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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賣房的商業行為

看板home-sale標題Re: [閒聊] 賣房的商業行為作者
blackpig
(黑毛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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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mo (hi)》之銘言:
: ※ 引述《white5566 (懷特五六)》之銘言:
: : 手上有一間房 目前正在坐房地合一的牢
: : 再幾個月就出獄了
: : 在想說
: : 如果我賣的時候 把專任約用賣的賣給房仲可行嗎?
: : 例如說 2週的專任約 收XX元紅包這樣
: : 多多少少補貼一下賣房時要繳的房貸
: : 不知道有沒有什麼違法的地方 或是 不可行之處
: : 小弟房市菜鳥 先謝謝大家給意見
: 這我在大陸有看過
: 接專任3~6個月(大陸叫獨家)
: 雙方協議好底價後
: 仲介付給屋主 5000~10000 rmb
: 不過台灣目前好像還沒看到
: 這類型的操作就是了
: 我是覺得沒有違法啦
: 不過這種協議只在出現在上漲市場
: 因為成交價都是磨出來的
: 屋主的底價一般來說超出行情
: 所以如果在持平或者下降市場
: 正常屋主的底價是成交不了的
: 等於仲介穩輸
: 其實我還滿贊成這類制度的
: 只是台灣人一直很矯情
: 明明仲介的各種服務都是時間
: 都能換算成錢
: 認真的服務換專任大家都能接受
: 但明講給你錢換專任
: 就好像很奇怪~

所以這種對賭的做法,應該吸引不了仲介,
我倒是覺得其跟仲介爭這種小利,倒不如用獎勵的方式,
比如說本來屋主想要拿清960萬,這樣仲介回推他能拿滿就是要成交1000萬,
如果跟仲介約定,可以超過960萬的部分,屋主私底下在包20%的紅包,
比如說賣到1100萬,表面上屋主要付仲介費44萬,
屋主多拿了(1100-960-44)=96萬,再私底下包19.2萬給仲介,這樣應該就更有動力拉價。

這作法目前想得到的問題就是仲介費會超過法律的上限,
只能用私下承諾的方式,不能列在委託書中,紅包的部分也不能合法開發票來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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