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樓層自主權?
※ 引述《pubbyy (多拿多做事)》之銘言:
: 並搬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點:
: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 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 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 主張三樓樓層的人有樓層自主權,可以要求管委會拆除,而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無權干: 涉。
條例33條寫的很清楚,
其實是來用於基地台跟廣告看板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也明定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所定無線電臺
基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由無線電基地
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你的說法目前該層住戶有意見的是遮雨板,
跟上述廣告看板和基地台都沒關係,
就回歸純粹違建與否以及管委會要不要處理
的認定,跟33條或者什麼住戶自主權沒有屁
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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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可是33條有說「其他類似之行為」也要取得該樓層同意耶
推
和廣告、基地台類似行為應為其他營利行為
推
嗯,因為法規不是很明確‘’其他類似行為‘’,就會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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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不同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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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財劃法修法三讀 估中央失血3753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