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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跟騷法上路滿三個月了

看板Boy-Girl標題Re: [討論] 跟騷法上路滿三個月了作者
BoBoLung
(泡泡龍)
時間推噓 X 推:9 噓:11 →:40

※ 引述《ctgplayer ()》之銘言:
: 還記得當初立法的新聞出來的時候
: 板上不少人把此法視為毒蛇猛獸
: 幻想了各種情境說這個法條會被濫用
: 什麼每天倒垃圾打招呯會被告
: 長太醜跟女生下班走同一條路會被告

這個在《跟騷法》出來之前就有例子啦,只不過用的是《社維法》第89條的「跟追(騷擾)他人」就是了,至於《跟騷法》是否會加劇被濫用,還是根本不差《跟騷法》呢?這我就不知道了,但是擔心一下,也沒有那麼不合理ㄅ

衰男總是遇到她…3度挨告「跟蹤女人」 倒個垃圾也挨罰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79240

: 追一追不想追了也可能會被女生報復性提告
: 最好笑的是有某自稱法界之花的男友出來說
: 此法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 現在法案上路施行滿三個月了
: 新聞也看到不少噁男、恐怖情人被依法告誡、開罰甚至拘提的案件
: 除此之外,不知道有沒有人身邊親友明明沒有跟騷行為卻無辜受害的?

至於真的跟《跟騷法》有關的也有個例子,那是去年九月,阿偉跟小芳合夥開了一間越南小吃店,但是因為阿偉懷疑帳戶有問題,想要看帳戶又被小芳拒絕,於是決定退夥。沒想到小芳死賴著不還錢,好不容易告上法院勝訴,卻因為不知道小芳住址無法強制執行。

然後某天,阿偉在便利商店影印東西的時候,剛好看到小芳接小孩放學,於是阿偉決定尾隨小芳母子看看他們到底現在住在哪裡,沒想到小芳居然騎到了一間鐵工廠,阿偉雖然不知道這是什麼地方,但還是決定先拍下門牌再說——然後就被拿著鐵棍衝出來的小芳暴打
了一頓,兩個人再次鬧上法院之後,阿偉告小芳傷害,小芳則反告阿偉跟蹤騷擾。

還好法院並沒有採信,不過這應該也能算是「可能」濫用的例子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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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to84280009/02 11:09沒有採信也能叫濫用?那實務上殺人性侵竊盜吸毒罪通

manto84280009/02 11:09通被濫用完了。

如果「沒有採信」就不叫濫用,那這世界上就沒有濫用啦。畢竟如果法院「有採信」小芳 的說詞,我們就會以為阿偉真的有罪,而不會知道那是濫用了不是ㄇ

manto84280009/02 11:11案例中連用法都沒用也能叫濫「用」,中文差?

manto84280009/02 11:14你要不要先搞懂什麼叫「認事用法」

manto84280009/02 11:15就算法院不予採信,女方沒有提起確認的權利?這樣就

manto84280009/02 11:15叫濫用,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呢?

manto84280009/02 11:16提起訴訟沒定罪就叫濫用,那以後敗訴都判誣告?縣太

manto84280009/02 11:16爺思維欸

挖塞,我說她「可能濫用」就是侵害她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喔?那你不准我說她濫用法律, 是不是侵害我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啊?而且我也只說她濫用,又沒說她誣告。法務部也 說「假性財產犯罪」的案件是濫用刑事程序,妳要不要先罵法務部侵害人民訴訟權啊XD

manto84280009/02 11:17還是你覺得尾隨、拍下門牌這種行為很好,告了就是濫

manto84280009/02 11:17用?

然後妳不要只是一直丟問題嘛,妳認為我的判斷標準不合理,妳可以提一個合理的啊~

elves09/02 11:20樓上講的對法盲來說太難了XD

抱歉我台大法學碩士法盲QQ

manto84280009/02 11:32我嘴我的你嘴你的叫侵害你言論自由哦?法學碩士

妳聽過一個詞叫「歸謬」嗎?

manto84280009/02 11:33小芳舉出一個有可能構成法定構成要件的案例事實,經

manto84280009/02 11:33法院認定與法不容,你哪裡能得出她有濫用法律程序的

manto84280009/02 11:33主觀犯意?

manto84280009/02 11:33哪個詞看不懂記得問啊法學碩士

有喔,不是一個詞,而是一整句話:「妳認為我的判斷標準不合理,妳可以提一個合理的 啊~」妳可以幫我解釋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嗎?還有「濫用」跟「誣告」是一個意思嗎?以 及為什麼法務部可以說假性財產案件是濫用刑事程序呢?

manto84280009/02 11:34你舉小芳「可能濫用」跟騷法,是你要具理由說明客觀

manto84280009/02 11:34濫用情形跟主觀犯意,說理義務不在我這懂嗎?

mamajustgo09/02 11:38就像你舉的,「跟騷法上路前」,濫用法律的問題就存在

mamajustgo09/02 11:38。詐欺、與金錢財產相關的法條,濫訴問題尤其嚴重。

mamajustgo09/02 11:38日後會不會發生在跟騷法上?總有一天也會有,且屆時新

mamajustgo09/02 11:38聞也會被見獵心喜的人在八卦、女板、此板貼得到處都是

mamajustgo09/02 11:38。但還是覺得在討論這些前可以先想想,「為什麼」立這

mamajustgo09/02 11:38些法,發生在詐欺等法上的濫訴、誣告這麼多,為什麼

mamajustgo09/02 11:38不乾脆廢止

我沒有「在討論這些前先想想」的理由有三個:第一,我也支持要有跟騷法;第二,我想 跟騷法會繼續存在應該是個穩定現況;第三,我就是不爽有人堅持跟騷法不會被濫用(因 為就像你說的,「有沒有人濫用」跟「要不要這個法」是兩回事,我們應該是要承認有濫 用,然後權衡利弊同時思考怎麼降低濫用的可能性,而不是嘴硬否認不會有濫用。)

manto84280009/02 11:40所以濫用的客觀情狀跟主觀犯意呢?

manto84280009/02 11:42你整篇文章連上述兩點都沒提,連濫用兩個字都無法得

manto84280009/02 11:42證,請論述你的重點

manto84280009/02 11:43論述一下尾隨拍門牌,絕非跟騷的理由,論述一下小芳

manto84280009/02 11:43疑有濫用法律的理由?

jupto09/02 11:44基本上任何法條都有被濫用的可能 跟騷法的成立要件與處罰

jupto09/02 11:45已經相對很多法條不容易成為濫用的目標了 沒必要因為它會被

jupto09/02 11:45而去廢除它啊

我同意妳說的,也沒有要廢除它啊,就只是不爽有人在那邊睜眼說瞎話而已,如果大家都 是一開始就好好說人話,我也就沒什麼意見了XD

jupto09/02 11:53只能說對於多數人而言一件幾乎不可能發生的事 跟那件事沒有

jupto09/02 11:54發生的可能是沒有區別的 畢竟大家又不是在寫論文去討論一個

jupto09/02 11:55根本不會發生的事有沒有可能發生並沒有意義啊

但沒有討論,怎麼知道是幾乎不會發生呢?當然我同意不需要像論文那樣的討論啦,但還 是可以討論一下啊~而且相較於「不會被濫用」,我覺得跟騷法更大的優點(也可以說是 缺點)其實是「就算被濫用」也不會有太大後果——就是發個保護令而已,超不痛不癢, 而且都還要通過法院,不像社維法警察就能直接罰你三千= = 這樣的討論沒有比自以為很懂法律,開口閉口要別人論證客觀情狀跟主觀犯意過分吧XD

mamajustgo09/02 12:01這倒是……就像西瓜刀、球棒、扁鑽一樣,廣泛可知的預

mamajustgo09/02 12:01設用途是什麼很清楚,但斬釘截鐵說出這些器具絕不可

mamajustgo09/02 12:01能被拿來殺傷人也很奇怪

jupto09/02 12:10跟騷法的狀況更像是棉花棒 不僅預設用途明確要拿來濫用傷人

jupto09/02 12:11幾乎無法造成傷害 所以大家就沒興趣知道這東西怎麼濫用了

https://i.imgur.com/7ECTMpV.png

cattgirl09/02 12:45台女:這杯水想強姦我

shh1712173009/02 13:34原po說得很客觀了吧 怎麼有人反應那麼大 不要自己拉

shh1712173009/02 13:34椅子來坐欸

DICKASDF09/02 14:21笑死人 原PO舉的不就是濫用 濫用基本上就是管你

DICKASDF09/02 14:22有沒有這樣做 有沒有這意圖 能告 就給你先 下去好嘛

DICKASDF09/02 14:22就像告強姦之類的 很多根本情同意和 後面反目

DICKASDF09/02 14:23而且雞掰點的 你可能從對方家拿走啥 有問過 還是告偷竊

DICKASDF09/02 14:23這些當然法院多半判無罪 問題是傳出去 別人信不信

pooroo09/02 15:38我不知道有人在激動什麼…?

pooroo09/02 15:38狂噴原po

elves09/02 19:41一開始把你提的兩個問題混淆的就是發這種文的人的心態,你

elves09/02 19:41又叫大家要分別待之,啊如果包括跟騷法在內的法律都會有人

elves09/02 19:41「濫用」,那整天只提跟騷法不提「無辜受害」程度規模更大

elves09/02 19:41的刑法民法的人不就司馬昭之心 XD

elves09/02 19:44然後科法所錄取人數跟純血台大法碩差這麼多,自稱台大法碩

elves09/02 19:44真的很微妙XD

我認識的純血都自稱法研,不會自稱法碩耶,所以我才想說這樣錯開的。而且再怎麼微妙 我也不是要炫耀自己專業啥的,就只是拿來證明自己不是法盲也還好吧QQ (不過這就讓我想到之前基法組被嗆連科法都不如就是了= =) 然後我同意發文人居心叵測,但是反過來說,檢討假性財產犯罪的濫用的時候,也不會有 不知道哪來的傢伙,烙一堆法律名詞說你侵害別人憲法保障的訴訟權ㄅ

jupto09/02 22:34其實原PO自己都說這個法的濫用根本不痛不癢 這樣還拿出來討

jupto09/02 22:36論幹嘛? 難道你要寫論文啊?

我自己知道不代表別人知道啊~ ※ 編輯: BoBoLung (1.173.126.77 臺灣), 09/03/2022 06:19:15

devin032909/03 12:56不爽就明說,「這我就不知道了」裝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