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車停社區車道1小時罰1萬/住戶挨罰125萬
※ 引述《howdie5566 (我是雜工)》之銘言: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36055
: 車停社區車道 1小時罰1萬/住戶挨罰125萬 法官判准
: 2024/10/20 05:30
: 影響進出 住戶大會訂罰則
: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處豪華社區,因兩戶住戶把車停放於車道,害其他住戶汽車無法通行,社區管委會開會決議增加占用公共設施、每一小時處一萬元罰款的社區規約條款,張姓住戶把車停在車道上一百多個小時,警察勸他移車時,他答覆「不要吵」後掛電話。管委會打官司聲明張男應「給付社區罰款」一四五萬元,張男答辯是因大門緊閉,才被迫把車停於車道;但法官檢視照片,顯示當時大門敞開,認為管委會處罰合理,占用車道時間約一二五小時,判決張男支付一二五萬元罰款確定。
: 警勸移車 他掛電話不理
: 該社區有廿戶獨棟住戶,近年成交價每棟近四千萬元。判決書指出,該社區管委會主張,有兩家住戶常把車停在車輛唯一進出大門的車道上,致使其他住戶汽車無法出入,上班、上學遲到且影響出入安全;社區住戶遂於去年一月七日開會約定,占用公共設施且勸導不聽,每小時處一萬元罰款,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管委會提告指出,張姓住戶去年一月十一日把車停在大門車道九個多小時,數天後又停車十多小時及連續停放一三三小時,經住戶勸導及管委會主委報警,張男都未即時挪車,計算共停車一四五小時,請求給付一四五萬元罰款。
: 張男答辯稱,管委會原本發遙控器給住戶開大門,後來改用手機APP操作,卻沒有為他設定APP,他無法開門,被迫把車停於車道上;管委會自訂規約,停一天就罰廿四萬元顯不合理。
: 住戶稱被迫停車道 敗訴確定
: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該社區所有權人會議經半數人出席、過半數同意通過違停處罰條款,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且一體適用於全體住戶,並無針對性或不公平。
: 此外,曾有住戶勸導移車,張男遲至傍晚才移車,辯稱大門關閉被迫停於車道,但住戶拍攝的照片顯示當時大門敞開;另一次管委會報警並控告張男強制罪(不起訴),員警致電勸導張男挪車,張答覆「不要吵」就掛斷電話,法官因此認定管委會開罰合法,判如數給付一四五萬元。
: 張男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將停車占用道路時間重新計算,認為違停一二五小時,判張男支付一二五萬元罰款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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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得: 法律真的不是人人平等耶,我們社區訂的規約比這個合理多了還是被衡平調整;結果這社區訂超誇張的罰款,法官居然認為合理真的判125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第 9 條
1.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15 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那個地方就不是給你停車的地方
你不按照設置的目的使用,當然是違反規約
專有部分隨便變更,管委會有權利報請主管機關請牠他恢復原狀
不依照規約使用公共區域,受損害的人可以提出求償
再來就是判決書裡面提到這一戶的公共區域持份比別人少
就可能是他根本沒有裡面車道的持份
這點用計算的應該可以算得出來
也就是說他沒有裡面車道的共用權利
他既然沒有權利,當然不能使用
就算他要使用,規約的規定是約束這個社區的住戶
他也要遵守規約對公共區域的規定
不然最後的手段就是惡鄰條款
以他激怒住戶的本領而言
這個惡鄰條款要對他使用
應該不是很困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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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上過新聞 照片右側那棟,鐵卷門是屋主自己改的,原始出口不在那裡。屋主跑去申請裝修許可(而且 成功)把自己家車庫門轉了90度。 管委會不爽但告失敗(因為有裝修許可),改用綠植堵屋主車庫門。X
那個車庫原本的設計 會對於擁有車位的人有安全隱患 如果是頭進,就要倒出來,外面直接是馬路欸,沒車流管制會有隱患 如果是倒車進,就是會卡到車流往來啦,而且要逆向,車流量大會不好進 所以車位主原本的改法,是對自己比較安全2
不是喔,判決書裡頭有說明 客變是前手屋主所為,原始設計是開放式停車空間 前任屋主違建在先,硬是二次施工多弄了個電動鐵捲門 而現任屋主盤來時已經知道南側有落差,車子無法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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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管委會權力有多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雇用及監督 所以,保全跟管理公司任免是管委會決定的沒錯 另外,所謂十萬塊要經區大同意,其實是誤解13
Re: [問題] 社區的機車停車位雖然899的ID令人覺得討厭,但幹話講的正確也不能全盤說人家不對 我目前也是遇到相同狀況,板橋浮洲橋附近的社區 這樣講應該算很明白,就不特別指明哪個社區 規約大部份都會是一個草案,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受權管委會來訂定,實際做法不可 能逐條投票來表決11
Re: [新聞] 輪椅疑遭塗3秒膠…身障夫爬50公尺進電梯看到這則新聞,小弟所住的社區去年也有遇到停車場的爭議,剛好家中有人擔任委員 所以瞭解了一些規範,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 *以下是個人經驗分享,如果有錯誤還請指正 1.現在「大多數」車位都是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只是「約定專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五、約定專用部分:4
Re: [問卦] (有照片)管委會不讓朋友待在大廳?不好意思喔,來逆風一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9 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6
Re: [請益] 預售屋的停車位無法登記問題有啦,請google約定專用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 條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5
Re: [請益] 有人成功請管委會 翻修外牆拉皮嗎?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只要外牆剝落砸到人,除了管理委員會會被告以外,區權人也會被告。 看哪天砸到人管委會再來哭 依建築法第99條第1款第2款,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X
Re: [新聞] 住一樓不想付電梯錢!她為6萬元被管委會基本上就是官司主張錯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應該主張自己從未搭乘過電梯,電梯耗損主要是可歸責於其他樓層住戶頻繁使用所導致的老化,應由搭乘量顯較自己為多的住戶分擔,不然你要是沒事玩電梯一天搭100趟,弄壞我也要出錢嗎? 再者,公寓條例第10條第2項所謂的修繕、管理、維護,顯然不包含處分行為,你要買新電梯拋棄舊電梯(從物)所有權,依照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只要一樓屋主不同意處分「公同共有」之電梯,何來電梯更新費用之花費。1
Re: [請益] 管委會要求增加一樓車位維護費當然合理 法律明文規定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二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6 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 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
- 嚴格來說,要看漏水的原因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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