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向法院購買的法拍屋,請益!
以下為長輩口述得知:
25年前向法院購買的法拍屋,
包含 土地+(透天厝)房屋1、2樓,
『不點交』。
根據長輩口述:
法院發給兩份文件
01. 土地 權力移轉證明書。
02. (透天厝)房屋1、2樓 權力移轉證明書。
抵達 地政事務所:
01. 土地--> 順利取得 土地權狀。
02. (透天厝)房屋1、2樓
--> 地政事務所表示:
當初登記僅 (透天厝)房屋1樓 有登記,
與
法院核發『(透天厝)房屋1、2樓 權力移轉證明書。』--> 明顯不符。
所以,
不發給房屋權狀。
=====我是分隔線=========
25年過去了,現在是2021年,
長輩向法院取得的 權利移轉證明書 遺失了,
請問我如何證明 地上的建物 是合法建物?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9.117.87.180 (臺灣)
※ PTT 網址
推
找代辦,花點錢看看
推
法院的權利移轉證明書,只能證明你有建物所有權,不代表
→
建物一定是合法建物
推
所以你1F建物權狀還登記法拍前屋主名
推
當事人向法院執行處申請調舊檔,問遺失能否再補發,有舊
→
檔通常可
推
權利移轉證書原則上會永久保存,向執行法院聲請補發即可
推
直接問地所啊
推
經法拍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就是民法759條前段的取得不動
→
產所有權(不論是否違建),但要經過地政登記(違建不能登
→
記)才能處分買賣(民法759後段)。
推
當初已經地政登記過了,我猜你縱然去法院重新申請拿到
→
移轉證書,一樣2F也不能地政登記。但是759後段的處分是
→
指登記移轉所有權,你要賣還是可以1,2F一起賣,買家取得1
→
F所有權,但2F是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因為無法移轉登記。)
推
你可以直接問地政2F不能登記的原因是什麼!
→
25年前是1995左右,已經蠻電腦化了 應該都查的到,不是
→
1959就還好
推
聽起來是一樓才是合法建物,二樓是自己增建,所以不能登。
→
但是一樓還是可以登記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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