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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國道上照相提醒的標示

看板car標題Re: [問題] 國道上照相提醒的標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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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設置測速取締標誌預告。

翻譯成白話,

就是要設置固定式照相機在前面必須要擺警告標示,

要擺脫雷射測速一樣要在前面擺標示,

在沒有擺標示的地方抓你超速會因為違規執法無法成案,

為什麼會訂這個法規有一個原因:
看到牌子表示有機會有照相取締,
所以能以較少的測速照相機數量,
達成讓更多人依速限行駛的目的。



另外,不要以為平常沒有固定警告標示的地方就不會照相,

有活動式的警告標示可以擺,

自己罩子還是放亮一點。
※ 引述 《nobody0303》 之銘言:
:  
: 就是國道上每經過一段路
: 就會看到照相提醒的標示
: 但好幾個標示
: 明明看到了
: 可是開了一段路卻沒看到任何測速相機
: 但有的又會突然出現
:  
: 想問一下
: 那個照相提醒的標示
: 跟實際有沒有測速相機的關聯是否一點也不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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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tratimes 01/28 12:21超速以外的違規項目好像不用擺?

ultratimes 01/28 12:21因為這種屬於民眾也能檢舉的項目

ultratimes 01/28 12:22警察大不了自己當民眾,叫隔壁同事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