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互控逼車!台68線重機騎士遭撞 驚悚畫面
※ 引述《aass5566 (挑戰國考第5年)》之銘言:
: ※ 引述《cake51640 (uuuu4ni)》之銘言:
: : 這波重機是不是潰爛啊
: : 對汽車來說
: 100%完全是肇事逃逸
這時候就是看誰懂法律
不過要構成肇逃很難
阿不是「雙方已經行車上有糾紛」了嗎
那這件事可以看成「故意」
https://i.imgur.com/qioUTAc.jpg
依據判例
出於 故意 不算肇逃要件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看來我要支持沒肇逃了
大哥更新一下法律好嗎.....
不是逃走是光明正大走 這樣解釋嗎?
故意就換成跑傷害罪阿 更重
原文的意思是不是單純的車禍好嗎
是故意傷害 是刑事案件了
啊 傷害罪 只是輕傷 好像比肇逃輕
※ 編輯: sammy98 (42.74.23.12 臺灣), 03/19/2023 01:15:52原來如此
確實故意傷害沒肇逃問題,且罪比較輕
傷害罪比肇逃輕?? 這個板真令人猜不透啊! XDD
你各位律師險 記得
傷害罪的確比較輕,跟哪個板無關
傷害5年以下 ,肇逃6個月以上有低消
樓上z大比較正確 傷害反而比較輕
肇逃還有機會用後續處置跟犯意逃掉
而且有低消,後續只要態度佳幾乎初判都只吞6個月
反而故意傷害不好說 勢必要和解才有機會緩刑
這法律怎麼這麼奇怪==
這就要看法庭攻防了,但一般傷害很少超過6個月的
看攻防 如果走279條 也是減刑的方法
※ 編輯: sammy98 (42.74.23.12 臺灣), 03/19/2023 01:33:53一隻手粉碎性骨折,算普通傷害還是重傷害?
之前上課有說279很難成立,路怒症發作應該不採信
骨折很難算重傷,除非醫不好殘廢
+1 之前有問醫生 「粉碎骨折名稱只是聽起來」 好像很嚴重 真正的骨折反而比較不容易好
重機自己超車撞上來 何來糾紛之有
傷害比較輕沒錯,但問題在於你要怎麼說服法官你是故
意,像那種連對方都不認識無冤無仇的,想用故意傷害
躲逃逸罪責,根本就不會被採信
你應該先說服檢察官 不是法官 我跟路人甲不認識無冤無仇的打他一巴掌 我因為我跟甲不認識就不會被告傷害嗎? 好耶
※ 編輯: sammy98 (42.74.23.12 臺灣), 03/19/2023 01:46:00 ※ 編輯: sammy98 (42.74.23.12 臺灣), 03/19/2023 01:48:56你揍不認識的路人當然有傷害問題,但交通事故的雙方
不認識,其中跑掉的那個堅稱說雖然我不認識他但我就
是想撞他,那當然會詳加審視你是不是想靠這個躲肇逃
沒死?可惜
肇逃是規範事故 但本案已經已有衝突再先 不論對錯至
少對方是有敵意的 汽車離開可主張緊急避難 離開衝突
現場 這種情況應該不太符合肇逃的立法精神
財產法益跟身體法益對比要說成緊急避難有點難
不過這種超車法很有問題啊 很難說是必要的行為
以後遇到人形二輪動物x下去就對了
故意=蓄意殺人
兩方互相逼車而碰撞恐怕無法主張緊急避難,請goog
le什麼是挑唆防衛
而且就算可以 也是防衛過當 因為無法通過法益衡量
與必要性的審查
他衝過來讓你撞 這樣算傷害喔?
傷害有分故意或過失啊 會受傷不管怎樣都是因為你這
沒錯吧
所以機車以後只要鑽車縫超車失敗都算汽車的鍋?催
油門鑽不過去就是你這台汽車駕駛TMD故意撞我?
樓上你說對了,以後看到二輪猴要離遠一點,他們出
事就是你倒霉
故意又如何,這是像打架的互毆,只是機車打不過汽車,
機車只要有責任怎可能汽車全吃肇責
何況機車左側超車撞擊汽車左後是主因
笑死一堆法盲,你是要怎麼證明對方故意
52
原po推文的Scon大有貼個連結 如果沒這個影片 我真的沒想過機車怎麼逼車 汽車逼車大概就是,擋在你前面,想要達到後撞前。28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判決: 刑法第185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 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以減少死傷,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3
後車行車紀錄器是不是少放一段阿? 感覺事情發生完整情況應該是 機車被超後,"馬上加速想從另一邊鑽 汽車超過後要關門或回正" 機車撞到汽車車尾部份39
任何這種戰輪數的案例 只要把輪數對調 護航言論就能不攻自破 --- 假設今天有一台汽車 開在內線 前面一片空曠 也沒要超車 然後看到後方的機車往前貼近的時候6
一般開車互尬不就是這樣 反正某種原因雙方互相不爽 這種逼車決鬥的默契不就是谁孬掉誰輸嗎 重機最後想反超結果被想關門的BMW撞上 單論挑釁決鬥這件事5
我只說一次…不管重機還是四輪或更多輪 兩道前方都沒車 為什麼要併排呢? 不怕旁邊車輛突然失控 或是爆胎 受魚池之殃嗎? ※ 引述《Supergreen (Hi)》之銘言: : 原文連結:75
快速道路上 也就是說重機等同汽車 就是兩隻猴子在玩啊== 前面重機逼車 (我不知道更早之前怎麼了)19
這波重機是不是潰爛啊 對汽車來說 車輛維修跟醫藥費 讓第三責任險負責 頂多就過失傷害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10
這件不只是過失傷害啦 比過失傷害更嚴重的是肇事逃逸 第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100%完全是肇事逃逸18
———————————————————— 真的快受不了版上一堆亂講瞎講的了 既然這麼多人在意到底法律上怎麼評價 那這篇就只討論法律 不討論逼車對錯 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原條文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