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行政法 怠為處分訴願問題
https://i.imgur.com/tEWsY0K.jpg
到底要怎麼判斷當訴訟程序進行中
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做成訴願決定或做成行政處分時
後續法院要繼續審判還是原告要撤回訴願
初學行政法,真的是有看沒有懂
不知道板上有沒有人可以幫小弟解惑,謝謝
--
無權利保護必要 像是行政機關已做成行政處分 原告可以選擇
撤回訴訟 若沒撤回訴訟 法院可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判
決駁回之
1.訴願無結果,且未獲做成申請之行政處分,所以行
政法院會進行訴訟程序。2.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決定機
關,在法院裁判前,就作成申請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
定,就表示原告所申請的行政處分這個目的已經達到
,自然就不需要繼續打訴訟,然後原告應撤回訴訟。
(有錯請糾正)
12/27 20:10 P大,第一點你說的訴願無結果,但是課本上寫受理訴願機關已命原處分機關做成行政處 分,既然已經有處分了,這樣的話是不是就跟第2點一樣,無權利保護必要,原告應撤回 訴訟?
說原告“應”撤回訴訟感覺有點微妙 頂多說原告可以自行撤回
訴訟 省下後面的訴訟程序唄?
我的想法是 訴願機關命原處分機關做成行政處分 不
代表原處分機關有做成行政處分
了解,我大概有慢慢看懂課本內容的意思了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會大致分成三類 第一類:訴訟繫屬中,受理訴願機關命原處分機關做成行政處分,然而原告未獲行政處分 ,法院應續行訴訟程序 第二類:訴訟程序未開始,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決定做成行政處分,已無權利保護必要,原 告應撤回訴訟 第三類:訴訟繫屬中,原處分機關自動做成行政處分或受理訴願機關自行做成處分,原告 也應撤回訴訟 不知道這樣理解方向正不正確
※ 編輯: kypss12345 (110.50.185.97 臺灣), 12/27/2020 20:42:57我還是覺得說原告“應”撤回不太合適
撤回訴訟並非強制 原告也可以直接不理訴訟程序不撤回 是原
告的選擇而已 若原告沒撤回訴訟 則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了解C大的意思,課本的角度可能是從有利於人民的思考下去寫的吧,畢竟未撤回會受到 敗訴的判決
※ 編輯: kypss12345 (110.50.185.97 臺灣), 12/27/2020 21:25:11是沒錯啦 只是“應”這個字在法律上的意義很重大xd
依訴訟法的角度來看應該要是駁回、不受理
應該不會是敗訴才對.....
這種情況是訴願人的請求於所願後實現
所以在訴願法是77條6款的不受理
訴訟法應該是107的沒有訴之利益的情況
如果有錯請先進指正
我剛剛原文key估狗發現只有三民寫人民應撤銷(但也
沒附法條
然後我有一個問題(照行政訴訟法5條來看要訴願未獲
救濟才能提訴訟不是嗎)
為什麼會有訴訟中才有訴願結果
再請大家指正了....
M大的問題想成行政機關怠惰持續不作為 相對人已提出訴
願 但依舊沒有行政處分 相對人得逕行提出行政訴訟
不知道我有沒有思考錯誤
17
[請益] 三等法英與行政法選擇不好意思,第一次在本版發文,有毛病請鞭小力一點 1.法英第20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目的? (A)使各權力清楚區隔不相重疊 (B)避免權力因無限制而濫用7
[課業] 不利變更禁止二、甲機關對乙裁處罰鍰 100 萬元(以下簡稱 A 處分),乙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法院審理後,以 A 處分未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考量乙之資力及所得利益為由, 撤銷 A 處分。該判決確定後,甲機關重新調查事證,發現乙資力雄厚, 且所得利益極高,經斟酌後,裁處乙罰鍰 120 萬元(以下簡稱 B 處分)。 乙不服,再次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主張甲機關不得為較 A處分更不利之處分。7
[課業] 初考五等 法學大意有關行政訴訟一題題目請教本身目前以X華出版的法學大意參考書自修 準備考試 唸到"司法制度與救濟程序"這個章節時 有關行政爭訟的部分 有練習到以下這個練習題 懷疑書籍給的答案是否有誤2
Re: [課業] 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4)-獨立機關之訴願引用呂老師二句 [從條文來看,廣電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NCC,都不用經過訴願] [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NCC當下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NCC在當下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然在實務上2
Re: [課業] 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4)-獨立機關之訴願用回應的應該比較完整,來跟w網友這位先進討論一下 首先,我們要先確立我們的討論基礎是在哪一個點上,如果是以97年12月決議為基礎, 先承認這是實務的一般性見解的話,那就是"只要沒有法律特別規定, 即使是獨立機關所做成的行政處分,也要先經過訴願,再提起訴訟。"這個我稱作"實然"面 而在這個決議後,104年的時候,立法者修正了公平交易法1
Re: [請益] 學校多發薪水要追回請問少發的原因是敘薪錯誤(有教師證但敘薪通知加註無教師證打8折) 或是敘薪沒錯但行政程序疏失算錯? 如果是敘薪錯了可以透過訴願程序將原處分撤銷並重做行政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後是自始無效 重新做成的敘薪處分自然是追朔生效1
[課業] 已生效新修正行政罰第5條重點解析111年5月31日三讀通過的行政法中,修正行政罰法第5條已經於6月17日生效了。看到文章 分析本次修法,內容包含條文對照表、修法理由、修法後差異與考試會怎麼考,滿清楚的 ,跟大家分享。節錄如下(★條文對照表與修法理由在原文圖片中,原文連結: ● 修正後差異: ( ★詳細修正對照表與修法理由請參照片圖表)- 行政程序法 第1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第129條規定:「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訴願法
X
Re: [問卦] 自家透天門口到底能不能停車?去提看看訴願就知道了 (一)在訴願期間內 如果人民逾法定期間未提起訴願,則行政 處分已具有形式存續力,人民即不得對此 再為爭訟。- ???? 地方政府行政處分 受處分人向上級政府訴願 只要上級政府訴願結果沒有比行政處分更為不利 就沒有違反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