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提案近況更新,給文化部的回信
以下是小弟對於文化部先前電訪的回信,感謝各位的關注支持,歡迎討論。
---回信內容---
您好,抱歉百忙中寄信叨擾,先前有賴您加班回信辛苦了。
我是"以素材取得之合理性為中心減少創作相關法律上使用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並確保落實文化基本法”之提案人,針對先前您所紀錄之談話內容希望可以略作補充,還有賴您紀錄。
文化部提問1:是否可再說明您的提案內容,以利更進一步了解您的訴求?
提案人回答:以現今iWIN事件為例,政府對創作意見之形成,仍應有各部會及藝術背景人士加入;如小玉(深偽)事件與韓國N號房事件促成之修法保障,現卻因不確定、模糊法律概念,進而影響圖文創作者,背離立法目的;此外,AI等素材取得之合理性,仍應以素材為中心,以是否真實侵害別人法益判斷,排除以不確定法律概念限制創作自由。另文化基本法公布,當中有規範人民享有創作、表意、參與之自由及自主性,但在許多議題上,政策執行者卻未於適當時機提出文化基本法以保障創作自由等等。
針對提問1回答之補充說明:
前述回答所指之"立法目的"乃理解自行政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中開頭所述"因應民間團體於提點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中略...免我國發生南韓「N 號房性虐事件」,另考量實務上仍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之性私密影像遭受散布之情事,有移除其影像之需要,以保護被害人。"
亦及應以保護存在之被害人為核心進行法規之設計與執行,其對於影像的移除與法律的處罰,不應擴及創作時不存在受害人與不存在真實法益侵害之情事,由憲法與文化基本法所保障之創作自由。
文化部提問2:如簡言之,您的提案訴求是否即是「政府意見之形成須有各方人士參與」、「保護創作者保存仍保有所有權『出自自己』的作品不被沒收銷毀之權利」、「鼓勵輔導創作者對於作品題材給予良好標示,並在良好標示下不限制其創作的表現與題材」、「以素材取得之合理性為創作自由之界線」此四點?
提案人回答:就結論上是。但請問貴部是否會後續再召開相關會議,邀請民間機關參與?
針對提問2回答之補充說明:
「政府意見之形成須有各方人士參與」,當中訴求之"各方人士"主要乃因為在新法案用字擴及"圖像"而執行上牽涉自由創作時,文創產業之從業人員甚至文化部在受徵詢意見的先後順序上處在被動的立場。對部分創作從業人員來說圖像創作乃其首要經濟來源,涉及其工作與生活權力,應對當事人長年的努力與維生手段給予最大的重視與尊重。另方面文化部是對於創作出版業務最為熟悉適合做為溝通橋樑之單位,與衛服部之關係對等,在涉及創作管理方面議題時依部會職權應具主導地位。
「鼓勵輔導創作者對於作品題材給予良好標示,並在良好標示下不限制其創作的表現與題材」,當中訴求之"良好標示"主要源自本國各種分級辦法已行之有年,舉例來說"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之設立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雖法規的內容仍有與時俱進之空間,如錄影節目中"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示,且不致引起十八歲以上之人羞恥或厭惡者,列為「限」級"法規中同時具強烈之性暗示又不致引起羞恥,可能有邏輯與執行一致上的困難,有待進一步討論改進。
但在出版品管理上早已述明有"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過當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
且表現方式強烈者”、"過當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
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如今若以圖像在部分團體寬鬆擴張解釋下,對創作者產生疊層架屋、重複執法之困擾。原先對十八歲以下民眾販售該物品本來便具有罰則,有部分團體主張因"可能"有人觸法以原先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之創作作為犯罪工具,便要限制其創作之邏輯與執行上有相當的矛盾,就如同有人可能會以鈔票作為犯罪工具便要禁止鈔票一樣令人費解。應回歸重視及審視良好分級制度所能達成在保護兒少權益同時仍能最大鼓勵創作自由的可能性。
「以素材取得之合理性為創作自由之界線」,當中訴求之"合理性"以創作過程中不造成真實個人法益之侵害為核心原則。但唯恐在文字斟酌上容易有所缺漏或過度主張,何謂合理?如何設定清楚不多餘規範合理的界線,為需要"各方人士"參與討論的一大重點。
以上。感謝您的關切與協助,祝研議順利,工作順遂。
---信件內文結束---
再次感謝大家的關注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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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展翅協會:法律是改造文化的重要工具剛剛動漫工會發了一篇文 原來有立委辦公室昨天召開閉門座談,可以看看展翅和他的同夥是怎麼說的 看來連BL都要出事了 全文:爆
[爆卦] IWIN事件中真正的主使者就在行政院裡(本文章轉載自DCard) #情報 IWIN事件中真正的主使者就在行政院裡 文章內容轉自巴哈姆特 原文網址:爆
[iWIN] 一名男律師在臉書反iWIN【身為律師,我捍衛創作自由、反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納管虛擬動漫創作】 . 以 #幼態角色 呈現且涉及 #性意味題材 的 #虛擬動漫創作 ,並未傷害或威脅任何 真實兒童及青少年38
[iWIN] ACGN創作權益推動協會3/20貼文「各位好: 我們是「ACGN 創作權益推動協會」在此想跟各位報告關於明日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 司的「研商二次元創作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疑義會議」會議,本協會應對之相 關事宜。3
[爆卦] 又有律師出來表示反對iWin的立場了連結: 內容: 【身為律師,我捍衛創作自由、反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納管虛擬動漫創作】 @以 #幼態角色 呈現且涉及 #性意味題材 的 #虛擬動漫創作 ,並未傷害或威脅任何真實兒童及青少年5
Re: [洽特] iWin在公民網路政策參與平台又有新的連署有點太簡化了,幫補述一下 簡單說,提案者的文案提了很多古今中外的案例 從台灣國寶級塑像到影響後世的藝術先驅、 從諸葛四郎到紅樓夢; 台灣以前早就試過設立辦法限制創作,3
[爆卦] iWin在公民網路政策參與平台又有新的連署公民網路政策參與平台從今天開始又有了一個新的反iWin公民連署。權益是靠自己爭取來的,希望各位有空能到公民網路政策參與平台幫這個新連署附議一下,我們需要在60天以內至少集滿5000筆附議次數。當然能越多人附議越好,最好也能夠留個言。上次都可以在十天以內收集滿一萬五千筆附議次數了,這次就一定不能表現太差不然政府只會摸頭然後硬幹而已(況且鬧越大就會有越多民代立委等支持我們的人願意出來逆風發聲)。 連署題目:以素材取得之合理性為中心減少創作相關法律上使用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並確保落實文化基本法。 連署連結: 連署的內文挺長的,但我覺得他不只論證的邏輯很周全,舉證的內容也十分詳細,推薦各位如果可以的話不妨把連署的內文給好好讀過一遍。 --4
[iWIN] 以素材取得之合理性為中心減少創作相關這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提案發起人「甘田小篆」已接到文化部電話。文化部表示會 出席今日的會議。 「已收到數位出版及新聞紙雜誌科-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簡要來電。 因來電時正搭乘台鐵可能有部份內容溝通不夠直接,會於稍後書面與該部門補充溝通。2
Re: [問題] 書本的分級目前規定出版品分為普遍級與限制級的法規是民國九十三年(2004) 行政院新聞局還在時發布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其中第二章出版品第五條規定: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 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1
Re: [討論] 要燒IWIN不如燒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感謝Mimmature大大給的一些建議, 我做了一些小修改, 大家若有需要的話再參考看看. 不過畢竟我不是法學相關背景的, 相關論述可能沒有相關素養與程度, 這個就要再麻煩版上臥虎藏龍的專家幫忙了 orz 畢竟言論與創作自由絕對跟大家息息相關, 不只是ACG愛好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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