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寓一樓住戶佔地為王
※ 引述《BENQ5478 (阿邊)》之銘言:
: 各位好
: 想問一下我家公寓一樓住戶佔用門口公共區域曬衣服
: 甚至另一戶直接佔用公共區域擺攤開店
: 開店用品佔滿公共空間導致大家沒地方可以停機車
: 這個有什麼方式能處理嗎
如果是佔用到騎樓的部分,明確一點說,是依法應讓公眾
通行的部分,可以用行政手段解決,叫警察來處理,既然
這個空間依法就是不能佔用,那就沒有分管不分管的問題
,反正就是不能用。
那如果是區權人內部的共有部分,那就要看有沒有分管契
約,來決定誰有合法使用的權利,如果沒有,那就是大家
共有,誰都不能任意佔用。
*沒有默示分管的問題*。
110台上264那是拆屋還地,會造成比較大的經濟損害,因
此要考慮所謂的「歷史共業」,而且事實上確實一審、二
審都判要拆,到三審才廢棄發回,但這也只是三審抓個瑕
疵發回重審而已,可不代表被告最後一定就贏。
就我體感經手過的案件來看,分割共有物在沒有書面分管
契約的情況下要主張默示分管,勝訴機率趨近於0 ,如果
可以,那建商也不用整合土地了,有許多產權複雜的土地
上有許多建物(往往是一個家族傳承好幾代),別說10年
,30年以上都有,但最後都很容易被建商介入取得持份後
起訴分割共有物,進行土地整合(上面的建物都要拆)。
道理也很簡單,因為對於沒有建物的土地共有人而言,如
果沒有取得建物使用人支付的土地租金,那這種情況是不
公平的。
所以舉重以明輕,如果涉及拆除不動產的情況,法院的價
值判斷都傾向於拆的話(也就是認為共有人之利益> 拆屋
的經濟損害),那麼僅是以動產佔用,更沒有道理要犧牲
共有人的利益,不是嗎?
*說到底,為什麼要犧牲共有人的利益,保全佔用人的利
益呢?*
但是,也正因為如此,這個問題涉及有無分管契約,因為
想要的話,確實是可以約定共有部分給特定區權人使用的
,因此沒有辦法靠行政手段解決,必須用民事訴訟。
而為什麼在台灣佔用是常態,很少人去解決這個問題呢?
因為打官司很麻煩啊,如果對我沒有什麼利益的話,我作
為原告去對他起訴,就算贏了又怎樣?為何要白忙一場?
所以會不會去解決,關鍵在於對我有沒有利益,以原PO來
說,是為了停機車的話,那就要先確定處理完他的佔用問
題後,你就能停機車嗎(這等同換你佔用)?如果也不行
,那你不就做心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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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是書記官嗎?
專業,以前買房樓上都比較便宜,這跟土地使用權不知道
有沒關聯,
正解,給推
報警,住戶不鳥警察會怎樣嗎
專業推
我覺得,我要是哪天要告我家樓下的,我一定要問r大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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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鄰居說空地佔久了就是他的餓死胎頭 本肥家住公寓 公寓前有一塊法定空地 空地是各住戶共有 長期被一樓佔用給 非住戶的親友 停車 其他住戶不爽在心裡 但為了和氣也沒多說什麼17
Re: [討論] 時速多少才不算佔用內線?重新梳理一下啦 我上一篇底下有人分享這張 以國道警察這樣解釋那條例上的問題就都解決了 首先超車道就是超車道17
Re: [閒聊] 公設比從32%降到20%的差異實坪制的關鍵在於共有部分到底要不要登記 因為如果公設登記 但不計價 沒甚麼意義 因為還是回歸到總價考量 公設不登記才會影響建商蓋公設大小的意願 所以目前產官學界討論的是區分所有建物 共有部分是否要登記 還是和日本依樣 不登記 用分管契約管理16
Re: [討論] 把別人家門前佔位的東西移走很壞嗎這個我很有經驗 我家是台北巷弄內的小公寓 樓下一樓也是很愛佔車位 我們這間剛好是邊間 所以有兩個面可以停車 以前一樓住戶只有一台車 都停在側邊沒跟我們樓上住戶進出的這一邊機車搶位置 前幾年他兒子買了新車 就開始來我們這一邊佔位置 一開始他用了幾台破腳踏車佔位置 還用鏈條鎖在水溝蓋上不給移車 我就報1999檢舉佔用3
[問卦] 為什麼我們要容忍廟會車輛癱瘓整條馬路?今天經過景美 集應廟不知道是遶境進香還是怎樣 一大堆廟會相關的車塞住整條馬路 原本就只有雙線 這一塞只剩一線能走 無法雙向通行3
Re: [爆卦] 輕症99.78% 中重症0.22%其實歐米孔真的不可怕 可怕的是醫療吃緊 如果醫療量能爆炸的話 很可能讓很多生其他病的人,死亡率提高 只是是間接的造成死亡5
Re: [討論] 台灣人對於交通違規是不是沒有法治觀念說實話 這要從整體道路面來探討 事實上台灣從上到下完全不在意交通面向的問題 1.行人 這種由於取締困難常常都會看到不走斑馬線甚至直接闖紅燈1
Re: [問卦] 廢死:死刑不能解決問題 如何反駁?死刑不能解決問題,但可以解決有問題的人。 其實社會有很多利益取捨,不見得不能為惡。 否則為什麼法律會有很多特權存在? 只是社會要去思考哪個更符合公眾的利益 在台灣很多死刑不能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