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尾款已付,但toyota無法履行合約
※ 引述《staceyyang (Wolfy)》之銘言:
: 是這樣的,我們買了特殊色藍耀灰的altis,在買車簽定合約時,營業所副所長在配件買
: 賣契約書裡頭的其他約定事項加了一條「條件須於7/31前領牌完成」。
先問一下 這句的前後文是說什麼條件須於7/31前領牌完成?
如果是說這個折價 這些配件 要在7/31前領牌完成才有
那基本上這個條款對你沒有好處啊
相反的 這個是限制你要在一定時間內付清尾款讓業務算入業績的條款
特別是很多車商都要你先付清 他才幫你辦領牌 這就等於是你最遲7/30、31前要結清
簡言之
這是"買家要在7/31前付清車款 並且車商要在7/31前幫你辦完領牌 才有這個車價"的約定
似乎並不等同於7/31前交車
當然理論上來說沒有車子可以驗要怎麼領牌?
所以想當然耳應該領牌時已經有實車了才對
事實上依原PO的敘述 這個車色根本還沒排入生產
所以7/31也不可能領牌
但是重點在於你們契約有沒有明確約定某月某日交車?
從而主張給付遲延解除契約?
民法第 229 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如果契約有約定期限 期限屆至車商就負有給付遲延的責任
如果沒有約定 那就要經過催告
以原PO的例子來看 他已經付清價金了 當然可以請求車商交付與約定內容相符的商品
這時候應該要催告定相當期限
何謂相當期限?
依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五九○號判決
「債權人所定催告期限雖不相當,或未定期限催告,但若自催告後經過相當期限債務人仍不履行者,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應認債權人已酌留相當期限,以待債務人履行,而難謂不發生該條所定契約解除權。」
如果催告後定相當期限仍不交付
則可以解除契約
所謂解除契約就是契約向後失效(並不是自始無效喔)
民法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行使解除權後,車商應該要加計利息把已經收受的車款返還給你
至於利息多少?如果契約沒約定一般是定年息5%
另外
民法第 260 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所以如果因為契約債務不履行的給付遲延導致你有損害
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
不是說錢還你就沒事
只是這部分就需要舉證就是了
最後雖然法條這樣定
但是車商也不太可能因為你開口要退他就乖乖就範
這些是上法庭時的主張
如果你真的不想等了 就發存證信函催告吧
寫說請於函到內三日五日七日履行契約交付商品 否則依民法254條解除契約
這樣到時候打官司也好有個意思表示的舉證
但是如果你沒打算做到這麼絕
我看不如就乖乖等吧
: 這個月就拿到車,但若是我們堅持不改就要八月底九月初才能拿到車,也就是無法在7/31
: 前領牌,請問有人遇過類似的事嗎?該怎麼處理呢?不管做哪個選擇好像都是吃虧了...
: 還是可以有其他的可能呢?
: [補充說明未交車付尾款的部分]
: 第一次買車這點是我們忽略了,直覺以為是結清了才可以交車,所以業代告知尾款金
: 額並告訴我們可以約時間付現和保單簽名後,因為希望可以趕快拿到車就付尾款了,整個
: 買車過程跟業代聊得很愉快,覺得像是交了個朋友,沒有預想會遭遇這種狀況,這確實是
: 我們太菜了...
--
推
如果有Line紀錄業務保證七月底交車才站得住吧
引言部分教育了我們一件事,業務既然用那句話來保障他自己
,相對的,消費者理應也有權加註一句話,例如「倘因販售方
因素,致使無法於某日前完成領牌手續,則....」這樣才公平
其實我自己買車 陪我岳父買車 都會加註保證非領牌展示試乘車 還有下定後七日內得不附條件退定 特別後者在被凹下定金時特別好用
※ 編輯: ccc101419 (1.161.244.235 臺灣), 07/21/2020 23:59:26我是原po,感謝你的回文,我們的契約上沒有明定交車
日期,業代只是寫了個8月上旬,引言的部分看起來也是
如同你寫的,條件成立指的是折價及配件,關於這部分
我會再尋求人協助幫忙看完整的合約,催告這部分我再
研究看看,不是學法律的,這些條文看起來有些困難,
很謝謝你的解釋,讓我們了解更多,非常感激。
買牛頭牌附贈法律課程
合約不難看懂阿 寫的都馬是中文..
TOYOTA每個月折價條件不同,之前我就想回同樣的想法就
是7月底領牌折價才算數
我當初是驗完車要領牌前才付清的,原po付錢有點快
推 這次真溫馨 蠻多好心人的好心意見 買頭又大學法律
跟對上一個付錢付很快的肥羊阿姨不一樣 溫馨感人多了
簡單講車商就是吃定你跑法律程序花的時間跟金錢會大於賠
償,他才敢這樣搞,因為根據民法條文,車商要賠的其實沒
很多,除非有另外訂違約條款
我有認識的律師願意接這類的case, 保證舉證不是問題
我們用不動產的判例當依據,成案費用也不用十萬。律師
費其實也只有車價三成,拿回來的利益有可能超過六成
本來想說點什麼,但想想還是算了
溫馨?我怎麼看到噁心車商被揭發不公平契約的嘴臉....
不先協調,告了業務,換營業所有比較好?
其實呢,我看原po的語氣也沒有說真的想解除契約, 只是希望能快點拿到車又不換車色 所謂訟終不祥 訴訟還是最後的手段 我也建議可以(邊寄存證信函邊)協商 說不定車商知道你是認真的就擠一台出來給你,皆大歡喜 只是D大所說的還是有些不太正確的地方 第一點,要告也是告車商,締約對象是車商 解除契約的對象也是車商,不會去告業務 第二點 如果真的告下去也勝訴了, 可能就不只是換營業所的問題 多半就是換廠牌買了
※ 編輯: ccc101419 (180.217.83.165 臺灣), 07/22/2020 09:32:32延遲交車就算違約但是可以打官司拿到賠償利益高達"超
過車價六成"? 而且連合約都沒看過就可以這樣講 真是太
神 都不怕吹破牛皮還是我才疏學淺阿?
說可以拿超過六成的損害賠償真的是吹過頭了吧
有車價六成的信賴利益損害,太神了吧
訴訟費六成啦講太快
為什麼不等同於?照那個條件付清的尾款如果不算數
8月份他是不是要跟你多收錢也可以?
抱歉這個月我們條件變了 你再多匯一萬來 跟賓士德
訂一樣?
L大現在所說的正是我最擔心的部分,若超過7/31領牌,
又在八月上旬他把車交給我,那就是我的折價和配件條
件沒了,他如果要跟我多收錢,就文字來看好像也沒有違
約。
應該是沒那麼惡劣啦...價錢不一樣這合約還有效嗎
條文真的不難只是中文而已,為了自己的權益好好讀幾次
都不為過
重點還是要看當事人,是不要車了呢?還是只是要"膠帶"
今天是甲方(服務所)無法即時履約在先
那你乙方自然有權提出相關的補償或確保措施
除非你選擇不要這一台,選擇這個,就是走本篇的做法
你可以要求服務所確保7月的所有條件都只能更好不能更差
若雙方彼此合議,在加註單據之上,就有其法律約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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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能訂車當天一次付清吧 正常業務也不可能接受這樣玩 所以你一定有兩張發票 刷定那張 一萬左右吧 正常來說 業務要倒賠你兩萬65
首Po是這樣的,我們買了特殊色藍耀灰的altis,在買車簽定合約時,營業所副所長在配件買 賣契約書裡頭的其他約定事項加了一條「條件須於7/31前領牌完成」。 週末付完尾款後,業代今天告知我們藍耀灰要排到8/24才能生產,如果我們願意改色可以 這個月就拿到車,但若是我們堅持不改就要八月底九月初才能拿到車,也就是無法在7/31 前領牌,請問有人遇過類似的事嗎?該怎麼處理呢?不管做哪個選擇好像都是吃虧了...4
單純不懂想請教 像這樣的案子是要怎麼求償 因為看推文說兩倍訂金也太好心 主張有損失那是損失什麼實體成本嗎 主張是債務的話,那是可以要求利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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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生活市集 三星A51 退貨被刁難去查全國法規資料庫 消保法第19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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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蝦皮不取貨會被告喔在下面推文好像沒被注意到 決定來發個文 締結買賣契約的時候 買方賣方都有某些權利跟義務 這篇只說明民事上買方的義務2
[問題] 109原住民五等法學大意選擇第32題32.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屋給失業之乙使用,約定若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須給付其居 住於 A 屋期間之租金; 若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乙無須給付任何費用,但亦不得 再繼續使用該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之解除條件 (B)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之解除條件1
Re: [黑名] yi0116 賣錯票券卻不願退款dixieland999 (下稱買家)徵求 威秀即享券x2,很明確,沒爭議; yi0116(下稱賣家) 沒有說明自己要賣的 並非威秀即享券,一般人會以為他要賣的就是 即享券; 買賣雙方就買賣即享券二張,達成合意,成立買賣契約。 買家匯款給賣家後,賣家才傳圖片給買家,買家才發現賣家(想)交付的並非即享券, 債務人(賣家)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民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謝謝大家的回覆。 關於這個問題,經過一些梳理,在此自問自答。再請大家不吝指教。 按違約金的約定,除非有懲罰性的明文規定,原則上其性質屬於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目的是為了避免將來債權人對於損害賠償 範圍的舉證困難,故先以契約定之。因此,對於違約金的操作,可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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