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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凶宅出售疑問

看板home-sale標題Re: [請益] 凶宅出售疑問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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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賣方是「企業經營者」單方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內容,成屋之賣方須對房屋之
「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告知,告知內容,記載於《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詳如本文最末)。

但賣方是「企業經營者」,才可能適用上述《消費者保護法》以及相關法規命令等規
定(如果賣方不是「企業經營者」的話,但由仲介成交的案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幾
乎也會有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之類作為附件,只是政府似乎沒有對相關內容作規範
)。

就民法層次而言,法律、交易習慣應告知之事項,縱使賣方並非「企業經營者」,一
樣有告知義務的,因此對於「非自然死亡之情事」,賣方還是必須要告知的。

而仲介在製作不動產說明書時,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參照):
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
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

透過仲介買賣時,「現況說明書」與「不動產說明書」之區別:
一、製作人:前者為「委託人」(賣方);後者為「受託人」(仲介)。
二、所盡義務:前者為「告知義務」;後者為「調查義務」。
三、明確之法源依據:前者(我還沒查到);後者為基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
1項立法授權之「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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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80265629 號公告(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 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 63 次會議通過

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

本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1)於產權持有期間□有□無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賣方
□確認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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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1.8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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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aoist9999 (1.162.1.88 臺灣), 09/16/2020 22:09:42

max540109/16 22:22推 專業法源貼文

Fujiwarano09/16 23:54很多買方常常把專有部分 還會擴大延伸到公設 中庭

Fujiwarano09/16 23:54或是隔壁 對門之類的也會在意 有點過頭了就是

Fujiwarano09/16 23:55講個笑話就是 你買建商新房也不會知道幾年後鄰居出事

Fujiwarano09/16 23:56真的會在意的人 還不如找個法師幫忙超渡亡者卡實在

Fujiwarano09/16 23:57這種給屋主勾的選項真的是看屋主良心 存心欺騙的難查

panted09/17 03:37感謝大大的回答,直接把法律條文貼出來,這是最沒有爭議

panted09/17 03:37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法律位階而言,並不是「法律」 ,而應該是《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之「法規命令」,但對一般人也有拘束 力而必須遵守就是了。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 編輯: taoist9999 (1.161.54.200 臺灣), 09/18/2020 09: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