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3-5修正
大家好 我是艾比aka養馬板主
首先是這篇板務回文的懶人包:
基本上全部都是考據或是其他前板主觀點,不喜歡的可以直接拉到最下面,
文章最下面有我這篇文章的結論。
※ 引述《Sessyoin (殺生院祈荒)》之銘言:
: ---
: 本次改判導致不少問題,暫且不說別的,主要造成疑慮的應該是--
: 3-5 違反規定而於判決前刪改違規部份,使之無違規者,板主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5-1 〔檢舉流程〕
: Ⅰ 使用者檢舉違規應於 C_ChatBM 發文,以 [檢舉] 分類檢舉。
: 以站內信板主檢舉者恕不受理。
: Ⅱ 檢舉成案後,板主應處理並於文章下方推文或回覆判決結果。
: Ⅲ 若判決違規確定,板主應於 C_Chat 公告判決結果並執行。
: A-1-5 被檢舉人於任意板主判決前,修正違規內容,
: 板主群得依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 板規一直提到「判決前」,但是似乎並沒有定義何謂「判決」。
Sessyoin板友提到了「判決」的定義,這正是我認為最重要的一個部分。
而我認為除了直接看著字面上去推論定義,
我們也能從考據的角度,去思考過去的板主們是怎麼思考這些條文,
而或許我們能在這當中得到一些新的啟發。
首先是這次板務提議修正的條文3-5全文:
3-5 違反規定而於判決前刪改違規部份,使之無違規者,板主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這條板規如同前面板務回文中laptic前板主所述,第一次出現於v.15版本之板規,
但是他的說法也不完全正確。v.15的確是該條規定的初次登場,但是在更早以前,
在板規v.14中就有出現符合該精神之板規了:
(其實v.10/v.12/v.13也有道歉條款,但是我認為有點不一樣)
這是v.14的:
5-7-2 若於板主判決前修改文章且達到防雷標準,則不刪除文章或退文。(發文) 7-7-2 若於板主判決前修改文章且達到防雷標準,則不刪除文章或退文。(轉文)
特別是v.14版本對於暴雷違規的但書,我們可以發現與現行3-5文字與精神上十分相似。小弟這兩天有去信詢問當初v.15板規的主要編纂者小埋騎士,
他也有提到在編纂v.15板規時,他就是按照v.14暴雷違規的但書做出延伸創造出3-5條款。
這是小埋騎士親自繪圖所作的解釋:
https://i.imgur.com/6IVQVIl.jpeg
我稍微簡單說明小埋騎士的想法:
他認為3-5在目的上是為了減輕板主判案壓力而設的,
如果違規甚輕,且在板主判決前自刪與修改,板主可以直接用這條結案。
倘若已經有了一板主推文判決才刪改,這時早已進入合議程序,
無法直接結案快速處理,所以並沒有用這條板規的必要了,
因此只要有一板主推文判決,就不適用3-5了。
===========================================================================
所以我們可以發現,3-5其實一開始是要拿來減輕板主負擔,
主要並非是為了給予板友改過機會。
然後當初設想是可以直接一個板主援引3-5結案,
但是其實3-5的部分也是滿滿的心證,
以至於其實後面實務上基本上3-5是針對各板主的多數決判決,
例如我覺得他修正了,那我可以考慮是否援引3-5減輕或減免其罰則,
而非過往我看到他修正了,那我就直接把還沒開始判的案子結案了。
: 根據 5-1-2,部分板友認為板主的推文就是判決;
: 根據 3-5 與 A-1-5,部分板友認為既然已經有板主推文給出判決,則被檢舉人縱使修正: 違規內容也已經來不及了。
至於C_ChatBM板規A-1-5:
A-1-5 被檢舉人於任意板主判決前,修正違規內容,
板主群得依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挺有趣的一點是,我們從字面上感覺可以很輕易地解釋為:
「只要有任何一個板主判了違規或無違規,接下來就不能減輕或免除其處分了。」
特別是配上C_ChatBM板規B-2-3之文字:
B-2-3 本板 [檢舉] 案件僅限板主群能於該文章做出判決,
違者視為亂板水桶。
以及前面引用小埋騎士的解釋,似乎就能理解判決代表推文判決了。
但是我去信詢問增訂A-1-5板規的時任板主羊羊時,
他雖然提到增訂A-1-5板規的確是單純為了配合C_Chat板規中的3-5,
但是他對於3-5板規的解釋與小埋騎士有著不小的差異:
我稍微簡單說明一下羊羊的想法:
他認為3-5的目的在於給使用者補救的機會。
而這個補救機會的最後期限,應該是符合判決成立前,
也就是當下判決的板主數量已經足以成立違規或無違規前。
都給時間修正了,一定要等到確認違規了才修改,
他覺得是一種不願溝通,是探底線的行為。
至於板規A-1-5之文字「任意板主判決前」,
比較像是文字上表達未臻完美,實際板規使用上是根據上述的標準。
==========================================================================
從上述兩位時任板主,作為相關法規的修訂者,
其實可以發現兩位板主對於這條法規解釋相差很大,
連帶導致在使用上也會有不同的使用方法。
然後小弟也有詢問一些當時在任的板主,
由於他們已經有在下方推文或直接回文了,
小弟就不獻醜統整他們的看法了。
(我剛剛才看到我信箱草稿有本來要寄給阿北的信 跑去打LoL回來忘記寄惹QQ)
不過整體而言,就是其實每位板主對於3-5的解釋方法其實都不大一樣,
連帶對於時間點的看法也有所不同。
而Sessyoin板友所提及的這次事件,也是因為這個原因而起。
:對此,板主的意見如下,或許是根據 5-1-3 進行延伸?
: (為了避免斷章取義,當然還是建議大家到 C_ChatBM 把之前的討論翻一翻。)
: #1YQwY4BC (C_ChatBM)
: → nh507121: 而且申訴判決文章代碼都能貼主板判決公 219.91.102.153 04/29 17:30: → nh507121: 告,公告當然也算判決 219.91.102.153 04/29 17:30: -
5-1-3,或者說整個第五章基本上是從v.14的第十章搬過來的,
而我認為這邊的判決其實是跟小組跟群組規中判決比較接近,
也就是所謂的判決結果。
如果沒記錯的話,v.14的第十章是從C_ChatBM板引回來的,
由於前期C_ChatBM板規較為簡陋,所以在C_Chat板重新寫一次。
但由於更早期(大約是指2011左右),
不管是檢舉制度以及判決方式都與現在大相逕庭,
所以連帶當時C_ChatBM板規以及時任板主與板友的問答中,
判決這邊比起多數決的一票,更像是違規或無違規的處理。
例如我下方的節錄:
===========================================================================
[公告] C_ChatBM 板板規
時間 Mon Jul 18 11:49:00 2011
A-1-3 要求板主解釋 C_Chat 板板規及判決
A-1-6 不服 C_Chat 板判決時的申訴管道
===========================================================================
Re: [問題] 對於板規與目前行政的做法
時間 Wed Aug 3 21:29:35 2011
: 1、根據板規所界定,劣退與警告的時限(實現)與執行方式是否相同?
: 2、根據目前板上情事,是否仍需要依照999秒方式,S文後才警告?
999秒部份,其實是版主放寬執法讓板眾有及時改正機會
事實上不給緩衝時間直接判決也是OK的
===========================================================================
這兩篇小雨的公告與回應中,判決其實就是判下去的結果,
而這些用詞在v.14板規中,從C_ChatBM板又重新回流至了C_Chat板規之中,
這或許就是為甚麼在現行板規中,判決有這麼多種歧義了,
因為在大一統的v.14板規中,容納了過往各時期的一些板規與精神,
但是或許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導致過往在文字上的歧義並沒能修正,
進而影響v.15板規(由於精簡文字,導致上述問題更加嚴重)
最後影響到現在用著跟v.15版本九成像之v.16.8板規的我們。
: 想來想去,問題應該還是出在板規並無明確定義何謂「判決」,
: 究竟「判決」是指「板主推文」、「板主公告」或者「板主推文」與「板主公告」都是。: 把「判決」定義清楚了,無論是本次板務的討論主題 3-5,
: 還是其他任何有提到「判決」二字的板規,應該都可以減少爭議。
: 我認為新增一條板規用以解釋何謂「判決」,有其必要。
: 例如:「3-2-10 稱判決者,為板主於檢舉文章或申訴文章下方的推文或回覆。」
: 「3-2-10 稱判決者,為板主於 C_Chat 或 C_ChatBM 針對檢舉文章或申訴文章: 所發布的公告。」
: 雖然舉例的 3-2-10 寫得不怎麼樣,但是似乎足以解決因為 3-5 而帶來的類似爭議。
這是一個很棒的提議,但是在實際實施上可能會遇到一些可能的難題。
如同上述整篇所述,其實各條板規的來源,或是創立時的想法各不相同,
所以實際上如果直接只立這條,可能會導致一些BUG,
例如海巡跟判決的應用,所以我認為短時間內動3-5應該還是最簡單的。
如果要從3-2-10著手,可能要重新檢視過往板規之歷史,
以及其實際運用之方式,畢竟當前的板規其實許多是由過去不同板主所修正之不同版本,先集合在了v.14,再經由小埋騎士將許多文字精簡後推出v.15,
進而沿用至今,所以在文字上如果不回去理解,很可能會出現完全忽視過去板規精神,
疊床架屋創立一些新的規則,反而造成一些實務上的困難。
不過從名詞定義該篇著手這的確是一種直接治本的方式。
: ---
: 最後想問一下,
: 為什麼唯獨 3-2-3 與 3-2-9 的格式不是「稱……者」:(
我覺得3-2-3是為了順口,而3-2-9是單純忘記打者這個字了:(
謝謝大家 祝大家有個美好的一天
我要回去養馬了
多伯 請賜與我力量
我大賽練得跟屎一樣
救我
--
寫這麼長你要怎麼養馬
不是 我拉到最下面了 結論是你要回去養馬嗎 懂了
我剛剛寫完9成後vpn斷掉 好險系統有備份 我愛你PTT
結論是跟屎一樣 懂了
不准== 滾去管板
這條板規如同前面板務回文中laptic前板主所述,
懂了,馬艾最強
結論 養馬
有埋神 先推了
難道這個馬指的不是馬娘的馬(?)
太長
前面還覺得你用心 結果結論是救我? 要不要幫你報警?
以前的板主,艾比都是用暱稱稱呼(小埋、羊羊、阿北),
唯獨馬來人是用帳號稱呼:(
這次盃賽推薦哪幾隻阿? 我還沒開始養耶
結論是啥 -.-
佛系養馬,遠離盃賽,心情愉快
辛苦了
不是,結論是養馬嗎?懂了
所以現前任版主、小組長見解都不太一樣?那改個板規吧
要拉就要拉高一點,不然每次都組皇說了算,下面四個又變啞巴
給阿比 我的論點是
3-5的用意是給使用者改過自新的機會
但為避免亂板仔拿來亂用 所以一開始就是設定版主
可以罰或不罰
而後來羊羊追加那一段是避免有版主利用這點來稿黑箱
就像是這次N版主的事件這樣 所以N版主已經是恣意了
謝謝J阿北的解釋
:(
1
小姊弟妹哥我認為 支持涼宮金城武的意見: 全面廢除3-5 簡單說宗旨保障自由 白色的 列在板規 板規罰則水桶限制自由 黑色的 列在板規6
發表意見以前,我想要先舉一個最近的判例。 --- #1YPnlzn- (C_Chat) Apr 26 06:08:59 一位板友發文分享馬斯克收購推特的相關新聞。 文章的重點自然是「馬斯克」與「推特」,而底下的推文除了討論收購之外,5
紅紅小妹我覺得 板歸定義齁 寫得太清楚不好 板主自由度下降 做什麼事都要顧程序很麻煩7
我之前有印象就之前有版主 拿3-5的漏洞搞判決上訴過了 文章代碼 #1Ss67vsH (C_GenreBoard) 直接講結論5
感覺所謂判決前這條件之外 還要加入時間因素 比方某案檢舉後 板主群很快不到一天就判完 那是否被檢舉人使用3-5權利就會不見?4
對ㄚ 3-5就爛 像是那個4-8暴雷條款 每次都看到一些姆咪標題雷人 被檢舉後才修改標題1X
我的意見是這樣: 一、從板規 3-5 的字面解釋而言,「判決」應該是指任意板主針對檢舉案作成的違規或 無違規判定,但癥結點在於: ①時間點問題: 說到「前」,到底是要多「前」?在公告結案前,還是任意板主開始判案前,抑或20
首Po 經板主確認,#1YQ-gSXx (C_ChatBM)連署(內容如附件)已達 50位使用者附議, 因此即起轉移來本板討論。 此板務討論由使用者smart0eddie發起,板主並未對提案內容背書,亦非最終方案, 不論贊成/反對本提案或有其他論點,都歡迎推文或回文討論,針對討論結果, 板主群將依板規第七章辦理。4
小妹我建議 廢除這種 看板主心情或看ID辦案的3-5條款 #1YPopFWF (C_ChatBM) 有板友就發了一篇推特文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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