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星城Online漏洞 玩家竟狂撈3.6億枚星幣
: 推 qweertyui891: 判決星幣有強制力嗎?不給星幣會怎樣 09/29 01:20: 推 Richun: 法院這個判決很扯的不是可以用等效新台幣賠嗎? 09/29 01:22: → teddy: 法關判賠星幣直接不繳就好 大不了封帳號 09/29 01:22判決書寫原告是主張
遊戲幣於市場具備一定交易價值,被告將部分不法獲得之星幣轉售予他人換現,致此遊戲幣移轉予第3人後再流入遊戲內,嚴重侵害原告就系爭遊戲經營管理及商業上利益。
是被告明知系爭遊戲之遊戲幣屬於原告所有之電磁紀錄,若欲取得其支配權,理應以遊戲設定方式獲得,或透過正常管道購買
原告主張回復原狀(返還利益)部分
也就是洗出來得必影響到公司利益
要求回復原狀
也就是得歸還星幣
或者依法金錢賠償(返還利益)部分 (這也是有相關法律規定的)
也就主張是有所依據
若賠不起錢改賠新台幣也是依法有據
: → alan3100: 一般遊戲bug洗道具都直接回朔贓物銷燬 09/29 01:31: → gread: 就算是付費幣 也是可以回朔直接強制收掉的吧 何必上法院 09/29 01:32一般複製BUG都是這樣處理
不過原告就不想這樣處理
而是找其他法條想辦法讓被告吐錢出來
而法院也接受原告的主張
以往回朔方式是不管玩家交易
那是你們自己的事,公司不管這些
而這次會這樣告
猜測可能有幾個因素
回朔可能會讓買幣的也告星城
這樣會多些事,且把買賣幣的事攤上檯面
可能多少會有影響吧
廠商是盡量想把玩家買幣當作沒這件事來看待
當把這事鬧大的話
可能會吸引一些目光
或許會導致避免賭博跟這類事件的因素
要求特定遊戲的玩家間不能轉移虛擬幣之類的影響獲利限制
而星幣是固定的虛擬道具
且商家直接固定幣值賣的
比一些虛擬道具的好回復原狀返還
還不起也比較容易換算新台幣
被告就比較少有可以調整返還新台幣的波動空間吧
--
這是要怎麼直接回溯,他都賣錢變現了
那是不是他賣幣直接當作白賺了
可不可以那個帳號直接變負3.6億遊戲幣 沒補回來那
個帳號就沒星幣用 變爛帳號一條 感覺這樣也蠻合理
的
大量轉移又不正常操作 這種咖吃一次教訓也好啦
我是搞不清楚這種判賠遊戲幣的意義是啥 為啥不直接
判賠錢
那今天判賠遊戲幣 隔天學LOL儲值區域調漲25%是不是
也要吞 公司事業那麼大是不太可能有這情況我只是舉
例而已
千方百計要脫鉤虛擬幣跟現實貨幣啊
因為法律本文是恢復電磁紀錄 直接說賠現就間接默認在洗..
對啊 可是就很奇怪啊 判賠一個原告可以隨意修改價
值的物品 今天賠3.6億遊戲幣 馬上改儲值匯率10:1
不是等於要賠36億?
如果是判賠遊戲內虛擬幣那我能不能放棄帳號直接爛
帳號一條跟我沒關係?
而且這樣也算強迫販賣,被告賣出去的就從官方得買回來
好奇判賠遊戲幣耍賴不賠會怎樣 感覺跟欠錢不還不是等價
反正判賠遊戲幣我無論怎樣都覺得不合理 要賠就賠法
定貨幣吧
直接要求索賠表示這是現金跟遊戲幣可以對價 對這類型的
遊戲商來講 等於以後玩家遊戲幣異常是可以跟廠商要求索
賠 他們在避免直接對價的判例(不專業亂講
因為原告主張要求回復原狀 也就是怎麼告,用哪條告是有講究的吧 然後再以民法181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 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所以拿不出星幣就得賠等價新台幣
※ 編輯: linzero (36.228.88.228 臺灣), 09/29/2024 12:58:30像日本對於可以用現實或幣購買的遊戲內貨幣 會限制有使
用期限 避免有心人用來洗錢 或者公司用來對營業額灌水
這些賭博遊戲就是要賭博,不會給自己設限的
賠原告可以隨便調整匯率的東西是真搞笑 這法官感覺
就沒想到這
這個幣就他在賣他在定價的 叫被告賠這個 這想一想
就知道的事情也能當法官真的扯= =
我記得有一條法叫做變造電磁紀錄
原告就以官方售價為依據,重點是法官也認可
這個就是你知道我知道獨眼龍也知道這就是在賭博,但…
星城就是當他的遊戲幣是金流,才不爽給被告賺
告下去以後也能外包討債公司了
法官又當了幫凶
就是玩黑的才這樣做 實際上洗出來的東西不等於營業損失
不過應該其他案例想要把虛擬道具有價化,好像被法院否定
了。所以引用那條告是有講究的,能搞到法官接受就贏了
這案例是以恢復原狀開始,恢復不了就等同官方買入用錢賠
如果虛擬道具可以有價化那等同開了賭博後門,這事鬧大也
對廠商不利吧
如果後面可以強制執行才是開後門 恢復原狀這件是廠商就
能做 不這麼做的原因就是檯面下幣商就是XX
實務處理都是贓物直接銷毀 如果是遊戲幣直接變負的
誰跟被告買bug幣就承擔變負的風險 這是一般遊戲處裡方式
被判賠星幣要怎麼強制執行
那為何公司幫買贓物的人呢?就因為這最後回收幣商有貓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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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星城Online漏洞 資深玩家竟狂撈3.6億枚星幣 網銀國際公司旗下線上遊戲星城Online去年發生遊戲漏洞,洪姓玩家趁機斷線、登入495次 ,獲取3億6911萬314枚遊戲幣星幣(價值369萬113元),遭公司求償全額,洪辯稱不知漏洞 也沒開外掛;法院認定,洪利用遊戲漏洞獲取彩金違背善良風俗,判他全額給付星幣,可上1
虛擬貨幣洗錢3億7000萬 真是太過份了 太離譜了 話說公司這3億的成本接近0 如果有人真的用現金賠 這樣算合法洗錢嗎1
以下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四號民事判決 直接抓重點: 甲:原告(網銀)主張的漏洞獲利【法院採信的部分】 ┌──────┬──────┬───────┬─────┐ │ 遊戲角色 │ 總押注額 │ 總得分額 │ 回報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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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星城Online驚現Bug!撈19億枚星幣換2277. 星城Online驚現Bug!4玩家下注3430次 撈19億枚星幣換2277萬 ▲線上遊戲「星城Online」詹姓玩家等4人,利用遊戲漏洞將獲得虛擬遊戲幣「星幣」轉 售牟利,釀遊戲公司「網銀國際」受損。(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29
Re: [新聞] 星城Online玩家鑽漏洞賺虛擬幣 法院判給溫馨提醒:底下有一些法律實務的名詞,如果沒有法律背景的網友可以直接左轉離開 大概從事法律相關工作十來年 還是第一次看到有法院判決主文是被告應給付原告「線上遊戲虛擬貨幣」的 (當然也有可能是我見識少,如果有其他這種案子,惠請賜示裁判案號)19
Re: [閒聊] 星城Online驚現Bug!撈19億枚星幣換2277這件判決一開始只想到玩家之間的交易以及玩家與遊戲公司的契約是不同事件, 後來越想越不對勁,如果這件判決開先例,認為遊戲公司的遊戲幣具有價值,且 遊戲公司可以求償等價台幣,那金融秩序上面會有幾個問題, 第一,遊戲公司既然可以販賣等值台幣的商品,那是否必須具備等值擔保品, 避免公司發生惡性倒閉,玩家直接損失等價新台幣,12
Re: [閒聊] 星城Online驚現Bug!撈19億枚星幣換2277從頭從頭到尾遊戲公司有什麼實質損失? 玩家一直都沒有這些電磁紀錄的所有權,只在合約期間擁有使用權 那你遊戲公司直接回朔就好了,買到髒物髒幣的自己去告這幾個利用bug的人 一堆遊戲都是類似處置,玩家不小心收到髒幣被鎖帳,同意回朔才解除 就算證明「官方因為買家去買bug星幣,未官方儲值購買星幣」,那也是根據有交易出去的X
[問卦] 詐騙醫生是不是很好賺103年 到底是什麼工作 3小時薪水4萬 而且官司不只這一筆 醫生的錢是不是很好騙? --------------------------------- 裁判字號:1
Re: [警世] 《魔力寶貝M》營運3年就結束!玩家砸35萬看了一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06 號」民事判決書: ───────────────────────────────────────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原第1項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7,956元。嗣於民國112年7月18日當庭變更聲明第11
Re: [討論] 塔綠班浮木 吳子嘉 07/12 宣判再看「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02 號」民事判決摘要: (一)言論自由和名譽權,都是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利,應給與相等之保障,二者有所衝突 時,法院應予以權衡。如果是「客觀事實陳述」(事實性言論),亦受言論自由保障,在 他人主張因「客觀事實陳述」導致名譽權受侵害時,法院不會要求該言論客觀、絕對真實 性,否則將會造成言論自由之過度限縮。但是,如果該「客觀事實陳述」與事實不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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