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其實陳時中說的領養代替購買是正確的!
關於民法債的效力 需說明的是
債務之履行:債的關係成立後,依照民法199條1項規定,債權人可以本於債之關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債務不履行:只有在債務人就債務不履行有可歸責事由的時候,才須負起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債務人原則上在有過失時,應該負責,但是過失的輕重,則依據各種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
債務不履行的類型有3種: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
給付不能的分類包含:主觀不能與客觀不能
對任何人而言,都是不能給付的,稱為客觀不能。
相反的,因為債務人個人事由而不能給付,但是其他人仍然可以給付的,稱為主觀不能。
例如:甲與乙之間,就甲所有的A屋訂立買賣契約,在交付前,因為火災而將A屋燒燬。
此時對任何人而言,均不可能移轉登記A屋,這就是客觀不能。
契約之給付若屬自始客觀不能時,此契約目的自始不達,無從實現,依民法246條1項規定應屬無效。
例如: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各共同繼承人對於「個別繼承遺產上的權利」,讓與第三人時,契約即屬「自始客觀不能」。
關於民法買賣契約部分
對出賣人的效力有以下:
移轉財產權的義務
瑕疵擔保義務
瑕疵擔保義務又包含:
物的瑕疵擔保的效力
權利瑕疵擔保的效力
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又包含:
權利無缺之擔保
權利存在之擔保
關於「權利存在之擔保」需說明的爭點是:
買賣契約成立前並不存在權利時,屬於「自始客體不能」,是否應適用民法246條認定此契約無效?
可從不同角度解說
肯定說主張此時仍適用民法246條,應認為買賣契約自始、當然、確定、絕對無效。
否定說認為基於買賣契約有償性,民法特設權利瑕疵存在擔保的規定,使出賣人負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規定請求損害賠償or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法理上債權契約屬負擔行為,權利在買賣契約成立時是否存在,尚難決定債權行為有效與否,否則勢必影響買賣為「經濟活動之靈魂」;
再者,從不可隨便限制契約無效的觀點言之,宜解為使出賣人負瑕疵擔保責任為當,否則「經濟活動必無法進行」,
故以否定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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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國考考到這邊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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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Focus MK4變速箱通病,原廠無解我知道f大多半是一片好意 看到求助無門的車主就挺他譴責車商 但是事情往往不是憨人想的那麼簡單 如果訴諸司法程序(不管是消基會、調解、訴訟) 一定都會觸及歸責跟舉證的問題20
[Vtub] peko釣魚設施出包有被要求負責嗎揭上所示,peko之遊樂設施存有設計上瑕疵,peko明知仍提供之為故意.退步言之,亦有可得而知之間接故意. peko為設施建立及管理人應負確保設施健全無瑕疵之瑕疵擔保責任 然peko釣魚池設施仍生物上瑕疵如使使用人掉入池中10
[課業] 民法227條2項與227-1的關係 101律師舉例以101年律師民法舉例 賴川說侵害人身或財產固有利益的加害給付是227條2項8
[請益] 關於民法債務不履行問題(已解)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為有償契約,出賣人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 (B)甲與乙不得以契約預先免除故意責任,但重大過失責任得預先免除 (C)買受人不能支付價金時,應負擔給付不能之責任 (D)買受人支付價金遲延時,原則上出賣人應經催告,始得解除契約3
[課業] 今年高考一題法緒今年高考法緒30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出賣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B)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C) 特定物買賣之出賣人,如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應即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2
[請益] 民法問題一則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價金500萬 出賣人乙將價金債權200萬部分讓與給第三人丙 嗣後甲解除契約,請求出賣人乙依民法第259條返還價金 小的想請教的問題就是,此時出賣人回復原狀的義務,是要返還500萬還是300萬? 似乎是300萬,然後另向丙依179(給付型)要200萬...1
[課業] 民法-物之瑕疵擔保的問題- 原文吃掉~ 甲(買方)、乙(賣方)就第三人之 A 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甲為逃避強制執行,乃與 丙通謀虛偽合意,指示乙將 A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再由丙與丁通謀虛偽合意將 A 移轉 登記為丁所有。在此同時,甲告知戊上述情事,並與其訂立買賣 A 不動產之契約。如甲 未依約將 A 移轉登記予戊時,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
- 謝謝大家的回覆。 關於這個問題,經過一些梳理,在此自問自答。再請大家不吝指教。 按違約金的約定,除非有懲罰性的明文規定,原則上其性質屬於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目的是為了避免將來債權人對於損害賠償 範圍的舉證困難,故先以契約定之。因此,對於違約金的操作,可先
- 不會構成詐欺罪,這屬民事糾紛 : 就算現在修繕好 住起來也不心安 : 另外B方說明民法也主張A方應負起瑕疵擔保責任 : 因此想解除契約或是減少價金 : 溝通後A方願意配合修繕,付修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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