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職籃球團和球員本來就應該簽僱傭契約
關於僱傭契約,我想詢問一下相關問題,根據原文所述,
法律所訂契約的終止權有任意終止權與因重大事由之終止權二種類型,因重大事由之終止權如僱傭,任意終止權即如委任。
假設未來球團都跟球員簽訂僱傭契約,那還會有<球團選擇權> <球員選擇權>
<雙方選擇權>,這種的簽約方式嗎??
因為以P的新秀來看,簽的是2+1年,+1是球團選擇權,那這樣原本的僱傭契約
的契約年限要簽幾年? 簽兩年? 簽三年?
簽三年的話,那還有球團選擇權嗎?? 僱傭不就代表球團不能用<戰力不符>
這種理由來不執行第三年的合約,因為這是單方面解約,而且看起來不像重大事由。
簽兩年的話,那新秀覺得打出身價不跟球團簽第三年合約也是可以的吧
<球員選擇權><雙方選擇權>看起來都是單方面(球團或球員)去解約。
再來就是旅外條款,僱傭合約有辦法寫入旅外條款嗎??
球員打得好想要旅外去挑戰,這應該是球員想單方面解約,那球團
會不會覺得,想要他多留一年,再次幫球隊爭取榮耀??
最後一個是有關試用期的疑問,可能情況會用在籃球浪人(不須選秀)或洋將,
球團有辦法跟籃球浪人簽定一個,試用期一個月,如果打得不好就解約,
打得好的話,球團用底薪(假設六萬)簽半年。
那這樣的僱傭契約的合約期間是多長?? 假設一個月,打得差當然掰掰,
但打得好,另一支球團是否就可以用高於6萬的價格去簽他。
那這樣對於願意給機會的球團有什麼保障??
假設期間是一個月+半年總共7個月,那球團要怎麼在試用期過後覺得
不適合就單方面解約不執行後面的半年??
以上三個問題的前提都是假設球團跟球員簽的是僱傭契約,有高手
能幫忙解答一下嗎??
另外想請教一個額外的問題,當初那魯灣跟中職的違反公平交易法的
法律判決,有提到球員跟球團簽的是委任還是僱傭嗎??
還是沒有影響??只要違反公平交易法,就是不成立的合約??
麻煩臥虎藏龍的鄉民們幫忙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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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問題,職棒兄弟象訴那魯灣挖角王光輝的案子比較
明確,除了不公開的判決書看不到以外,只有最高法
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民事判決有提到僱傭二字,
其他判決都沒有提到僱傭/委任。提到的判決書是寫到
「那魯灣主觀上認為兄弟象與王光輝簽訂之契約係未
定期限或存續期限五年之僱傭契約,而於該約滿五年
後再與王光輝簽訂職棒球員契約…」,那件案子應該
雙方都認定是僱傭契約沒有爭議,但職棒有「不定存
續期間契約」應該比較是爭議所在。
我是這樣想的,選擇權的部分可以用續約條款處理,2
+1的話契約期間寫2年,+1年的部分寫在續約的條款內
,條款內可以訂條件,看是球員/球團哪一方可以無條
件續約,或以什麼條件續約,或雙方於約滿前一個月
均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續約者,視為展期一年之類的
所以僱傭契約適合用在這種新秀保障兩年約的情況,那P的外籍生提早解約的情況也能寫 進去嗎?在球團方已經提前付清第二年薪資的時候,可以提早解約嗎??這有違反僱傭契約 的精神嗎??
約定。其次,旅外條款也是可以訂在合約內,如無特
別約定,則球員在合約期間內想旅外,必須跟球團商
議修改合約才行。最後,試用期的話現在一般勞工很
但這就像我上面寫的,是球員想旅外但球團想留人,那就不可能達成商議修改合約了吧, 只要能修改合約那當然啥問題都沒有,但有辦法一開始簽僱傭契約的時候就把旅外條件 寫進去嗎?
多都有,不妨礙契約性質為僱傭契約,就在契約中做
一條試用期約定即可。
問題是真的有人會因為自己打得太好而離開球隊嗎 台
籃?
周儀翔當初拿了MVP就去CBA,也許阿巴西大聖拿到T1MVP以後,會想要去日本B聯盟當亞外 去挑戰一下河村勇輝
小安:
一樓太認真回了,這應該不是他想聽到的答案
我覺得我在請教時沒什麼個人立場,也不需要隨時戴者有色眼鏡吧
契約至x年x月x日終止,經xx同意得延長至x年x月x日
這樣應該行吧?
+1TO從委任契約觀點來看就是+1MO 因為球員得以解約
即便球隊想續 球員想走一樣讓他走 e.g.,成力煥case
當時攻城獅主張手上合約是TO 但球員主張MO
後續也沒進入法律攻防 球員也離隊加入他隊
你球團寫委任契約就站不住腳了啊
你沒有認真看原文的判例喔,富邦球團也是寫委任契約但法院認定是僱傭契約, 所以我還想問的是,在現在沒有制式化合約的情況,怎樣的合約會被認定是委任契約, 怎樣的會被認定是僱傭契約?? 有什麼要件嗎?? 還是有什麼特別的條款?? 畢竟法院判例是寫了委任契約但被判定是僱傭契約,那假設球團跟球員簽僱傭契約, 就一定會被認定是僱傭契約嗎??
※ 編輯: acerttt (59.120.32.242 臺灣), 09/01/2023 11:39:30剛剛又想到個問題,有乳摸是說大聖覺得簽的是<意向書>這跟契約又有什麼差別?
※ 編輯: acerttt (59.120.32.242 臺灣), 09/01/2023 11:43:36就是備胎的意思
想先請問一下P的外籍生是什麼原因提早解約?球團方
為什麼提前付清第二年薪資?
旅外的部分,如果在合約期間內,球員想旅外轉效力
別隊,我會認為要在合約上有特別的約定,否則要取
得球團同意提前終止合約,不然球員一開始就不要訂
長約。比如一個22歲的球員想先在台灣磨練,3年後旅
外,那球團端一份5年的合約,跟自己計劃不符,就要
去商議,而不是給球團會效力5年的期待,中間又說要
任意終止合約,這對球團也不公平。像在討論旅CBA球
星會不會回台灣時,不也是會討論他們的合約什麼時
候到期嗎?或者球團在球員有旅外機會的話願意放人
,可以把條件寫在合約,看是機會來時,要跟外隊競
價還是願意無條件放人,或是要求付一筆錢放人,基
於契約自由,為什麼不能約定呢?
然後僱傭跟委任的差異在有無裁量權、有無從屬性,
委任是受任人可以自行裁量,僱傭必須聽從雇主的指
揮監督,從屬性又可分為人格上的從屬性、經濟上的
從屬性和組織上的從屬性,有從屬性的是僱傭契約,
這個可以看鄭人維案的判決書論述。
意向書可以看卓卓訪問律師的影片。
爆
首Po職籃球團和球員本就該簽僱傭契約,我雖認為林秉聖簽約草率,但無法支持攻城獅錯簽委 任合約。以下文長,因實在感慨。 過去許皓程、鄭人維的訴訟案曾將契約性質列為爭點討論,有判決書可查,可整理出以下 資訊: 許皓程訴金門縣籃球協會案X
身為一個留言時常令人感到不悅的吃瓜球迷觀眾,提供一個比較江湖作風也可能比較有可看 性的解決方案,攻城獅與戰神三場對決,哪邊拿兩勝林秉聖歸哪邊,不錯!既然認為合約無 效,那就乾脆兩邊都無效,你認為我無笑,那我也認為你無笑。 第一場開賽前由大聖親自將兩份合約獅除學LBJ向空中傻粉一樣將碎紙往上灑落飄散四周, 接著就可以走向場邊擺輛代言的重機,並盡快火速戴上印有為什麼大家都要針對我的全罩式
爆
Re: [新聞] 快訊/證實已和林秉聖簽約 台新:絕無惡就我的理解,認為台新聲明意思應該如下: (當然我的認知或法律部分可能理解有誤,歡迎指正討論) 1 在中信8/15前提前終止合約前,其他球團可以「接觸談價」但不應該「正式簽約」。 關鍵字:正式管道提出報價(獅跟台新都有提到,中信也歡迎)、提前終止前,不應簽有爆
[討論] 林秉聖事件的癥結點不在法律以下都是個人的看法和平討論 癥結點根本不是法律上 (簽約時間,合約有效性,解約賠償金,blablabla) 情理法,法律是最後一條界線 這件事情根本就不應該討論到法律層面爆
[情報] PLG公告 自由球員名單透明化【 聯盟公告 】自由球員名單透明化 06/30首次公佈 P. LEAGUE+ 今日(06/15)公佈PLG自由球員名單公布形式與公布時間辦法,參酌PLG前三賽 季之賽程安排時間及聯盟方之作業時間,2023年度預計第一次公布自由球員時間為06/30上 午八點,各球團應於公布自由球員名單後始可接觸他隊自由球員。對於母隊之自由球員,各 隊可接觸時間點為季後賽總冠軍賽結束隔日或合約到期日隔日(以期限較早之日期為準)。45
[討論]法律小教室-攻城獅篇沒想到法律小教室可以在休賽季期間這麼頻繁的開課XD 本來要引用攻城獅的發文來解釋的,但電腦板不太會用,就用引述的了。 另外先說,畢竟只是法普,就假設他們是一般的球員合約來討論 如果有另外的特殊約定,不在討論範圍內XD 一、攻城獅與大聖的合約從簽約日起「兩邊就有遵守合約的義務」34
Re: [新聞] 有合約卻沒放入保留名單 聯盟認定唐肇廷以今年聯盟給出的解釋,這會造成一個超白癡的情況: 所有複數年合約都可以往外丟,變相增加60人名單與嘲諷其他人。 看看聯盟的解釋: 「統一獅把唐肇廷放在60人名單之外,這是史上第一次仍有複數年合約的球員放在名單外 ,中職解釋,認定唐肇廷是自由契約球員,若有他隊球隊要網羅,則由二支球團與唐肇廷13
Re: [新聞] 雲豹血祭7人供奉魔獸!4千萬找外援 月底關於雲豹隊提前終止7人合約的報導,寫到T1秘書長表示,根據雲豹告知「所有球員均已 簽下同意合約轉換的意向書」。如屬實,不懂球員為什麼要簽啊...... 假使球團說就算不簽,薪水也只會發到5月底為止(但據報導7名球員的合約約定是到8月 底或9月底),可以循法律途徑處理。 比較和緩的是如勞動部說的,可以先找勞務提供地之地方政府勞動局調解(勞資爭議處理8
Re: [專欄] 陛下無預警離台 IG私訊透露:照顧孕妻家庭從陛下的聲明看起來,陛下這一方的錯愕來自他們信賴台中太陽球團高層人員承諾為他的 岳母提供一套附家具的房子,好讓岳母來台灣協助備產,既然都承諾準備房子讓岳母來台 灣協助妻子備產,再加上對自己的表現有自信,自然信賴台中太陽球團與他的工作合約會 延續,因為他的外籍身分,他的工作和居留、備產三件事彼此之間是有關聯性的。 個人認為爭議在於:2
Re: [閒聊] 艾迪大談學林事件一、剛剛推文有看到有人說「你敢帶個專業的經紀人來 球團都不跟你談了」 可是查了一下,曾文鼎不是寶悍的嗎,所以曾文鼎談和合約都不帶經紀人去談? 這篇新聞也有提到王柏智透過經紀公司發出聲明,表示決定加入ABL寶島夢想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