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律師解釋林秉聖事件
※ 引述《reason825 (reason)》之銘言: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pwQ4jeeW4o
: 聽內容應該是沒什麼立場的解讀這事件,順便解釋很多法律問題
: 沒逐字稿,有興趣自己聽囉
: 我自己簡單結論:
: 1.合約終止有效
: 2.沒有球監可能
: 3.委任解約負賠償責任,合約有寫就照合約賠
: 沒寫就需要舉證實際損失求償
: 4.大聖看起來輕鬆可能法律相關問題都已經了解(台新方教學)
: 兩聯盟並沒有任何約束條例,很難說他就是惡性挖角
: 歡迎討論
關於委任契約與僱傭契約的差異來說,我個人有個疑問想請問鍵盤律師們,
推文有寫道,如果當初獅簽的是僱傭契約就好了,最主要的原因是,僱傭
契約是不能夠單方面任意終止的,
那公堂之上來假設一下,假設今天大聖跟獅簽訂的是僱傭契約,那難道獅就可
以主張因為獅與大聖的僱傭契約是先簽的,因為這張僱傭契約還沒結束,所以
台新與大聖後來簽的那張契約<無效>嗎??
我這邊說的是<無效>喔,代表大聖一定要去獅報到,代表只要簽了僱傭契約,
之後只要這張僱傭契約的期間沒走完,後面跟其他球團簽的合約都是無效的
嗎??
那如果不能這樣主張(或者需要上到法院搞個一年半載才能確定),那獅跟
大聖簽的是委任,大聖不去賠違約金,簽的是僱傭,不去還是賠違約金,
就像鄉民說的,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那為什麼要強調當初應該簽僱傭?
對於雙重合約來說,無法履約也都是賠錢而已。
補充一下,個人認為委任與僱傭契約差別在,當兩聯盟無法用聯盟規範對方球
團行為時,假設是委任,那大聖Thank you獅,再去跟台新簽約,比較沒有
兩份合約期間重複的道德觀感問題,簽僱傭契約則一定會有兩份合約期間
重複的問題。
以上是兩聯盟的情況,單一聯盟的話,聯盟規章會去判斷球員歸屬哪個球團
--
主張無效的話要繞到民法71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民
法72背於公序良俗,我認為若獅隊簽僱傭、台新在重
複的期間簽約,違反公平交易法禁止的惡意挖角會比
較明確,從而獅隊可以訴訟主張台新的約無效+台新
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救濟手段除了上法院,可
以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公平交易委員會有調查
權且可以作行政處分(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千5百萬
元以下罰鍰,還可以繼續罰到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這個應該會比較快。目前這
樣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如何認定,也是很重要的一點,
值得我們繼續觀察。然後我看法條,理論上僱傭契約
債務不履行賠得會比較多,嚇阻力應該也會比較強。
沒錯,委任跟顧傭的主要差別就是賠錢的大小,嚇阻力的差別, 會決定要簽兩份合約導致其中一份無法履約的,就是會這樣做。
如果簽的是僱傭 就沒有台新說的在知道林秉聖沒有其
他有效合約的情況下簽約的事情 所以林8/15之後到現
在應該只會有攻城獅一張合約
林秉聖沒救了
如果是雇傭 台新就沒辦法主張書面解約已寄出
所以合約無效 就沒後面的事了
你以毀約為前提當然是怎麼簽都可以解的
這世界上不存在真正具有強制力的合約 你可以用生命
反抗
我不懂Z版跟dgq75148板友是好傻好天真,還是真的就是護航到無下限?? 今天決定這份契約是僱傭還是委任的只能是法官,沒有任何標準版公版的契約樣式, 就算獅主張自己簽的是僱傭契約,台新還是主張大聖跟獅的合約無效,大聖還是主張 這是委任合約可隨時終止,所以你們兩位的說法就像是, 男朋友跟女朋友說,就是因為妳上班時跟其他男同事講話(沒有簽僱傭合約),所以 我才會出軌,如果妳沒有跟其他男同事講話,我就不會出軌。 獅簽了僱傭合約,大聖就不會跟台新簽約?? 所以大聖跟台新簽約,錯的是因為獅 沒有簽僱傭合約?? 今天獅跟大聖已經沒有了契約成立基礎的信任關係(還有可能是因為台新的慫恿), 結果錯的是獅沒有跟大聖簽僱傭合約??
版主說的是
真理越辯越明
另外,前一篇很多人說專業的悍創不可能違約金沒設
或是設的很低。偏偏這就專業在林宜輝吳岱豪辛巴這
些高價球員在表現不理想時,球團處理起來容易,還
有伊波卡的第二年保障合約如何賠償的問題
所以小力才會在YT上要求球員趕快加入球員工會,至少有工會的力量幫忙爭取。
假設不成立 契約不會明文寫聘用球員為球隊打球是委
任還是僱傭
今天契約甲方聘用人發現契約存續期間有對自己不利
的狀況 就有空間可以主張契約是委任或僱傭
沒錯,就是因為是哪種契約只能由法官判斷,所以兩方就是主張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說到底還是職業球隊的法制化不完整 球員簽契約到底
是委任還是僱傭 中職十幾年前就吵過了 結果實務判下
來還是有些判委任有些判僱傭
最後身為獅迷 還是呼籲攻城獅 錢出的沒人家多 不要
像上D卡公審前女友的人一樣 想帶風向訴諸道德 明眼
人都知道 你們要的不是球員 只是想要多跟台新凹賠償
主張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就叫做凹賠償??而且兩聯盟的合約爭議就是只能靠民法, 民法對於合約就是信任基礎,就是無法履約就賠償,這不是職業球隊法制化能解決的。
那不能公審前男友嗎XXXD
這事件落幕後,還是要想辦法完善兩聯盟的規章吧,籃
協和兩方都要好好談談
會有人跳出來說,這又關籃協什麼事了,是以為籃協包山包海嗎?
凹賠償都講得出來 檢討受害者是怎樣
工程獅又不是新球隊第一次簽約應該不會犯這種錯 台
新也只能主張合約是在林跟中信沒跑完時簽的所以合約
無效
樓上意思就是原來被砸錢搶人不能施壓,只能電電吃下
去
如果簽雇傭 季中被CBA挖角還能去嗎?
僱傭球團同意就可以去,但現在是委任,球員自己可以
單方面解約,只要賠償給好,但喵應該沒想到所以沒寫
當然可以 雙方同意讓你去CBA就可以
都雙方同意了,不管什麼契約形式真的沒差了。
只能說台籃搞球員這麼久,這次在大聖身上踢到鐵板了
僱傭麻煩的是 你要3q球員 球員不願意時
你不見得能3q成功
簽委任就沒這個問題
球團隨時可以3q球員 不管球員願不願意
頂多花錢而已
是啊,現在大聖對於獅也就是賠錢而已,所以獅只能主張台新違反公平交易法。
以前都是球團3q球員 現在是第一例球員3q球團
其實本質上跟球團提前3q球員一樣
所以沒什麼好悲憤的 不然球團提前3q球員是不是
也要出來悲憤 講球團沒良心沒合約精神?
不然不就是雙標仔
當初富邦解約球員時,版上應該也是大多數人幫球員說話??
好奇情況反過來台新先簽 大聖和獅簽約風向會怎樣
你就會看到那些ID講的話反過來而已啊,指責的能講出的理由就是那些, 護航的能講出的說法也只有那幾招。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0:49:31完全不覺得林有錯
攻城獅受個屁害,之前提前解約球員幾次了,還是只有
球團能提前解約球員不行,簽委任搞那些模糊空間就是
會被反噬。然後繼續帶風向說我球團才是受害者,標準
受虐員戰法。
現在有球員工會,還有很多跟獅不對盤的球團,還有另一個聯盟,還有之前法院的判例, 然後你在這邊說獅球團在帶風向?? 那為什麼那些覺得吃虧的球員不跳出來帶風向??
台灣球迷很吃情勒那一套說法
來了 講提前解約 所以提前不是都說有拿補償嗎
指人受虐兒的加害者戰法跟某群真像
==這哪有啥護航 就事實啊
阿你要以違約為前提 那當然是簽什麼都一樣
簽賣身契他也可以不理 不是嗎==
不是以違約為前提,我們都不是法官,而是以每一方不同的主張為前提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0:53:31...所以你是要討論什麼?...
看到有些人在說,就是因為獅沒簽僱傭合約所以大聖才跟台新簽約覺得很好笑啊, 你下面那位就是了。
不是以違約為前提那就是雇傭有約束力且不能單方解約
啊==
獅主張是僱傭,所以就是僱傭了嗎??大聖同意嗎??台新同意嗎??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0:56:13但你又說了就算這樣大聖想跑還是可以付錢跑掉
那就是以違約為前提阿
想跑就可以跑是在說不管委任或僱傭,本來就是想跑都能跑。 所以不管獅跟大聖簽的是什麼合約,大聖想要跟台新簽約都是可以的, 因為民法就是規定,不履約就是賠償。 所以不是,像你說的 ZIDENS : 如果是雇傭 台新就沒辦法主張書面解約已寄出,所以合約無效 就沒後面的 事了 就算獅當初簽的是確定是僱傭合約,大聖跟台新的合約也不會是<<<無效>>>的喔。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1:01:51............合約就是同意才會簽的東西
提前解約就按合約來賠償啊,3Q伊波卡時伊波卡有出來
哭嗎,現在反被3Q才在那哭惡意挖角,這不就受虐兒戰
法。林秉聖做法吃像難看,但攻城獅沒好看到那去,在
那裝受害,為什麼P 裡面就工程獅的合約糾紛最多。
惡意挖角是公平交易法的管轄範疇,不是民法管的, 獅跟伊波卡只有民法的契約關係,你把兩件事扯在一起了喔。
...都這麼多天了,還能夠一直沒看懂,你也真的是厲
害...
我沒看懂什麼??
現在主張的問題喵自己也說溜嘴是委任
有人認為要看條文內容 我看案例應該是要看執行內容
但如果抬頭是雇傭 條文是雇傭 根本沒有爭論的餘地
富邦判例當初寫了是委任,但法官認定是僱傭,你說沒有爭論的根據是啥?? 更別說,什麼樣的條文才叫做僱傭??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1:06:01我那句話沒有逗號==
如果跟獅是簽雇傭合約,我認為台新就不會出手了
"沒辦法主張書面解約已寄出所以合約無效"是一句話
因為台新要簽大聖之前應該是有提醒大聖要做終止合約
的動作,這就是已經考慮到法律攻防了
所以大聖也在前一天先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委任合約
對啊就是reason825說的啊==
如果是雇傭 台新沒辦法主張大聖已經寄出書面所以
合約無效所以台新可以簽 的這件事
所以我說嘛,獅主張是僱傭就是僱傭了嗎?? 先喊先贏??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1:07:30富邦就是抬頭委任 條文雇傭啊
所以我問你嘛,什麼樣的條文才叫做僱傭?? 這種只能靠法官判斷的東西,然後大家都拿來做結論??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1:09:03如果簽的是雇傭 就不會只是獅台新大聖之間的事了
所以才會有爭議啊
雇傭委任判定就是三點 我不知道權重 但你統一就
沒事了
標題 條文 實際執行 三點
這三點就是靠法官判定(不同法官可能還有不同見解),所以獅 大聖 台新才會去主張 對他們自己有利的那一種說法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1:11:35另外一個角度看,攻城獅過去3Q過很多球員,這可能
就是獅隊球團簽球員合約的慣例,保持3Q彈性
...如果你要用這種吵架法,那這篇文章真的不用發,
等法院判決就知道了...
是啊,我覺得是要等法院判定,但他們覺得獅當初簽僱傭就沒有後續台新跟大聖的合約
而這個合約彈性也延續到大聖這次合約
靠法官判斷是因為標題 條文 執行內容不吻合才要判定
都吻合有什麼好判定的==
現實狀況是僱傭對獅比較有利,委任對大聖比較有利,
所以當獅自己說溜嘴是委任的時候,就等於變相承認合
約內容確實有比較高的機率是委任約
對,你說的沒錯,但我想問你的是,當初假設獅沒有說委任合約,然後跟 大聖簽的合約上面的標題,也是僱傭合約,當獅跟大聖的合約高機率是僱傭時, 那大聖可不可以跟台新簽約?? 大聖無法履行這份高機率的僱傭合約是不是賠錢就好??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1:17:01我是覺得委任可以,提高解約成本對雙方都有保障
如果連合約內容都要走法院,那賠償金額也是直接交給
法院判定,不懂一直歡大聖/台新不賠償是在幹嘛
是賠錢就好 但你這不就又跳回違約為前提了嗎
你還是沒聽懂我說的,<<違約>>是法院判定後才知道的事情, 現在這份合約到底是什麼,獅 大聖 台新各有不同的主張, 所以我的前提一直都不是以違約為前提, 我的前提是,這三方的主張是不同的,才會導致現在這樣的事實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1:19:55如果你要把狀況假設成雙方都清楚簽的是僱傭約,那就
照一般僱傭約的方式處理即可,這沒什麼討論的價值,
也不會吵這麼多篇
請參照一樓推文的說法,雙方都清楚僱傭合約,那也只是違約的成本更大了而已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1:20:58蛤==?
關於合約部分三方都主張是委任啊 哪有不同
獅主張委任??那獅根本就不用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了
能夠一直看不懂對方在說啥,還一直想跟對方討論,你
現在不是大家都承認過是委任約嗎,哪有什麼口徑不一
致,只是賠償金還沒談好而已
因為請參照一樓推文,僱傭合約才有大機率讓公平交易法能勝訴, 你們說獅主張委任合約,那獅為什麼要去提告公平交易法??
也真的很厲害...這篇就打住了吧,到底有啥好吵的?
.......你是現在才發現喵自己說委任嗎
當然不是啊,但獅有說過委任沒錯,可是實際上我個人認為獅會去提告, 獅就是會去主張雙方是僱傭關係,因為獅也說過,合約中有寫不得單方面任意解約
獅本來就莫名其妙啊,現在說要告也沒告,放話誰不會
XD
新聞說週一協調會破局就直接按鈴控告
不過那篇新聞說還要告刑事,我也黑人問號
刑事部分真的黑人問號
我怎麼知道獅子為什麼要告 我覺得沒機會 他覺得有機
難道你跟版主吵贏了,你就能成為這三方中其中一方的
會 就去檢舉阿
的代表律師嗎?
不會啊,我覺得這是討論的過程
跟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的部份我一直沒看懂
提告是權利本來就可以告啊,法盲告人前有評估過自己
會不會贏嗎
我覺得我們這些鄉民比較像是一知半解的法盲啦,獅球團請律師當然認為他們會贏, 這應該不是法盲
但反正有人說有機會那就有機會吧
喵對外說委任 然後條文是雇傭 還加了不能單方面解約
要這樣吵我也可以說獅知道自己簽的是委任約只是不甘
心自己居然被球員3Q,想要訴諸輿論賣慘啊,到判決的
時間夠他把台新抹臭了
這案又沒有執行之實 我覺得直接判合約無效還比較可
能
所以說如果原本就是雇傭抬頭 雇傭條文 雇傭之實
根本沒有委任可以單方面解約的漏洞可以鑽啊
根據你的結論,我只能說,鍵盤法官你好
如果完全是雇傭合約 台新會不會出手簽約都是問題
球員方現在上法院最有利的攻擊點就是獅自己也承認合
約時委任約,合約還是球團訂的,他完全可主張雙方都
清楚認同委任約的性質
沒錯,這是大聖方可以主張的論點
你一直認為雇傭或委任 最終性質還是要法院判定
這點就是錯的 是因為過往案件三點都有矛盾才需要判
定
所以我說你是鍵盤法官已經在判案了啊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1:34:21判決書就擺在那 法官陳述也有說到有矛盾
在說啥哈哈哈哈
就是有矛盾才需要判定 沒矛盾要判定什麼==
沒矛盾??獅幹嘛要提告??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1:37:083t水準XD
通常是資方:委任+勞方:僱傭(或反過來),法官才
會去審視合約內容判定,今天是資方:委任+勞方:委
任
啊但就算雙方都認同是委任,獅還是要提告讓法院判賠
償金啊
那請問一下,獅說那句,合約中有不得單方面解約的那句該怎麼解釋?? 獅為什麼又說要提告公平交易法??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1:39:55我連喵現在到底要告誰告什麼都不知道你這樣問我哪會
有答案==
不得單方解約直觀來看就是開了個委任然後又
違反民法第549條阿 搞不好會判定合約本身就無效
委任約寫這種條款就是無效條款啊,但即使無效還是會
有很多人寫上去嚇嚇對方,很多網購賣家還不是超愛違
法寫售出後不得退貨
所以我說獅的主張會是僱傭契約,但這真的要等到禮拜一真的提告才知道了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1:42:59那以後就都簽僱傭 綁球團也綁球員
搞半天原來是在說法律攻防,獅要上法院睜眼說瞎話也
是可以啦,只是都有截圖了這樣不好看
吵了這麼長一篇我還以為是要爭論實際上合約到底是委
任還是僱傭,獅想要上法院當然會說僱傭這還用得著討
論
不就是你跟Z版主一直說獅主張是委任合約嗎??你們說三方都認同是委任合約啊。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1:47:10阿你原文說的是如果當初簽雇傭有沒有差啊==
是你一直吵委任僱傭要給法院判定,我才會說雙方都承
認過是委任了沒有判定的問題
真的笑死 沒邏輯瘋狂跳針了欸 要僱傭簽委任 要判定
法院認定 要邏輯有跳針 要立論有跳針
如果你是獅的律師,要討論上法庭如何攻防的話那我比
較沒有興趣
你們還在思考的時候 台新就算到會怎樣了 所以合約
才開那麼高 這個肯定也是算過的
獅上法庭一定會說是僱傭啊,這也是唯一的勝機,被
宣判成委任,最糟狀況是連賠償都沒有,因為大聖提
解約的時間(8/17)比合約正式成立(9/1)還早,這情形
很難說能要什麼賠償,獅的法務很強,但台新法務就
是弱雞嗎XD
原文的影片有講到,簽名的時候合約正式成立,不是9/1喔
※ 編輯: acerttt (60.248.95.232 臺灣), 09/02/2023 12:20:45獅自己要改口說僱傭可能也被法官洗臉,這委任可是你
資方擬定掏出來給人簽的
當然有可能啊,但這應該是當初想鬧大時就該想好的,不然當初就該選擇摸摸鼻子吞下去
自己拿委任給人簽 上法院就說是雇傭 想被洗臉嗎
那被你thank you的跟你工程獅說是雇傭 不該砍我
球隊 球迷 都是雙標自助餐 真一丘之貉
這地圖炮開得真是火力洶湧
※ 編輯: acerttt (60.248.91.41 臺灣), 09/02/2023 12:50:29原po原本發的文我看得懂想表達說簽委任或僱傭結局
都是繳違約金,但看完推文就不懂原po一直在講啥認
定是什麼種類契約想表達啥XD
因為有些板友認為,只要獅跟大聖簽的是僱傭合約,那就不會有現在雙重合約的問題, 他們的這個主張,把現在雙重合約的情況歸咎於是獅的錯。 但是我個人認為,現在會有這個情況,是因為獅 大聖 台新對於這份合約的種類認定 的不同,才會導致現在雙重合約的情況。 當初最開始記者會那時候獅的說明是,獅認為已經跟大聖簽約,而大聖因為台新的 合約較好,所以想去跟台新簽,所以獅希望大聖還是來報到,但假設真不想報到, 希望跟大聖談解約,甚至希望下家台新也來一起談(這樣獅就可以拿到最好的賠償)。 而大聖的態度是他覺得他簽的是委任合約,所以只要我8/16通知獅了,他就是無約 狀態,然後他就可以跟台新簽約。 而獅則是認為我們都還沒有雙方合意解約,你這樣通知就真的解約了?? 獅就會竹籃打水一場空,所以才想說走協調會與之後的法律途徑去爭取自己的權益。 也就是說有些版友強調,獅主張的是委任合約,就是獅當初不簽僱傭合約才會讓大聖跑掉 而我的看法是,1.獅如果上法院會主張這份合約是僱傭合約(對獅較有利) 2.獅當初跟大聖簽的合約,獅就算跟大聖強調這是僱傭合約, 但大聖也是會為了他自己的利益,所以跟法院主張這份是 委任合約(對大聖較有利) 所以不管當初簽的那份合約到底最後法官判定是什麼,大聖都會主張是委任合約然後 去跟台新簽約,根本不是像有些版友說的,當初簽僱傭合約就沒事了。 因為委任與僱傭的差別是在僱傭的賠償金額較高,嚇阻力較高,但大聖想跑還是 會跑的喔
※ 編輯: acerttt (60.248.91.41 臺灣), 09/02/2023 13:53:02大家就因檯面上有的證據和過程 表達自己的看法結論
原po推文一直說人家鍵盤法官 要等上法院法官判定
那就不知道發這篇文出來討論幹嘛
因為現在合約到底是委任還是僱傭,就是沒有定論啊, 那根據沒有定論的東西,去下結論批評獅,為什麼我不能說他鍵盤法官??
且雙方簽訂的是委任合約 是獅子自己一開始發文說的
當然他也可以提告後打自己臉說是僱傭合約
如果那樣就是 隱藏意思表示 這更好判
他的意思就是還沒判決出來鄉民在那邊叫什麼 不要一
直在各種程度上嘲諷或酸獅 他們才是受害者耶
欸 不對 若攻城獅假意委任 實際是雇傭 這更輸
不是還沒判決,是工程師連告都還沒告XD
不是啊 僱傭標題加僱傭條文加僱傭之實 你要別人怎
麼主張是委任==
之所以會有這個漏洞被鑽就是你標題寫委任啊
僱傭標題 僱傭內容 那合約簽的完美無瑕有啥問題?
不要再跳針錯的東西了好不好
我只是主張與你的意見不同的看法,但是我不會認為你錯,我認為你說的也是有可能的喔
※ 編輯: acerttt (60.248.91.41 臺灣), 09/02/2023 14:19:43你覺得簽僱傭要跑還是會跑 啊這就是以違約為前提啊
實際上就是如果簽僱傭台新根本沒辦法主張大聖書面
解約所以沒約了台新可以簽
只剩下那個可笑的在我家規則你喵是違規接觸而已
你以想跑都有辦法跑為前提就算簽賣身契都沒用
很抱歉我真的要跳針了,我的前提一直都是主張不同,不是違約為前提。
※ 編輯: acerttt (60.248.91.41 臺灣), 09/02/2023 14:28:01……你講的內容就是違約
在標題 條文內容 實際執行都是僱傭的情況下要怎麼
主張委任?
台新會看不懂這張不能單方面終止嗎?
主張是要有立論的 不是怎麼說有利就可以亂說欸
你既然又跳針的回應一次,所以我也跳針的回答一次,我的前提是主張。 另外主張沒有立論的話,就是上法院被打臉而已啊 再補充一句,不是蠻多人等者看獅被法院打臉嗎??
※ 編輯: acerttt (60.248.91.41 臺灣), 09/02/2023 14:36:44不是說簽僱傭合約就能禁絕雙重合約的問題,而是雙
重合約的問題會怎麼樣,還有僱傭對球員比較有保障
。我會認為職籃應該簽僱傭契約,是因此過去的訴訟
案例,有些球員真的蠻冤(如許皓程);然後簽僱傭契
約,這件主張球員債務不履行及主張挖角者惡意競爭
,我認為會比較有利(參考職棒王光輝案)。然後確實
同a大所說,要待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決定/法院判決
書出來,現在只是討論。
彷彿看到了兩個世界
如果球團合約文字寫委任,爭執時說僱傭,是有可能
的主張,但我想講這樣也有出爾反爾的問題,然後許
皓程案判決就是因契約文字在判斷上影響蠻大。
關於這點,我個人感覺,純粹個人感覺,獅一直想的都是透過協調讓這件事情落幕, 獅應該也很不想走到法院見這一步,畢竟只有當公平交易法判決台新的合約是惡意挖 角,所以大聖跟台新簽的合約作廢,只有獅跟大聖簽的合約是有效的,這對獅來說, 才是完全的勝利,而這時候大聖的合約反而變成燙手山芋,更何況你我都知道,這點要 成功的機率很小。 而假設結果是,因大聖未履約,所以應支付賠償金給獅,然後大聖繼續在台新打球, 不管獅拿到多少錢,獅其實都算是輸了,更有可能因為拿到很少的錢而被酸很久。 (例如 誰叫你當初不簽僱傭 or 報應啦 or 夜路走多碰到鬼了喔...等等的) 所以透過協調落幕是主和派(主張委任拿違約金落幕,互相給台階下), 而要走上法院就是主戰派(主張僱傭覺得大聖不能單方面解約) 但現在的情況就是獅自己把話說很滿,搞到台新也不爽了,就是法院見。 以上純屬個人猜測啦,畢竟法院攻防真的太難預測了。
….你的主張沒辦法立論連法院都上不了
跟Z版講邏輯!原po你怎麼了
樓上別說風涼話了
只看到原po一直在鬼打牆
如果覺得自己的主張很容易被打臉的話,其實是可以不
用跳針一整篇文。獅自己都說是委任約,一直幫他跳針
有僱傭的可能是在幹嘛
看下一篇新聞獅上法院就是要個委任違約的賠償而已,
怎麼能腦補成獅要爭僱傭
爆
[爆卦] 博客來沒給一位掃地阿姨僱傭合約來源:陳又新律師FB 大意:博客來和一位掃地阿姨簽署承攬合約,不是標準僱傭合約,陳又新律師指出為[假 承攬真僱傭]。 原文:爆
[討論] 職籃球團和球員本來就應該簽僱傭契約職籃球團和球員本就該簽僱傭契約,我雖認為林秉聖簽約草率,但無法支持攻城獅錯簽委 任合約。以下文長,因實在感慨。 過去許皓程、鄭人維的訴訟案曾將契約性質列為爭點討論,有判決書可查,可整理出以下 資訊: 許皓程訴金門縣籃球協會案爆
Re: [新聞] 快訊/證實已和林秉聖簽約 台新:絕無惡就我的理解,認為台新聲明意思應該如下: (當然我的認知或法律部分可能理解有誤,歡迎指正討論) 1 在中信8/15前提前終止合約前,其他球團可以「接觸談價」但不應該「正式簽約」。 關鍵字:正式管道提出報價(獅跟台新都有提到,中信也歡迎)、提前終止前,不應簽有45
[討論]法律小教室-攻城獅篇沒想到法律小教室可以在休賽季期間這麼頻繁的開課XD 本來要引用攻城獅的發文來解釋的,但電腦板不太會用,就用引述的了。 另外先說,畢竟只是法普,就假設他們是一般的球員合約來討論 如果有另外的特殊約定,不在討論範圍內XD 一、攻城獅與大聖的合約從簽約日起「兩邊就有遵守合約的義務」8
Re: [專欄] 陛下無預警離台 IG私訊透露:照顧孕妻家庭從陛下的聲明看起來,陛下這一方的錯愕來自他們信賴台中太陽球團高層人員承諾為他的 岳母提供一套附家具的房子,好讓岳母來台灣協助備產,既然都承諾準備房子讓岳母來台 灣協助妻子備產,再加上對自己的表現有自信,自然信賴台中太陽球團與他的工作合約會 延續,因為他的外籍身分,他的工作和居留、備產三件事彼此之間是有關聯性的。 個人認為爭議在於:- 其實我不確定是不是僱傭契約 但感覺不同家公司的可能不太一樣 像之前炸箱的台V 還有cover 感覺合約就長的不太一樣 好奇虹齁vshojo是怎麼寫的
2
Re: [閒聊] 為什麼小說作者應該有獨立權力^^^^^^^^^^^^^^^^^ : 相關研究就是屬於公司的,而你個人除了從公司取得的報酬、新水之外 : 唯一有的就是名 看到關鍵詞沒有? 「被公司聘請」,那表示員工與公司簽的是僱傭契約。 僱傭契約的員工有契約義務提供勞力,但是! 沒有義務保障勞務結果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