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第二十六條: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及組織規劃,確保其立即且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通知。
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證舉報者認可:
一、具有偵測、辨識及舉報違法內容
之專業能力。
二、獨立於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外之
利益團體。
三、可秉持客觀及盡職之原則及時提
出前項通知。
主要決策獨立於政府機關且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行政法人,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證舉報者認可。
下面內容轉載自他板
這什麼意思呢?假設某甲成立一家團體,號稱可以用大數據偵測違法內容。他就可以向政府申請成為舉報者,有了舉報權力就可以向PTT之類的平台舉報(這一切過程可以由程式自動化進行,所以量可以很多),平台必須優先處理,並判斷這個消息的真假決定是否下架消息。如果平台不立即處理,最高罰一百萬。
這種團體只要專門替政治人物服務檢舉,那就賺死了。然後平台如果搞錯消息真假就要被告,就賠死了。所以最安全的做法就是一接到通知就禁止討論所有通知相關的內容。
當然“認證舉報者提出大量不明確或不適當之通知時”,平台也能向政府檢舉,不過政府
要處理多久?
--
※ PTT 留言評論
37
我只想問句 「公開傳播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圖像,可能因此負有刑事或民事責任」 繪師是不是要準備下去惹== --6
你問得很好喔 這種東西本來就有法律規範 散布猥褻物品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 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16
只針對這段 開頭直接說搬出744號解釋跟事前審查 但744原因事實是化妝品廣告先審後播 跟這條差很多吧,怎麼直接類比了? 整個18條我看到的就是法官保留原則35
我來測試一下 這是最近要開始完成的圖92
名詞解釋你是對的,事前事後審查的解釋如你所說 但原PO想闡述的精神沒有錯,今天數位中介法問題之一是 『行政單位可以直接要求平台標駐警示訊息』 也就是說,外交部可以直接去函YT標註bump影片為不實資訊 完全不用經過法院,行政單位單方面認定即可X
加註警示前要諮詢第三方公正機構 而且加註警示還有時間限制 加註也只是警示數位業者… 本身沒有刪文強制力 每一條都有歐盟參考來源37
這法案最大的問題是 從管制個人→超☆進☆化→管制網路平台跟論壇 不管個人犯了什麼 其實都有相對應的法條去管 但大概是這幾年越來越縮限 送案太多 現在就想直接對網路平台跟論壇下手10
我剛剛看長毛開台(lol的前主播) 他就在講他有一次被抓去拉正(上中國的法制教育) 那個講者就說中國為什麼沒有限制級的原因 因為黨覺得限制級就表示有不當的畫面 那為什麼他可以播? 所以在中國那邊是不會有限制級這種東西的 有疑慮的東西通通都會被他們刪除爆
我覺得比起草案第18條資訊限制令, 草案第17條資料調取權似乎對人權侵害更大, 18條可能有業者寒蟬效應先不論, 起碼明面上有法官保留原則。 但17條根本沒有法官保留原則,爆
“當真理還在穿鞋,謠言已走遍天下”。 網路時代,謠言給人們帶來的挑戰與日俱增,對此,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會坐視不 管。正因如此,網信辦發言人在回應“X信十條”時指出,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謠 言、暴力、欺詐、色情、恐怖訊息傳播,我們的網絡空間不能成為雜亂無序、充滿戾氣的 空間。
爆
[爆卦] 中介法第26條草案第二十六條: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及組織規劃,確保其立即且優先處 理認證舉報者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通知。 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證舉報者認可: 一、具有偵測、辨識及舉報違法內容 之專業能力。爆
Re: [新聞] NCC推數位中介服務法 民眾黨再批箝制言剛聽完了記者會內容,我把聽到的重點打出來,真的覺得這法不能過。 1.數中法雖然參考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說是要達到數位服務法的理念(1),引用數位服 務法的內容來背書,但是實際內容與數位服務法的理念背道而馳,許多內容刻意打模糊仗 。 2.數位服務法的審核機關,有做到公正、透明、獨立,並且有限制其權力的配套,但是數爆
[問卦] 很多人不知道中介法草案內容 就亂講?如題 484很多人不知道中介法草案 內容就在蝦G8的亂講阿? 我就貼個總則大家看看就好,明明就很高大上阿! 那裡有錯了! 第一條 為了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 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規定。26
Re: [閒聊] 台灣未來恐會被禁看本本 還能笑中國這個處分的決定權在主管機關手上 政府不用經過法院就可以做出處分 13-1.2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11
[轉錄] 蔡政府假藉新法箝制言論,合法豢養側翼聯合報社論/蔡政府假藉新法箝制言論,合法豢養側翼 1.轉錄網址︰ ※ 網址超過一行 請縮網址 ※ 2.轉錄來源︰15
Re: [新聞] NCC擬捐25億成立專責機構 通知平台下架第一是個人模式,也設計有認證舉報者機制。舉例而言,民眾在臉書貼文發現違法內容, 以個人身分向臉書檢舉,同時附上可能違法理由、內容所在網址等資訊。 再來,臉書依照服務使用條款、或是法院判決來做判斷,若後續下架內容,臉書要告知檢 舉人跟被檢舉人原因,同時也要把被移除的資訊另外放在一個共同資料庫,以強化透明度 。15
[黑特] 中介法第26條草案第二十六條: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及組織規劃,確保其立即且優先處 理認證舉報者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通知。 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證舉報者認可: 一、具有偵測、辨識及舉報違法內容 之專業能力。1X
Re: [閒聊] 台灣未來恐會被禁看本本 還能笑中國我更新太晚了所所以這邊再來發 我確實搞錯了這次的新條文 這次修法草案是這個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7
Re: [問卦] 沒人幫忙宣傳數位中介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分析及評估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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