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肇事逃逸罪問題
肇事逃逸罪之逃逸,實務見解須
1.留在現場未離開
2.救護義務
3.表明身分
小弟想請教的問題就是,如果肇事人甲有留在現場也有盡救護義務,
但是卻叫乘客友人丙頂替,這樣甲沒有表明他是真正肇事人,甲會成立肇事逃逸嗎?
我認為沒有表明身分是會,但看解題在這類型的題目沒有討論這部分,
想請教看看前輩的看法,謝謝!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197.155 (臺灣)
※ PTT 網址
→
看你保護法益怎麼選
→
頂替罪
→
從保護法益選啊,你選到生命身體或公共安全就不會,
→
選到釐清事故責任就會
→
但是我個人是覺得,就算選釐清事故責任,單純不表明
→
身分也不該成立,畢竟這邊還有不自證己罪的問題
推
感謝前輩們指導,在下也受益良多
→
不自證己罪可以這樣用嗎@@
推
三個要件都給你了,缺一不可,甲沒表明身分,不就是想
→
要逃避刑責嗎~
→
了解 感恩大家
推
逃逸是什麼意思,說文解字一下就有答案了
推
表明身分未違法不自證己罪吧
→
這邊不好說,各有見解
推
不自證已罪...XD推一個
28
Re: [新聞] 互控逼車!台68線重機騎士遭撞 驚悚畫面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判決: 刑法第185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 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以減少死傷,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19
Re: [新聞] 高雄女駕車撞騎士離開現場 法官看監u大師又有獨到見解了 來看看司法實務見解為何 各級法院對於某些相似案件會有不同的見解 為了避免裁判是歧異18
Re: [新聞] 互控逼車!台68線重機騎士遭撞 驚悚畫面———————————————————— 真的快受不了版上一堆亂講瞎講的了 既然這麼多人在意到底法律上怎麼評價 那這篇就只討論法律 不討論逼車對錯 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原條文因為11
Re: [問卦] 欸幹!警察說這樣不算肇事逃逸??!小妹我法盲啦 想問如果說肇事逃逸罪的保護法益是保護生命身體 若是車禍當場造成被害人死亡 是不是就不用留在現場啊 被害人的生命法益已經被徹底侵害 沒有回復可能8
Re: [問卦] 刑法<肇事逃逸罪>是不是有bug啊???刑法有關於危險駕駛罪(酒駕)、肇事逃逸罪、遺棄罪跟過失致死罪的處理有點複雜 因為這篇只是讓你了解法院怎麼處理這類案件,以下見解皆以實務見解為主,我就不帶學者 批評了 首先我舉一個最常見的例子 「甲酒駕撞傷乙,雖即時下車查看,但見乙倒地不起,害怕事後責任追究,就跳上車快速離7
Re: [問卦] 欸幹!警察說這樣不算肇事逃逸??!去查法務部110年5月28日刑法185-4修正的新聞稿好嗎… 內文第二點就已經寫明了… 以下為引述第二部份: 二、為使傷者於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 該行為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4
Re: [問卦] 欸幹!警察說這樣不算肇事逃逸??!: : 但對於本法原始立法意旨,為了免於二次傷害, : 造成傷者無人救治,而課於當事人義務是同意的。 : 還特別強調發生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應」留於現場,是強調一定要留在現場。 : 所以講最高法院100年台上第645號判決,已經過時的,3
Re: [問卦] 欸幹!警察說這樣不算肇事逃逸??!底下推文質疑教科書不是實務甚至主張教科書可以亂寫 那就看最高法院判決,總不會還說不是實務吧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判決: 刑法第185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 這篇我在車板有發 這邊再發一次== 刑法185-4 肇事逃逸罪原條文因為 「肇事」一詞意思不夠明確被宣告違憲 後來2021年修法通過的條文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把無過失跟有過失兩種發生事故 的原因都包含進處罰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