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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公寓一樓住戶佔地為王

看板home-sale標題Re: [請益] 公寓一樓住戶佔地為王作者
cychine
(來自非洲大草原)
時間推噓 7 推:7 噓:0 →:5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範

區分所有權人意思是指

除了有產權的房子

公共空間都屬於該全體住戶共有

一樓出入口包括頂樓都是如此

不管是舊式公寓還是華夏大樓都適用這特別條例

台灣刁喜歡佔地為王這種情況在各地很常見

要嗎在一樓公共空間放花盆放交通錐佔停車位

雞巴一點的就像樓主說的直接在出入口曬衣服

或者機車給你停滿堵死出入口

要不要鬧大其實看人看懂不懂法條

如果該樓梯的區分所有權人吉下去法律上是絕對站的住腳的

首先就先吃一條侵占罪

如用障礙物佔位則另外會吃上廢棄物清理法

依法能請環保局到現場來開單告發

汽機車堵住出入口可以向地方警察局交通隊會勘開單告發

開單告發是無上限

擺爛不處理是可以一直告發下去

拖一天一張拖兩天兩張以此類推

順便機會教育一下

有些路人甲路人乙

如果沒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任意出入公共空間也是犯法的

會吃上非法入侵這條

碰到真的懂法律的要玩死台灣刁方法實在太多

要不要而已

通常這種台灣刁吉下去就乖了啦

經驗談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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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78.68.14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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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ychine (112.78.68.149 臺灣), 02/12/2022 14:53:43

IBIZA02/12 15:08侵占罪追訴期只有10年,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共有空間

IBIZA02/12 15:08,允許約定使用,而約定使用又有分管契約跟默示分管

IBIZA02/12 15:08老公寓幾乎都已經超過時間也形成默示分管了

IBIZA02/12 15:10也有老公寓一開始就有分管契約,我還看過屋主保存的三四十

IBIZA02/12 15:10年前契約

reil02/12 15:20單純沉默不是同意,也不是默許

Freighter02/12 15:34單純之沈默,與默示同意之意思表示不同,對無權占有人

Freighter02/12 15:34之使用未加異議,僅單純沈默而未為制止者,不生任何法

Freighter02/12 15:35律效果,亦非默許同意繼續使用(這是最高法院判例)

Freighter02/12 15:36所以占地為王是站不住腳的,只是台灣人以和為貴,大家

Freighter02/12 15:36一般不發作。

GuitarOcean02/12 16:06最近的預售屋合約書裏面有2/3內容都在寫約定專用和

GuitarOcean02/12 16:06分管契約,保障一樓戶露台戶等等的使用權利

IBIZA02/12 16:52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4號判決

IBIZA02/12 16:52惟按共有物分管之約定,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倘共有人間實

IBIZA02/12 16:52際上劃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

IBIZA02/12 16:52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占有之土地,未予干涉,已歷有年所

IBIZA02/12 16:52,縱部分共有人有未依應有部分比例占有、使用(包括未占有

IBIZA02/12 16:52)者,仍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

IBIZA02/12 16:54單純之沉默,不得認為默示是有例外的,譬如租賃默示更新,

IBIZA02/12 16:54雖然你不表示意見,但你沒要求對方遷出,這就是模式租賃更

IBIZA02/12 16:54新,超過一年就成立不定存續租賃

IBIZA02/12 16:55默示分管契約要件

IBIZA02/12 16:551.不存在書面分管契約(若有書面則依書面)

IBIZA02/12 16:562.實際上可知使用範圍

IBIZA02/12 16:563.已歷有年

IBIZA02/12 16:574.對於各自佔有範圍、使用、收益,互相容忍、未予干涉

IBIZA02/12 16:58基本上只要範圍明確,沒有人干涉,10年應該就成立默示分管

sam21sam2102/12 17:00根本沒有那麼複雜,法理上本來就保留不同的解釋方式,

sam21sam2102/12 17:00就是不斷上訴,律師大勝

sam21sam2102/12 17:01這類的問題,我們之前就有問同學實際的處理狀況

sam21sam2102/12 17:02兩邊總是可以找到支持自己的論點,

sam21sam2102/12 17:02就是看誰論點漂亮,可以說服法官

IBIZA02/12 17:03如果不是默示分管,老公寓佔用問題早就處理一半以上,現代

IBIZA02/12 17:03人哪有這麼以和為貴

sam21sam2102/12 17:05有啦,是我們這一代才沒有,所以等繼承後才開告

sam21sam2102/12 17:06我鄰居就是準備開告樓下各層

sam21sam2102/12 17:08以安全理由,要求他們要把隔間恢復

heroic02/12 17:24求問I大,那已經造成默示分管的1樓未來出售後,第二任屋主

heroic02/12 17:24還能宣示默示分管的主權嗎?

Freighter02/12 17:59興訟曠日廢時,除了以和為貴,也會考量興訟付出的功和

Freighter02/12 17:59得到的果符不符合比例原則。

sam21sam2102/12 18:03F大說的沒錯,我鄰居單純是不爽樓下很久了,哈哈

Freighter02/12 18:07否則2、3、4都有其可議之處。

Freighter02/12 18:07光是默示的基本定義,默示者,由特定行為間接推知行為

Freighter02/12 18:07人的意思表示。沈默則是單純不作為,不具有意思表示的

Freighter02/12 18:07價值。

Freighter02/12 18:07沈默即非默示,也不是容忍。

Freighter02/12 18:07上法院有得吵的。

IBIZA02/12 18:28可以,不管書面或默示分管契約,在轉移時都可以繼承

IBIZA02/12 18:33沉默不是默示,但長期看到某個特定範圍作為特定用途使用卻

IBIZA02/12 18:33沒有沒有干涉,這就是默示

IBIZA02/12 18:34「系爭空地於八十一年間即經甲○○合法申請變更為露天遊戲

IBIZA02/12 18:34場供一樓之幼兒園使用,由外觀上明顯可知系爭空地係作為該

IBIZA02/12 18:34使用,上訴人於九十二年間自法院拍得三樓房地時,已明知該

IBIZA02/12 18:34空地係由一樓使用者供作幼兒園遊戲場使用,對於共有人間就

IBIZA02/12 18:34系爭空地有分管契約存在,亦可得而知,並本於上揭意旨,論

IBIZA02/12 18:34斷上訴人應受該分管契約之拘束,進而為其敗訴之判決,經核

IBIZA02/12 18:34於法並無違背。」

Freighter02/12 19:04「長期看到某個特定範圍作為特定用途使用卻沒有干涉,

Freighter02/12 19:06,這就是默示」有過度推論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之嫌,在法

Freighter02/12 19:07院有得論戰。真的興訟,我想是法官心證有輸有贏。

heroic02/12 19:59謝謝I大回覆~這樣我就放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