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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台灣會跟進中國電動車新規定嗎 ?

看板car標題[閒聊] 台灣會跟進中國電動車新規定嗎 ?作者
tou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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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即施行!江蘇省地下電動車庫停放充電新規出爐

近日,江蘇省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了《江蘇省地下汽車庫電動車停放充電區域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其中,對地下電動車庫有了更多規定,如每個停車位至少設置兩個快速響應噴頭,每個充電車位上方應至少設置1只感煙探測器,宜設置高靈敏度感煙探測器,鼓勵增設影像型火災偵測器或紅紫外線複合火焰偵測器等等。

此前,江蘇省內僅部分城市推出相關文件,如南京市發布的《南京市地下電動汽車庫防火設計導則》,以及常州市發布的《加強地下電動汽車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和建設意見(試行)》。此次江蘇省新規則綜合了《南京市地下電動車庫防火設計導則》以及《電動車充換電設施系統設計標準》T/ASC 17-2021等內容。


規定原文如下:

江蘇省地下汽車庫電動車

停放充電區域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一、術語

1.地下汽車庫電動車停放充電區域:室內地板表面與室外設計地板面的高度差大於該層車庫淨高1/2的汽車庫內設有分散充電設施的區域。

2.電動車:以電瓶為儲能單元,以電動馬達為驅動系統的汽車。電動車依照動力來源包括純電動車和混合動力車。

3.防火單元:在防火分區內部採用防火隔牆、防火門、防火捲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電動車火災向同一防火分區的其他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

4、分散充電設施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分散充電設施所有權的各類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組織等主體(不包含居民家庭安裝自用分散充電設施的所有權人)。

5.分散充電設施營運單位:滿足一定條件、具備履行經責任能力,利用自有分散充電設施或接受他人委託,從事分散充電設施經營服務的企業或團體。



二、一般規定

1、地下汽車庫的分類、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及消防設施應符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 、《消防設施通用規範》GBS503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50067及《電動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等現行國家標準相關規定。

2.地下汽車庫電動車停放充電區域內不應設定車輛或電瓶拆解與焊接、組裝等維修作業區、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及甲、乙類物品庫房,不應設定電動車換電設施。

3.既有地下汽車庫的消防設施設備未依要求設定或設置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不得配建分散充電設施。

4.在人防工程內安裝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線路敷設、設施安裝不得影響工程防護功能和平戰轉換效能。

5.分散充電設施應避免安裝在可能發生碰撞的場所。

6 、既有地下汽車庫應結合電動車的停放及充電需求合理規劃、逐步實施。

7.鼓勵在戶外設置電動車停放充電區域。



三、建築防火

1.充電區域佈置在地下汽車庫內時,宜佈置在地下一層不應佈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

2、充電區域在同一防火分區應集中佈置,宜佈置在靠外牆或汽車出入口且通風相對良好的區域,不宜水平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與自動扶梯、電梯廳等垂直空間的水平距離應保持6m以上。

3.充電區域不應貼鄰鍋爐房、可燃氣體機房、變配電房、消防水泵房、緊急發電機房等區域;不宜佈置在多塵、水霧、有腐蝕性和破壞絕緣的有害氣體及導電介質的場所,分散充電設施不應固定在上述房間的隔牆上。

4.充電區域在同一防火分區內應設置獨立的防火單元,每個防火單元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依1000㎡劃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小於2.00h的防火隔牆或防火捲簾、防火分隔水幕等與其他防火單元及汽車庫其他部位分隔;每個防火單元應至少設置2個疏散出口,可利用設置在防火牆隔牆上的通往相鄰防火單元的乙級防火門作為疏散出口,防火單元內兩個疏散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m。

5.充電區域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實際通行距離不應大於60m。

6.充電區域應設置完善的排水設施,不應佈置洗車等可能造成積水的功能用房。

7.公共建築的地下汽車庫設置快充設施時,應佈置在地下一層,並在同一防火單元內集中佈置;居住建築的地下汽車庫不應設置快充設施。



四、消防設施設備

1.充電區域的自動灑水系統應採用快速反應噴頭,每個充電車位上方應至少設置2個噴頭。

2.充電區域宜增設可燃氣體偵測器,探測氣體種類宜為氫氣或一氧化碳。

3 、每個充電車位上方應至少設置1隻感煙偵測器,宜設定高靈敏度感煙偵測器,鼓勵增設影像型火災偵測器或紅紫外複合火焰偵測器。

4.充電區域的滅火器應依嚴重危險等級配置,且應至少增配1具不小於60L的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或推車式泡棉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不得大於30m。

5.充電區域宜配置大尺寸汽車用滅火毯、手提高效泡棉滅火設備、防火擋水圍籬等滅火器材及裝備。



五、電氣

1、充電區域應設置視訊監控設施,並完全處於視訊監控範圍內,視訊監控系統應設置於消防控制室或24h專人值班的場所內。

2.分散充電設施的供電電源配電迴路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3、充電出現異常時,充電設備應具備立即自動切斷輸出電源的功能;當發生火災時,應具備立即自動連動切斷及手動切斷充電電源的功能,自動切斷點可設定在供電變電所端或充電配電箱電源進線端,手動切斷充電電源點應設置在電動車充電區域外。


4.分散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分散充電設施運作單位應定期對分散充電設施進行巡檢,巡檢頻率不低於每月一次;同時應進行電氣安全維護保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六、安全管理

1.依照「誰投資、誰收益、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方主體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

2、地下汽車庫管理單位應與分散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分散充電設施營運單位簽訂安全協議,依據協議規定安排專人進行防火巡查、檢查,對充電區域每兩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並依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每半個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防火巡查、檢查時應以電動車安全狀況作為巡查重點,可持紅外線熱成像儀對動力電池進行檢查,並關注有無溫度異常。


3、地下汽車庫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建築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進行維護保養,保持完有效;消防設施及器材在維修、更換期間:應採取有效安全措施。

每年應對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紀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鼓勵在電動車充電區域採用橙色地面,與燃油汽車等其他車輛停放區域進行區分,並增加「電動車」文字標識。



七、緊急處置及訓練演練

1、地下汽車庫管理單位應依相關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建立24小時分班值守制度。在充電區域應合理設置器材放置點,並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和裝備。

2、地下汽車庫管理單位、分散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分散充電設施營運單位應協同建立緊急處置連動機制,並在醒目位置公示應對突發事件的24h有人值守的服務電話。

3、地下汽車庫管理單位應結合電動車停放充電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滅火及緊急處置專案預案,組織分散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充電營運單位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有針對性的聯合消防演練,並適時開展夜間演練。

4.分散充電設施投入使用前,分散充電設施營運單位應對分散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地下汽車庫管理單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不少於一次使用安全培訓,培訓記錄應存檔。

5.分散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分散充電設施營運單位、地下汽車庫管理單位應結合電動車火災特點,透過多種形式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升從業人員及社會大眾的消防安全意識,並在顯著位置張貼電動車停放、充電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宣傳和提示。


八、附則

1 、半地下汽車庫參照執行。

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電動車早我們好幾年全力發展
他們是不是發現了什麼事情
突然規定好嚴
台灣會跟進中國電動車新規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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