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善意受讓之例外的問題
大家好
我是民法剛入門的新手,有問題請教
民法949條第一項: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佔有 」
的部分,應該如何理解呢?
以下例子;
1.甲有名畫一幅,乙未經甲同意私自出售於善意之丙。
2.甲有名畫一幅,約定借乙賞玩一週,而乙私自出售於善意之丙。
在以上的例子中,甲能否請求丙將名畫歸還?
我的想法:
1.在第一個例子中,乙是否為盜竊甲之物品? 如果成立,甲可以以民法949請求歸還。
題外話:由於我未讀到訴訟法部分,實務上是要刑事部分認定乙的行為後,才能發動對丙的民法949盜贓部分歸還請求嗎?
2.我看許多類似第二個例子的分析,都是說甲無權請求善意丙返還,我想請教的是能否適用民法949 「非基於原佔有人…」呢?
其實我並不是很清楚 「非基於原佔有人的…」的意思, 我網路上似乎也沒看到詳細的解說,因此想請教大家,也希望大家能給我個例子,讓我比較好理解。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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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懂債權關係和物權關係
還有意思表示的意思
以下淺見
先說2,甲不能依949要求返還的理由在於,甲在前面借畫給
乙的時候,就已經「喪失占有」了,不能再因為後續乙把畫
賣給丙來主張非基於所有人之意願,因為當初明明是你自願
移轉占有給乙的
用權利外觀理論會比較容易理解,但你新手的話不必
現在就懂這些,慢慢就會了
你的例子寫的不夠具體,例子1只提到乙出售於丙,出售是債
權行為,你沒有說明名畫之占有如何變更
例子2同理,約定借乙,但沒說甲如何交付
感謝n大解惑
基於原占有人意思而喪失占有,應該就是指現實交付和觀念交
付
感謝C大 是我沒寫清楚
若是例一是 乙未經甲同意取得名畫並出售且已現實交付給善
意之丙
例二是 甲在約定後 並馬上將名畫交付給乙
所以你自己就解答了啊,1就是甲沒交付,2就是甲有交付,不
就是你問的是否基於原占有人意思喪失占有
所以c大 第一個例子是不是就不用討論的盜贓物了 直接使用
該法條後段的部分就可解決
「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佔有」就只是概括條款
1.2要考慮是無權處分還是無權代理 是否有善意受讓適用
949I的“盜贓、遺失物或其他”是例示,因為這兩種情況最常
見,這整段刪掉也不影響該條文的法律效果
補充一下c大的說法,如果有錯誤還望包容。
其實法條針對的客體是非基於原占有人意思喪失之占有物,
只是立法者把特別容易發生的盜贓、遺失物拿出來講而已。
因此,是盜贓的時候當然優先適用有例示的規定比較精準,
不過通常不會抓那麼嚴格,寫概括條款多數情況也會過。僅
有在少數情況會被嚴格的老師捉到跟扣分,扣法律概念不夠
精準的分數。
對,這樣寫的好處就是盜贓、遺失物的情形就沒得凹了
還有提醒原po的邏輯要再順一下,
出題者應該是提供事實,然後解題者依據題目給的事實做法律
涵攝,進而得到法律效果。如果題目沒說清楚,解題者才只好
子捷設想個中可能的事實。所以你自己出題說乙私自出售,又
反過來問是不是盜贓,這看起來就怪怪的。
這個問題問得很好
例二的甲為間接占有人,乙為直接占有人
實際要問的是,例二間接占有人甲能否對丙主張民法949
題目進一步說明過了,以下開放繼續作答
這是大哉問 個人認為949之原占有人不包含間接占有
否則善意受讓制度將被架空 形同具文
你第一題是債權行為,並非有交付占有事實。第二題甲基
於自己的意思交付給乙,就沒有非基於自己意思這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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