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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大法庭今裁定:雷射測速儀在規定範圍外

看板car標題Re: [新聞] 大法庭今裁定:雷射測速儀在規定範圍外作者
wfelix
(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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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後看到照相標誌再來踩煞車都來不及囉,這個解釋出來我看各單位要來採購大砲了,反: 正警察就算躲在兩公里三公里外都合法,大砲要照到那麼遠根本不是難事

一般道路 執法路段是警告標誌之後,100~300公尺

目前大法庭解釋這段的意思是

過了警告標誌之後 在 100~300米這個區段不能超速
至於警察只要能證明你在 這個區段超速即可
它的設備沒有規定要放在這個區段之內


所以 理論上只要不要超速太誇張

看到警告標誌再減速還是來得及的
因為你有100公尺的減速距離

然後等距離警告標誌超過300米後
即便警方遠遠的拍到你有超速也不能舉發

因為他能取締你有超速的路段 是警告標誌後100~300米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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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 05/26 11:11要加註另外一個但書:非固定式設備。

chair209 05/26 12:34不管設備是不是固定的都一樣

ultratimes 05/26 13:24旦書是區間測速例外吧

bcs 05/27 08:32可是我看有的測速機都會轉頭,看到警告牌後,以為

bcs 05/27 08:32相機對車頭。近看他是對車尾。這樣車尾超速有無效

bcs 05/27 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