須通過前述的檢驗。國家本於對人民之保護義務,亦須對無法合理化、難以阻卻違法違憲之侵害行為,進行必要的介入與干預,不論以行政、立法或司法的形式皆然。

4. 高中體總「轉校即自動禁賽一年」之規定,雖屬前述內部運動規範,為特定領域內之對象(如作為其會員之學校)所遵守,但仍為對學生之重大權利侵擾與干預,必須通過合憲檢驗。衡其緣由與目的,或與「杜絕學校間惡性挖角」、「鼓勵長期培育優良選手」(包括同一地域垂直的銜接系統、如從小學至高中)有關,欲保護之利益,為了建立公平之運動競爭秩序,雖非顯無理由,但與直接禁止學生轉校後參賽相較,應非最小侵害,沒有考量其他同樣能達到目的之較輕微手段。同時,「防止不正競爭」與禁止個別學生參賽之間,亦有難符「手段—目的比例」之要求,只是一昧以形式主義出發,一律禁止轉校學生參賽,不論事實上是否有害有礙公平競爭,不理會學生為何選擇離開原屬學校之個別動機與主客觀因素,不區分是否真屬惡性挖角,應無法通過合憲審查,也不符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的宗旨,此過當的侵害學生權利,應予廢止

5. 退萬步言,即便認為「杜絕學校間惡性挖角」、「鼓勵長期培育優良選手」、「阻止扭曲之不正競爭」目的正當,同時攸關高中體總念茲在茲、政府部門也時時關心之「良好競技環境的維護」,也因「一律禁賽」不符比例原則,無法合理化如此手段選擇。是以,應思考改變目前的規範方式,改採諸如:
- 原則:學生轉校後之參賽,不加以任何的限制。
- 例外:如於個案上,認確有涉及學校間惡性挖角、造成不正競爭之情形,在具體事實佐證下,得由特定人(如由所屬學校),向諸如本案之高中體總提出「禁賽申請」,由高中體總成立功能獨立、不受任何指示干預之委員會,據以審查個案情節,認定是否符合此例外情事,在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前提下(聽證程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等),得例外作成「學校、教師、教練、學生等,最長一學年」(得選擇對象、不同之禁賽期間如僅一個月等)之禁賽處分,同時保障相對人不服之法律救濟途徑,以求兩全。


6. 以上建議的改革方案,只是考量如果真的要回應惡性競爭與挖角之問題,必須限於該等目的確屬正當且必要。事實上,考量高中體總轄下之國中與高中階段,學生受業實則各僅三年,期限並不長,在學生得自由轉校之原則下,卻對於同樣重要之一般行動權,甚至可能攸關其未來人格發展、職業生涯選擇(如成為專業頂尖運動員)之延續而不中斷的運動訓練暨競技權利,課以如此重大的限制,產生可能何其巨大的不利影響,實在難以合理化。個人認為,在類似情形,實不應施以任何的禁賽處分,即便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仍應堅持,因為,在自由轉校的前提下,應以學生的選擇為重。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情形下,包括專業言說(體育界、學校部門)上真的有「應加以一定限制」的共識下,才應考量前述之「例外」,加以嚴格的適用,以求平衡。

來源:https://reurl.cc/x6zX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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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和副教授任職於政大法律系
憲法及運動法都是他的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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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85.17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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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174 臺灣), 12/13/2023 01:10:14

macoto4444 12/13 01:10推林佳和!

usnavyseal 12/13 01:11

brandon0415 12/13 01:22某人:來囉!高一松山高二南山高三能仁。暑假精彩

brandon0415 12/13 01:23解禁就是大亂鬥

ewayne 12/13 01:23欸,人家競賽規則中,已經有明確寫出豁免條件,林佳

ewayne 12/13 01:23和法學教授要不要先去看一下人家的豁免條件?

原則禁止例外開放? 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前者即使是有例外,就原則禁止的部分,也必須經過合憲檢驗 最小侵害性、合目的性、衡平性,能通過嗎?

brandon0415 12/13 01:23我先拿爆米花看戲

brandon0415 12/13 01:24我比較好奇,今天開完會討論出什麼

brandon0415 12/13 01:26反正UBA也是愛怎麼轉就怎麼轉。

brandon0415 12/13 01:27他是律師我們還是別亂說話!當個觀眾就好

holyhelm 12/13 01:28看戲最棒了

HCPaulSC 12/13 01:29佳和老師是針對規章合理與否進行論述,沒有涉及個案

HCPaulSC 12/13 01:29做出認定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174 臺灣), 12/13/2023 01:31:44

gishileh 12/13 01:33原來林佳和也有研究運動法?

佳和老師的運動相關著作,如: .〈國家代表隊作為運動法問題-國際法、運動團體自治與國家高權的衝突〉,《全國律 師》,2023年1月 .〈查訪潛在的足球流氓?一個警察法的觀察〉,《全國律師》,2021年8月 .〈裁判判罰與制裁之運動法爭議-從德甲Nils Petersen案談起〉,《全國律師》, 2020年2月 .〈公法還是私法?運動領域國家代表隊問題〉,《月旦法學教室》,2015年10月 運動相關受訪,如: .〈柔道事件後,臺灣準備好痛定思痛了嗎?〉,《人本教育札記》,2021年6月 .〈體育改革的抉擇:更多國家控制?更多社會支持?〉,《報導者》,2017年8月  --這篇寫到他是教育部法規委員,曾參與《國民體育法》修法的體育署內部諮詢。 出席運動相關講座/研討會,如: 2023年11月25日【當台灣的職業運動遇見勞動法】 2023年10月4日SportX 運動學程講座【職業運動員合約怎麼簽?】 2021年12月26日的【2021運動產業論壇- 產業基盤x 關鍵一哩路】 指導運動相關論文,如: .胡昌紘,《職業運動聯盟法律關係之研究—以職業籃球為中心》,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 合研究所碩士論文,2023年 .吳孟軒,《運動之商事贊助-以大學運動團隊為中心》,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碩士論文,2021年 .王怡君,《國家代表隊運動員徵召制度研究-以臺灣棒球為中心》,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碩士論文,2018年(與周志宏教授共同指導) .潘蔡毅,《運動員形象權之研究—以美國法制經驗為中心》,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 究所碩士論文,2016年 .黃家澄,《運動紛爭解決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 .楊長芳,《職業運動員法律地位與法律關係之研究-以中華職業棒球聯盟為中心》,東 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

ACEric2173 12/13 01:34推這篇

ACEric2173 12/13 01:35版上一堆轉來轉去會怎樣完全不顧及學生權益的論點

ACEric2173 12/13 01:35看了就反感

hunight 12/13 01:37佳和老師不僅是手球協會理事長,國內運動產業他也

hunight 12/13 01:37有給予很多非常寶貴意見,是非常值得尊敬的老師

ewayne 12/13 01:38學生權益到底怎麼了?再說一次,他只是不能打高中體

ewayne 12/13 01:38總主辦的比賽,他又不是這一年都不能打球!

usnavyseal 12/13 01:46犧牲一點學生的權益OK的啦 謝謝大人們~ 呵呵

brandon0415 12/13 01:50推古神,讚

XGI 12/13 01:50哈囉,最大最主要的比賽不能打只能去打其它相較之下

aee08 12/13 01:50有些學生權益被犧牲不就是那些曾經也當過學生然後

aee08 12/13 01:50知道何處有漏洞然後去鑽的人造成的嗎

XGI 12/13 01:50的小盃賽然後跟我說沒影響到權益????是何不食

XGI 12/13 01:50肉靡還是壞?

dusted 12/13 01:53你乾脆說他還能在家灌小籃框:還是可以打球

b54102 12/13 02:02有懶人包嗎QQ

學生參加競賽(技術許可下)→受憲法保障之一般行動權,屬人格權的一環  憲法下的法律→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 VS. 高中體總制定內部運動規範→受憲法保障之自治權 如果高中體總制定內部運動規範限制學生的自由與權利,必須: (一)本於相當之公共利益、第三人或甚至本人之重要利益為事由 (二)合乎比例原則:  1.手段能有助達到目的  2.選擇最小侵害的手段  3.手段與目的之間合乎比例(不用大砲打小鳥) (三)限制決定之作成,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否則國家本於對人民之保護義務,對違法違憲之侵害行為,須進行必要的介入與干預,不 論以行政、立法或司法的形式皆然。 然後老師認為若確實有限制必要,建議採原則開放,例外才禁止。 以上是我的整理~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174 臺灣), 12/13/2023 02:32:27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174 臺灣), 12/13/2023 02:34:05

karkkunt 12/13 02:3312月了法律課還沒下課

CarlosJR 12/13 03:57 台灣的體育高層很多頭腦簡單的粗人

Asuero 12/13 04:41你如果想要體育高層不是頭腦簡單的粗人,那對體育

Asuero 12/13 04:41圈來說必定是外人,他未必帶得動。 頭腦不簡單的體

Asuero 12/13 04:41育人,通常無意於官途發展,即便發展,也當不到高層

Asuero 12/13 04:41

respectyo 12/13 07:08高中就三年還要禁賽一年喔

gankiyeu 12/13 07:14推佳和老師!!!!

winds1109 12/13 07:20推佳和 先不論本次個案情況如何

winds1109 12/13 07:20原則禁賽一年對學生運動員來說真的很傷..

a30332520 12/13 07:44球監又不是只有台灣有,到底在氣什麼啊??

a30332520 12/13 07:47義守師大當年那群禁打大專盃,那群學生不是也一堆

a30332520 12/13 07:47打到職業了嗎?

a30332520 12/13 07:53只不能打「聯賽」搞得好像不能讀書,不能練球,也

a30332520 12/13 07:53不能打任何比賽,球員生涯全毀在這一年?

pineapple23812/13 07:55單純回覆上面,國外有不代表不能討論吧

a30332520 12/13 07:55球監一年不能是不給讀書?一年沒打聯賽有很嚴重嗎

a30332520 12/13 07:55?一堆人三年報不到名欸…

a30332520 12/13 07:57可以討論啊,我就想問一年球監特別嚴重?而且球監

a30332520 12/13 07:57只有上學年度有報名的12人才符合球監,你上學年沒

a30332520 12/13 07:57報名,轉學沒有球監啊…

kc102687 12/13 08:05三年中有一年不能打最重要的比賽不嚴重嗎

kshank06 12/13 08:06只要有規定本來就應該檢討法律層面的爭議啊 更何況

kshank06 12/13 08:06學生籃球還是教育的一環 本就該審慎考慮

nsk 12/13 08:23十幾年前海山解散 幾位女生轉到永仁 還是要禁賽兩年

nsk 12/13 08:23才能打HBL

bullfan 12/13 08:28沒想到多年前考憲法的違憲審查公式又真懷念XD其實

bullfan 12/13 08:28講的有道理啊!但現實生活就是沒這麼單純,坐等看

bullfan 12/13 08:28

JerrySloan 12/13 08:33球隊有名額限制 學生數沒有名額限制

JerrySloan 12/13 08:33利益衝突的部分沒有討論

bobwalkerkao12/13 08:34海山是因為電信建教合作轉往永仁 不是學校解散吧

JerrySloan 12/13 08:39比賽的主辦方有沒有權力設定規則?

JerrySloan 12/13 08:39還是民眾的行動自由權最大?

JerrySloan 12/13 08:41講得難聽是禁賽 講得好聽是不符合報名規則

JerrySloan 12/13 08:46再來是比例原則 一年不能打會超出可接受的範圍嗎?

winds1109 12/13 08:54重點是HBL是政府賽事 有公行政的色彩

winds1109 12/13 08:54本來就不是像民間或商業賽事想怎樣就怎樣

winds1109 12/13 08:55另外 3年中有一年不能打 難道不嚴重嗎

winds1109 12/13 08:55這邊討論的不是這次個案 是通案而言

JerrySloan 12/13 08:56個人項目的運動員轉學會被禁賽嗎?

JerrySloan 12/13 08:57我知道籃球棒球有 如果個人項目沒有 那就是利益問題

ziq 12/13 09:15當年再興解散不也有一樣的問題?

luvuhahasiao12/13 09:18網路上留言桌球 羽球 網球都有出來說有禁賽的問題

luvuhahasiao12/13 09:18 所以應該跟團體個人無關

jackie36952 12/13 09:32理論上 限制過重 可以調整

bugeee 12/13 09:50乾脆開放全員都可以打甲級聯賽就好啦,人數眾多無法

bugeee 12/13 09:50管理,幹嘛規範各隊報名12人?就是少數人在玩的那就

bugeee 12/13 09:50服從規則吧。

acerttt 12/13 10:03其他同樣能達到目的之較輕微手段<<--輕微手段是啥??

acerttt 12/13 10:05就是後面寫的<獨立委員會>來審查特例嗎??

acerttt 12/13 10:06那為什麼不能是原則禁止,然後利用<獨立委員會>去

acerttt 12/13 10:06特例開放??

acerttt 12/13 10:07畢竟現在的做法就是要禁賽,拿個憲法出來就說違憲

bugeee 12/13 10:07怎麼認定是特例?這個案子原本被包裝為怕被黑道吸

bugeee 12/13 10:07收,但目前看起來並非如此,當事人會服氣嗎?這以

acerttt 12/13 10:07那為什麼不是先用<獨立委員會>去審查特例,然後試行

bugeee 12/13 10:07後吵不完欸

acerttt 12/13 10:07幾年看效果

acerttt 12/13 10:08原則開放,特例審查,那些特例也是吵不完啊....

acerttt 12/13 10:08但是原則禁止,特例開放,至少過渡期的影響會較小

acerttt 12/13 10:09今天轉學後還想要參賽的球員(跟學校),應該是要去舉

acerttt 12/13 10:10證爭取自己為什麼會轉學的原因吧

joejoe14758 12/13 10:13支持原則開放 原則禁止感覺太過時了

Johseagull 12/13 10:35感謝佳和老師

xxxcc 12/13 11:08所以黑道是怎樣 找了法律教授來跟都大家講憲法

xxxcc 12/13 11:11還是現在就承認前面什麼黑道 逼上梁山只是個藉口

xxxcc 12/13 11:12從頭到尾就是開南找了大學教授 法學教授想打釋憲

xxxcc 12/13 11:13拼不要禁賽對吧 大方一點直接承認

papa7363 12/13 11:39不知道林教授在講什麼的,可以去把跟教育相關的釋

papa7363 12/13 11:39憲案找出來研讀研讀,不然一堆法盲在自以為。

bugeee 12/13 11:55你有本事你去釋憲,沒本事也不用嗆別人法盲,怕別人

bugeee 12/13 11:55不知道的話就繼續。

papa7363 12/13 11:58拿到行政處分的爭議單位含上級才能提釋憲喔~

papa7363 12/13 11:59居然以為有本事就能提釋憲XDD

papa7363 12/13 12:00當事人跟處分單位去提吧~

a30332520 12/13 12:04又不是不給讀書,我實在好奇這法律攻防會如何

papa7363 12/13 12:22參考髮禁怎麼被廢的

kaybear3001 12/13 12:26NCAA也是有球監啊 主要是認定很難判斷是主動還是被

kaybear3001 12/13 12:26動的

ander03527 12/13 12:27不能打聯賽又不是不能參與球隊 跟受教權有什麼關

ander03527 12/13 12:27

papa7363 12/13 12:28但我們不是用美國憲法......我們憲政體系還是偏德國

papa7363 12/13 12:30當你升學時可以拿參加過各種才藝競賽可以講時就有關

chen210121 12/13 13:54佳和老師留德的啊 XD 想念老師的課

bugeee 12/13 14:13意思就是叫你閉嘴的意思還看不懂,稍涉略法學的人就

bugeee 12/13 14:13可以大放厥詞,法律人還想進體育界?真的笑話。

papa7363 12/13 14:19台灣憲法學者大部分是留德,因為中華民國憲法是抄襲

papa7363 12/13 14:21德國的,還有一點日本。

papa7363 12/13 14:25憲法門過不去,你體育界立一堆規則就是一直被推翻

CCFACE 12/13 16:12可以討論阿 但被抓包才想凹不是好的時間點

CCFACE 12/13 16:12轉過去可以練球阿 但不參與比賽一年OK吧

CCFACE 12/13 16:13你還是可以發光的

martell1165512/13 20:23

selamour 12/13 21:00期待有人去聲請釋憲~

kaky 12/16 10:11"拿到行政處分的爭議單位含上級才能提釋憲" 祁家威&

kaky 12/16 10:11台北市政府表示.....

kaky 12/16 10:12一個是個人、一個是行政單位自己主動

kaky 12/16 10:13然後林佳和你好歹提一下最小侵害又有效的方式

kaky 12/16 10:14不然只是你這不是最小侵害但是什麼方式最小侵害又合

kaky 12/16 10:15目的的有效手段不要問我XD

kaky 12/16 10:27然後體總聯賽禁賽!=所有比賽禁賽

beautydots 12/16 21:57?佳和老師有寫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