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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公寓一樓住戶佔地為王

看板home-sale標題Re: [請益] 公寓一樓住戶佔地為王作者
ritud
(小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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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NQ5478 (阿邊)》之銘言:
: 各位好
: 想問一下我家公寓一樓住戶佔用門口公共區域曬衣服
: 甚至另一戶直接佔用公共區域擺攤開店
: 開店用品佔滿公共空間導致大家沒地方可以停機車
: 這個有什麼方式能處理嗎

如果是佔用到騎樓的部分,明確一點說,是依法應讓公眾
通行的部分,可以用行政手段解決,叫警察來處理,既然
這個空間依法就是不能佔用,那就沒有分管不分管的問題
,反正就是不能用。

那如果是區權人內部的共有部分,那就要看有沒有分管契
約,來決定誰有合法使用的權利,如果沒有,那就是大家
共有,誰都不能任意佔用。

*沒有默示分管的問題*。

110台上264那是拆屋還地,會造成比較大的經濟損害,因
此要考慮所謂的「歷史共業」,而且事實上確實一審、二
審都判要拆,到三審才廢棄發回,但這也只是三審抓個瑕
疵發回重審而已,可不代表被告最後一定就贏。

就我體感經手過的案件來看,分割共有物在沒有書面分管
契約的情況下要主張默示分管,勝訴機率趨近於0 ,如果
可以,那建商也不用整合土地了,有許多產權複雜的土地
上有許多建物(往往是一個家族傳承好幾代),別說10年
,30年以上都有,但最後都很容易被建商介入取得持份後
起訴分割共有物,進行土地整合(上面的建物都要拆)。

道理也很簡單,因為對於沒有建物的土地共有人而言,如
果沒有取得建物使用人支付的土地租金,那這種情況是不
公平的。

所以舉重以明輕,如果涉及拆除不動產的情況,法院的價
值判斷都傾向於拆的話(也就是認為共有人之利益> 拆屋
的經濟損害),那麼僅是以動產佔用,更沒有道理要犧牲
共有人的利益,不是嗎?

*說到底,為什麼要犧牲共有人的利益,保全佔用人的利
益呢?*

但是,也正因為如此,這個問題涉及有無分管契約,因為
想要的話,確實是可以約定共有部分給特定區權人使用的
,因此沒有辦法靠行政手段解決,必須用民事訴訟。

而為什麼在台灣佔用是常態,很少人去解決這個問題呢?

因為打官司很麻煩啊,如果對我沒有什麼利益的話,我作
為原告去對他起訴,就算贏了又怎樣?為何要白忙一場?

所以會不會去解決,關鍵在於對我有沒有利益,以原PO來
說,是為了停機車的話,那就要先確定處理完他的佔用問
題後,你就能停機車嗎(這等同換你佔用)?如果也不行
,那你不就做心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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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21sam2102/13 03:14請問大大是書記官嗎?

sky29010702/13 08:32專業,以前買房樓上都比較便宜,這跟土地使用權不知道

sky29010702/13 08:32有沒關聯,

Freighter02/13 12:24正解,給推

inconspicous02/13 12:25報警,住戶不鳥警察會怎樣嗎

baibi02/13 15:05專業推

birdyfind02/17 20:08我覺得,我要是哪天要告我家樓下的,我一定要問r大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