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法庭今裁定:雷射測速儀在規定範圍外
: 以後看到照相標誌再來踩煞車都來不及囉,這個解釋出來我看各單位要來採購大砲了,反: 正警察就算躲在兩公里三公里外都合法,大砲要照到那麼遠根本不是難事
一般道路 執法路段是警告標誌之後,100~300公尺
目前大法庭解釋這段的意思是
過了警告標誌之後 在 100~300米這個區段不能超速
至於警察只要能證明你在 這個區段超速即可
它的設備沒有規定要放在這個區段之內
所以 理論上只要不要超速太誇張
看到警告標誌再減速還是來得及的
因為你有100公尺的減速距離
然後等距離警告標誌超過300米後
即便警方遠遠的拍到你有超速也不能舉發
因為他能取締你有超速的路段 是警告標誌後100~300米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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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要加註另外一個但書:非固定式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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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設備是不是固定的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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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書是區間測速例外吧
推
可是我看有的測速機都會轉頭,看到警告牌後,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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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機對車頭。近看他是對車尾。這樣車尾超速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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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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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驚!陽明山下坡本來就很會拍超速嗎!?因很多網友跟朋友提到六分鐘內不得連續開超速,叫我去申訴看看,今天申訴 結果出來,來跟網友分享一下XDD 申述結果:失敗,乖乖繳錢! 原因: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 所以以維持原判5
Re: [討論] 區間測速保護了台灣人的交通安全認真回 真的要杜絕超速,首要兩點 1.取消「測速照相機前方100~300公尺需設立警告標誌」規定 2.取消「上網公告全台固定式測速照相機位置」 當初到底是為什麼要設這兩條規定?為了圖利違規人嗎?7
[問卦] 認真問,為啥抓超速前要警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2項第9款及第3 項規定:「對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 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 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 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簡單說警察要抓超速3
[閒聊] 北埔峨眉區間測速開始了昨天行經北埔到峨眉的路段 開始就看到區間測速已經正式上路的警告標誌 果然大家的車速都比往常慢很多 不過回來之後查了一下 區間測速2/28開始,短短一天就有119件超速罰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 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設置測速取締標誌預告。 翻譯成白話, 就是要設置固定式照相機在前面必須要擺警告標示, 要擺脫雷射測速一樣要在前面擺標示,
- "超速也會有個牌子先警告讓你知道你超速會被罰錢" 所以如果路上沒警告牌 我超速 就不可以罰我錢 是這樣嗎? 那我每次跑山路走國道 甚至走平面 沿路都在注意該路段速限多少 是在注意心酸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