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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藍白擬強推「藐視國會罪」 歐洲商會示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藍白擬強推「藐視國會罪」 歐洲商會示作者
jump2j
(Lock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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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銘言:
: ※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銘言:
: ※ 引述《hollister (Cali style)》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Newtalk
: : 2.記者署名:
: : 黃宣尹
: : 3.完整新聞標題:
: : 藍白擬強推「藐視國會罪」 歐洲商會示警跨國企業
: : 4.完整新聞內文:
: : [Newtalk新聞] 藍白過半新國會亂象不斷,國民黨立委近來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 ,擬增訂「藐視國會罪」,最重可關3年、罰30萬,引發各界譁然,現在歐洲商會也公開示
: : 警,並引述媒體評論直指是「荒唐」(absurd)的法案。黨政人士表示,顯見藍白無理取鬧
: : 的行徑已讓外商開始擔憂台灣的投資環境,也證明藍白所推動的並非真的國會改革,相關政
: : 治操作不只衝擊立法院的專業運作,更恐危及外資對台投資意願。
: : 歐洲商會本周發表「台灣政治評論」文件,文中向外商分析台灣政局,還提到在野黨要推動
: : 將「藐視國會」定罪,台灣法務部憂心引來寒蟬效應,歐洲商會也引用媒體相關評論,直指
: : 是部「荒唐」(absurd)的法案。
: :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4-26/917564
: 大家來看看
: 其他先進民主國家們的藐視國會罪
: 美國
: 美國法典第 2 篇第 6 章§192、§194
: 得處 1 月以上 12 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得科 100 美元以上 10萬美元以下之罰金
: 日本
: 憲法§64
: 得免職不適任之法官
: 議院證言法§6 第 1 項
: 得處 3 月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議院證言法§7 第 1 項
: 得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 萬日圓罰金
: 韓國
: 國會證言鑑定法
: §12
: 得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韓幣 1,000 萬元以上 3,000 萬元以下之罰金
: §13
: 得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韓幣 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之罰金
: §14
: 得處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犯罪發覺前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英國
: 國會行政監察使法第 9 節
: 最高監禁 2 年,或科或併科罰金
: 德國
: 國會調查委員會法§27
: 準用刑事訴訟法§70 第 4 項之規定
: 得處 1 萬歐元以下罰鍰
: 法國
: 國會職權行使法§5 之 2
: 得處 7,500 歐元罰鍰
: 國會職權行使法§6 第 3 項
: 得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科 7,500 歐罰金,褫奪公權最多 2 年
: 綠營的一條龍認知作戰敢找媒體指控以上國家荒唐嗎?
: 事實上
: 在大多數正常民主國家中都針對藐視國會設有不同構成要件與不等的懲罰
: 所謂的民主
: 當然是民意機關能實質發揮監督功能
: 才叫民主
: 而民進黨官員在立委質詢時面對關鍵問題
: 要碼嘻皮笑臉閃爍其詞
: 要碼擺出屌臉直接拒答
: 哪算哪門子的民主
: 這樣功能完全被閹割的國會
: 才是徹頭徹尾的荒唐


來看看原po漏而未談的內容,也就是各國藐視國會的構成要件:




美國的規範模式,是限縮適用範圍,但刑責比較重。

首先,由於美國行政官員不必踏入議會接受質詢(這個用詞很有問題,詳候述),因此美國的藐視國會罪,只拘限於在聽證會上拒絕配合,尤其是拒絕服從傳喚或不按委員會要求提交資的情形。

此外,美國普通法在長年的實踐上,也發展出各種對藐視國會罪的限縮,舉例言之:

- 委員會所提問的內容必須與聽證會所調查的事項有「合理關聯」,且委員會有義務說明調查事項與所提問題間的連結推理。對於欠缺合理關聯的問題(如陳建仁的禱告內容),被傳喚的證人可以拒絕回答,而不構成藐視國會(Sinclair v. United States)。

- 證人拒答問題,不當然構成藐視國會,必須經委員會踐行「正當程序」,亦即以裁決推翻證人的反對意見,要求證人回答問題,並且屢踐告知義務,讓證人知道繼拒答將會構成藐視國會,而證人仍拒答時,這才算是藐視國會。這個程序要求,目的是要證立證人確實具有藐視國會的直接故意(Quinn v. United States,)。

- 證人享有律師秘匿特權、工作產品豁免等其他普通法上的拒絕證言權。在這些範圍內拒答委員會的問題,都不構成藐視國會。

- 除了非憲法上的限制外,證人也受到第一修正案、第四修正案、第五修正案等憲法上基本權利的保護。

如果通過上面嚴格的要件,構成藐視國會,則可能面臨罰金或12月以下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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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規範模式,是放寬適用範圍,但幾乎不曾動用過刑責。

由於英國採取議會制,行政與立法一體(議員兼任行政官員),行政官員必須常態性的進入議會接受反對黨的質詢,也因此,英國法例對於藐視國會的解釋,自然會比美國局限於聽證會的情形來得寬廣。舉例言之:

- 干擾或打擾議會或委員會的程序,或在議會或委員會面前從事其他不當行為。

- 對議會成員或官員進行襲擊、威脅、阻礙或恐嚇,影響其履行職責。

- 故意試圖通過聲明、證據或請願來誤導議會或委員會。

- 故意發佈虛假或誤導性的議會或委員會會議報告。

- 未經授權移走屬於議會的文件。

- 篡改或偽造屬於議會或正式提交給議會委員會的文件。

- 故意改動、壓制、隱瞞或摧毀應提交給議會或委員會的文件。

- 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被召喚的議會或委員會會議。

- 無正當理由拒絕回答問題或提供信息或提交議會或委員會正式要求的文件。

- 無正當理由違抗議會或委員會的合法命令。

- 干擾或阻礙執行議會或委員會合法命令的人員。

- 賄賂或試圖賄賂議會成員,以影響其在議會或委員會中的行為。

- 恐嚇、阻止或阻礙證人向議會或委員會提供證據或完整提供證據。

- 賄賂或試圖賄賂證人。

- 對議會成員或前議會成員進行襲擊、威脅或不利,因其在議會中的行為。

- 在報告提交給議會之前,洩露或發佈任何選擇性委員會的報告或證據的內容。

但要注意,超出質詢範圍回答、反質詢、對議員反唇相譏等,都「不構成」藐視國會。藐視國會的意義限於「干擾議會行使職權」,不包括單純的態度不好。這與台灣的立法草案有所不同,更為限縮。理由下面說明。

此外,在實務上,國會已經接近150年沒有動用刑責處罰藐視國會的行政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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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國民黨版的草案,則是範圍極其寬廣(比英國還寬),刑責更為嚴重(比美國還重)。

首先,國民黨版草藐視議會草案,不僅處罰的範圍比美國法還要寬廣:不限於聽證會上拒絕回答問題,在一般行政官員質詢時亦有適用。而且也大於英國法的適用範圍:將藐視國會的適用範圍擴張到「超出質詢範圍回答」的情形。

究其原因,在於我國議會跟英國議會在自我定位上的根本差異。

以英國為主的議會制國家,行政官員是由議員當中選出,執政黨議員組成內閣主導公共政策,反對黨議員依慣例則會組成對標執政黨的影子內閣,在各個領域提出自己的政策。在這種制度下,監督方與被監督方處於同事平級關係,議會也被定位為一個公共政策的「」空間,而不僅僅是「質詢」。因此,諸如反質詢、超出問題範圍回答、反唇相稽等行為,都是被允許的。反對黨可以質疑執政黨的政策,執政黨當然也可以質疑反對黨影子內閣的政策,兩黨透過公開辯論形成公共政策,不會構成藐視國會。

但我國國會不知為何,始終抱持著不太契合三權分立精神的觀念:即立法委員質詢行政官員,是一種「上對下」的關係,連法學者翁曉玲都如此主張,就知道這個觀念在我國多麼根深蒂固。議會對自己的定位,更趨近於我問你答,只有議員可以質疑官員的施政,官員在議會上的角色被侷限在「回答問題」,不能反過來質疑議員的政策主張,超出回答問題的範疇,就會招來議員的斥責怒罵。本次草案把反質詢等台灣議員反感的行為入罪化,恰恰是這種自我定位的彰顯。

台灣議會的問題(不論藍綠白都一樣),就是很愛抄國外的立法,但每一次都只抄半套。在聽證方面抄了美國法,但對於美國法上的實體及程序限制,全部付之闕如;在質詢方面抄了英國法,但不僅適用範圍比英國還要寬,而且相較於英國幾乎不曾動用刑法處罰,我國的刑責更為嚴重。其打擊範圍,恐怕是相關法例中最寬廣、最嚴厲的。

的確,藐視國會罪是一個成熟民主國家通常具備的規範,但如果只是一昧的做半套,賦予我國國會外國法例所無的權限,又解除所有外國法例施加的限制,則只是另類的權力膨脹而以。這何嘗又不是一種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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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005205 04/30 17:01鋼鐵人都有演…

cisyong 04/30 17:02先半套再修到全套啊,你怎知道會發生什麼

bole 04/30 17:02講那麼多,沒看到數位部那種態度、經濟部都

cisyong 04/30 17:02

bole 04/30 17:02在騙,就連行政院長都會咒罵反質詢

hareluyac 04/30 17:03現在官員就不鳥你 行政權暴走獨大

hareluyac 04/30 17:03大法官監察院都行政的人 先想辦法制衡

pomelolawod 04/30 17:03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官員要說謊不給資料

bole 04/30 17:04現在這些弊案,小吃店怎麼上去採購的我們都

bole 04/30 17:04不知道,官員全部給你裝傻,還是需要法律來

bole 04/30 17:04制裁他們

hareluyac 04/30 17:04才對吧 現在獨大比半套民主還慘

peterwww 04/30 17:04民進黨在野時 無論中央或地方 常可見官

peterwww 04/30 17:05員像狗一樣被罵得狗血淋頭

peterwww 04/30 17:05我還記得高雄市議會有一個議員把蘇南成

peterwww 04/30 17:06前市長霹靂啪啦地罵

peterwww 04/30 17:06限縮回答的質詢 老實說 很正確

peterwww 04/30 17:06但朝野應該是很有禮貌的良性互動

bole 04/30 17:06以核養綠公投過,反空污公投過了,這些行政

bole 04/30 17:07官員全部無視,不執行民意,是不是應該要抓

bole 04/30 17:07起來判刑?

peterwww 04/30 17:07不照這樣回答 就是藐視國會 的確言重了

kkjjrtlym 04/30 17:07笑死 上對下在臭54088???

peterwww 04/30 17:07但民進黨素行不良 過去就是破壞規則者

yoshilin 04/30 17:08政體上,我們跟法國,韓國比較像,然後

yoshilin 04/30 17:08原來大家都早就有了,是台灣之前行政院

yoshilin 04/30 17:08都很了解行政倫理,換了dpp的行政院亂

peterwww 04/30 17:08如今當政 又變成行政權反質詢跟嗆辣

yoshilin 04/30 17:08

peterwww 04/30 17:08你去看日本的朝野攻防 什麼叫做謙謙君子

peterwww 04/30 17:09即便意見不同 也不會吵來吵去 甚至打架

peterwww 04/30 17:09最沒水準就是民進黨

bole 04/30 17:09朝野攻防我們接受啊,但是必須要誠實,不能

bole 04/30 17:09雙標啊,現在的政府都用騙的,必須制裁

peterwww 04/30 17:09不管民進黨說什麼 都要先冷靜思考一下

ETTom 04/30 17:12認真討論給推

bairn 04/30 17:12那天民進党在野就叫著要改了

arri 04/30 17:18反質詢不會「干擾議會行使職權」?

看你對議會職權的理解啊。 如果你認為議會是一個執政黨與反對黨針對公正政策辯論的地方(如英國),那麼議會上辯 論,包括反質詢,本身就是職權的一部份。反對黨可以質疑執政黨的政策,執政黨當然也 可以反過來批評反對黨的政策。 如果你認為議會單純是一個我問你答的場所(如我國),只有議員質疑官員,沒有官員反過 來質疑議員的空間,那只要不是回答問題,全部是干擾議會行使職權。

arri 04/30 17:24說謊會不會干擾國會行使職權?

會。 但各國的適用範圍、法律效果不太一樣。 美國限於聽證會上說謊,而且限制很多;英國則不限於聽證會,但幾乎不動用刑罰。

ggttoo 04/30 17:34等確定了再來說ㄅ

asd02113 04/30 17:35八年躺著幹 以為還在一黨獨大?

Hellery 04/30 17:3640%鞭虫腦

dnightbs 04/30 17:38藍白東廠條款,果然是阿共的小老弟

rosejs13 04/30 17:40先修法有前科不能參選立委

JGOBUYO 04/30 17:54所以白的法案有沒有問題?覺得刑罰好還

JGOBUYO 04/30 17:54是行政罰好?

看新聞似乎比較偏向美國法例 至於罰則的選用,我個人覺得要區分情形。 聽證會就類似作證,在聽證會上作偽證,處罰自然比較重。 反觀一般的質詢,英國的作法是留給官員比較大的辯論空間,因此不喜用刑罰處罰。

Amulet1 04/30 18:04說真的以亞洲人的個性定嚴一點比較好

不一定喔。 法規定太嚴,最直接的缺點就是扼殺所有正常辯證的空間。

kyotw1978 04/30 18:26也不署名,這是說歐洲在干涉台灣內政

kyotw1978 04/30 18:26嗎?

JGOBUYO 04/30 18:39樓上那篇歐洲商會的新聞已經被版友證實

JGOBUYO 04/30 18:39他們只是引述林志潔在TAIPEI TIMES 寫的

JGOBUYO 04/30 18:39文章

JGOBUYO 04/30 18:44我之前看黃國昌直播,他想用行政罰,不

JGOBUYO 04/30 18:44想用刑法因為走法院太慢。就不知道實際

JGOBUYO 04/30 18:45上民眾黨法案怎麼寫的,立法院資料庫有

JGOBUYO 04/30 18:45時間再去看看有沒有更新

ccufcc 04/30 21:08

※ 編輯: jump2j (61.56.170.19 臺灣), 04/30/2024 23:2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