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3-5修正
發表意見以前,我想要先舉一個最近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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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Pnlzn- (C_Chat)
Apr 26 06:08:59 一位板友發文分享馬斯克收購推特的相關新聞。
文章的重點自然是「馬斯克」與「推特」,而底下的推文除了討論收購之外,
也有部分的推文在爭論「馬斯克」與「推特」究竟有無ACG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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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PopFWF (C_ChatBM)
Apr 26 07:20:45 一個小時之後,另外一位板友檢舉該篇文章並無ACG點。
雖然 #1YPnlzn- (C_Chat) 底下也有不少人認為「馬斯克」與「推特」具備ACG點,
不過或許是參考過往的判例,板主紛紛給出違規判決--
推 Satoman: 4-1違規 1.160.199.145 04/27 03:08推 redDest: 4-1違規 61.219.152.207 04/27 13:17→ nh507121: 4-1違規 219.91.102.153 04/28 22:59
至此,#1YPnlzn- (C_Chat) 的發文板友似乎已經無法避免遭受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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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Pnlzn- (C_Chat)
04/29/2022 16:26:51 三位板主判完之後十七個小時,被檢舉人補上ACG點。
http://youtu.be/4xIwP-65o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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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PopFWF (C_ChatBM)
04/29 16:28 被檢舉人補上ACG點之後兩分鐘,其中一位板主改判。
→ nh507121: 已補點 4-1無違規 219.91.102.153 04/29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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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Q-gSXx (C_ChatBM)
Apr 29 21:39:38 其中一位板主改判之後五個小時,其他板友發起本次的板務連署。
大家以為的是
票數定案=水桶/無違規結案
現在某件實際執行卻是
票數定案水桶------修改文章-----改判------水桶改無違規結案
時間點看要不要改成票數定案就不能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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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改判導致不少問題,暫且不說別的,主要造成疑慮的應該是--
3-5 違反規定而於判決前刪改違規部份,使之無違規者,板主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5-1 〔檢舉流程〕
Ⅰ 使用者檢舉違規應於 C_ChatBM 發文,以 [檢舉] 分類檢舉。
以站內信板主檢舉者恕不受理。
Ⅱ 檢舉成案後,板主應處理並於文章下方推文或回覆判決結果。
Ⅲ 若判決違規確定,板主應於 C_Chat 公告判決結果並執行。
A-1-5 被檢舉人於任意板主判決前,修正違規內容,
板主群得依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板規一直提到「判決前」,但是似乎並沒有定義何謂「判決」。
根據 5-1-2,部分板友認為板主的推文就是判決;
根據 3-5 與 A-1-5,部分板友認為既然已經有板主推文給出判決,則被檢舉人縱使修正違規內容也已經來不及了。
對此,板主的意見如下,或許是根據 5-1-3 進行延伸?
(為了避免斷章取義,當然還是建議大家到 C_ChatBM 把之前的討論翻一翻。)
#1YQwY4BC (C_ChatBM)
→ nh507121: 而且申訴判決文章代碼都能貼主板判決公 219.91.102.153 04/29 17:30→ nh507121: 告,公告當然也算判決 219.91.102.153 04/29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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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來想去,問題應該還是出在板規並無明確定義何謂「判決」,
究竟「判決」是指「板主推文」、「板主公告」或者「板主推文」與「板主公告」都是。
把「判決」定義清楚了,無論是本次板務的討論主題 3-5,
還是其他任何有提到「判決」二字的板規,應該都可以減少爭議。
3-2 〔名詞定義〕
Ⅰ 稱ACG點者,為動畫(A)、漫畫(C)、遊戲(G)、輕小說(N)、周邊(G)、
同人產物(D)等之領域。
Ⅱ 稱文章者,其內容包含標題、內文、引文、簽名檔及轉文內容。
Ⅲ 發文謂發表文章、回文謂回覆文章、轉文謂轉錄文章。
Ⅳ 稱轉文內容者,包含轉文標題、轉文內文、轉文引文、轉文簽名檔、
轉文推文。
Ⅴ 稱推文者,包含推(推)、噓(噓)、加註(→)、投票建議、編輯文章回覆推文
Ⅵ 稱18禁者,為下列內容:
一 過於露骨之色情、血腥文字描述或畫面。
二 含有女性乳頭、男女性下體之畫面。
三 符合中華民國法律十八禁定義之內容。
Ⅶ 稱看板事務者,為涉及看板管理者執行職權之行為。
Ⅷ 稱看板風氣者,為看板使用者之群體行為。
Ⅸ 稱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包含近代中華民國政策、政黨、社會、公民
等議題。
3-2-1 至 3-2-5 分別對應板規許多條文
3-2-6 對應板規 4-9
3-2-7 對應板規 4-1、4-12、4-13、7-1
3-2-8 對應板規 4-12、4-13
3-2-9 對應板規 4-11
我認為新增一條板規用以解釋何謂「判決」,有其必要。
例如:「3-2-10 稱判決者,為板主於檢舉文章或申訴文章下方的推文或回覆。」
「3-2-10 稱判決者,為板主於 C_Chat 或 C_ChatBM 針對檢舉文章或申訴文章
所發布的公告。」
雖然舉例的 3-2-10 寫得不怎麼樣,但是似乎足以解決因為 3-5 而帶來的類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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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想問一下,
為什麼唯獨 3-2-3 與 3-2-9 的格式不是「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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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imgur.com/4LlY4UU.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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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啥人討論 連署還能過 不簡單
我覺得就是個洞補起來就好了 沒啥好討論吧
判決一直都是以正式水桶為準
推文那叫多數決階段還沒到判決
只是都三個推文違規了還給人修改 我也不知道該說啥
判決家家酒啊。
就只是要把名詞定義一下啊
推文可能只是討論階段,未完成判決動作(?)“公告後”
則是完成判決動作,我是這樣想
新增定義可以的吧,只是不清楚實務上有沒有什麼特例
沒有一直都是以正式水桶為準,至少我那時不是你說的那樣,
你板主多數決下判決時就已經是判決,公告違規水桶是執行,
然後我也認為都要違規執行了才願意改的傢伙真沒理由放過,
除非他是真的只是晚改,但有通知制度下很難相信他不知道。
海巡也同理可以該篇推文判決,如果限期內有刪改可不執行。
當然這同樣字眼沒訂死,那每屆每位板主都能有不同的解釋,
板主間沒有共識或沒有讓板友依循的慣例原則的話建議訂死。
「被檢舉人於任意板主判決前」指的就是推文吧 若是水桶公
告何必強調"任意板主"
話說,是任意還是任一啊
1
小姊弟妹哥我認為 支持涼宮金城武的意見: 全面廢除3-5 簡單說宗旨保障自由 白色的 列在板規 板規罰則水桶限制自由 黑色的 列在板規5
紅紅小妹我覺得 板歸定義齁 寫得太清楚不好 板主自由度下降 做什麼事都要顧程序很麻煩12
大家好 我是艾比aka養馬板主 首先是這篇板務回文的懶人包: 基本上全部都是考據或是其他前板主觀點,不喜歡的可以直接拉到最下面, 文章最下面有我這篇文章的結論。 ※ 引述《Sessyoin (殺生院祈荒)》之銘言:7
我之前有印象就之前有版主 拿3-5的漏洞搞判決上訴過了 文章代碼 #1Ss67vsH (C_GenreBoard) 直接講結論5
感覺所謂判決前這條件之外 還要加入時間因素 比方某案檢舉後 板主群很快不到一天就判完 那是否被檢舉人使用3-5權利就會不見?4
對ㄚ 3-5就爛 像是那個4-8暴雷條款 每次都看到一些姆咪標題雷人 被檢舉後才修改標題1X
我的意見是這樣: 一、從板規 3-5 的字面解釋而言,「判決」應該是指任意板主針對檢舉案作成的違規或 無違規判定,但癥結點在於: ①時間點問題: 說到「前」,到底是要多「前」?在公告結案前,還是任意板主開始判案前,抑或20
首Po 經板主確認,#1YQ-gSXx (C_ChatBM)連署(內容如附件)已達 50位使用者附議, 因此即起轉移來本板討論。 此板務討論由使用者smart0eddie發起,板主並未對提案內容背書,亦非最終方案, 不論贊成/反對本提案或有其他論點,都歡迎推文或回文討論,針對討論結果, 板主群將依板規第七章辦理。4
小妹我建議 廢除這種 看板主心情或看ID辦案的3-5條款 #1YPopFWF (C_ChatBM) 有板友就發了一篇推特文
爆
[置底] 4月難以發文討論之「閒聊區」—— 想要閒聊嗎?—— ・只要在板規規範下,想要聊東想要聊西,都可以儘情聊,但請勿發表容易引戰或踩線的 推文。 ・每月的閒聊文都會收錄精華區,以利於板友查閱。 —— 有問題嗎?——爆
[討論] 板主心證?根據¢ 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如下 第四章 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第二十五條(得提出建議事項之範圍) 使用者對於板主或小組長關於下列事項之管理,得依本規則提出建議: 一、板規或群組規範之內容。7
[心得] 股板已變質成“奶板”?板主不處理嗎?實在不理解,討論股市的ptt股票板 被少數人於留言亂貼奶圖與女性私密圖片 完全跟股票討論不相關的奶圖 已經外面的人被戲稱“奶板” 板主請以4-2-5與股票投資無關61
[問卦] 之前被版主隨便亂桶七天的,怎補償?這位仁兄被小組長判違規 警告 判決文: 1.請八卦板主群暫停「非花邊政治類新聞」政策,並將政策公告置底於八檢板供板友討論 至少兩周,同時於公告中說明政策執行標準(如:何謂政治新聞、花邊新聞),避免板友 在未得知標準下誤觸板規。10
[申請] 參選Military板板主 panex0845目前無人參選,本人來拋磚引玉一下,請大家多多支持 一、資格 本人滿足國家研究院擔任板主資格 ✓ 1.通過本站身份認證,登入次數 200 次以上且有效文章數 100 篇以上: 《ID暱稱》panex0845 (胖克思) 《經濟狀況》小康 ($24385)21
Re: [閒聊] 擬參選韓星板板主已發起連署,路徑為: 視聽劇場→Buzz_Group→Buzz_NewBd 若想加入連署請按 y 回應 連署板主 英文名稱: KoreaStar5X
[問題] 高雄版版規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在下老家在高雄,從台北搬回高雄約十年, 閱讀高雄版規發現,與中華民國憲法相違背, 其版規二, 1-2 高雄板乃一地方板,而非地方政治板、營利行為刊登板等。 文章若無高雄點,將以刪文處理,累犯視情節水桶。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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