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銀行有銀行法規範,房仲有甚麼法規範?
※ 引述《discard1 (discard1)》之銘言
: 銀行頂頭上司 有銀行法 央行 財政部 金管會
: 銀行任何業務都不太可能欺騙老百姓 騙了都還能回朔
: 並且糾正其流程是否完全合法無瑕疵
: 那仲介呢?
: 騙人事件層出不窮 現代騙法就是隱惡揚善 只講優點 不說缺點
: 該注意的都不講, 只要能騙成交就好
: 事後民眾無法追朔其流程是否正確合法 該說的是否都有說
: 是否該有一個政府單位可以管管仲介, 標準化作業流程出來
: 不要讓仲介欺善怕惡, 不要說是每個仲介都這樣 但一堆真的都這樣
: 以為寄存證信函就很厲害 銀行都有一堆客服可以詢問 仲介都沒第三方可以問
: 是不是這才是讓仲介可以操控的地方 如果有個政府單位第三方可以問買賣之間所有問題: 仲介才會比較不敢違法 不然隨便講 隨便騙都能過關
房仲主管機關各市政府地政處
檢舉打1999或截圖到市政府地政處線上檢舉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載明經紀業名稱
若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
除應處新臺幣6萬元到30萬元罰鍰之外
尚應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不實基本就吃一張6萬罰單
板上說什麼房仲店長強到爆都是都市叢林活下來的精英
專簽搞到我不爽還不是要吃一張地政6萬罰單
地政局給我的感覺有人檢舉就一定要弄死房仲
想盡辦法都要開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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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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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房仲假帶看要怎麼破解?這就是一種釣魚的手法 不要說台灣了,連日本房仲都會用這種手法 對,很多鄉民看到日本東京的房子多便宜、報酬率多高的網路廣告 很多都是釣魚物件而已 你打去問,就會跟你說賣掉了3
Re: [請益] 中古屋下完斡旋談完後反悔,仲介服務呃,剛剛才看到這篇文章,但已經先回另一篇了不好意思,等等再看怎麼合併。 或是這篇晚點我再刪文。(因為這篇內容有點無聊) 依不動產經紀條例,罰款6-30萬的 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關於店頭資源有沒有被使用到衍生的背信或侵佔 以及房仲本人與其店頭的僱用合約衝突問題 這些暫且不論 單純論可不可以自己成交收取服務費問題 收取房仲費用的法源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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