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布民眾黨工個資挨告 四叉貓:傾全黨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好像不是這樣吧
: 是他一整個挑戰台灣個資法吧
: 我印象中根據幾年前的個資法 肉搜和公布其他人各資已經是違法的事情
: 哪怕是他公布在網上的訊息 也不能隨便散佈
: ptt都宣導過一輪了
: 4叉貓也是老鄉民
: 我是不知道 4叉為什麼他還敢這樣玩
: 因為顏色正確???
: 還是他覺得臉書是法外之地
: ㄎㄎ
: → kaodio: 什麼印象 麻煩PO法條好嗎… 114.44.29.12 10/19 22:09
好的 沒問題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64&O=3.2
故意洩漏他人個資
網友進行人肉搜索並公布在社群網站、網路論壇等網路媒介時,主要就是想讓被害人因為個資洩漏而受到不必要的困擾。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利用,原則上應在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也就是說我們即使蒐集個資也不能隨意使用,像是故意公布他人個資於網路上的行為,已違反對個人資料的利用規範,並足以對他人產生損害時,根據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遭到公開個資的被害人,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即使受到非財產方面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要是其名譽被侵害的話,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要是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並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賠償金額。
================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64&O=3.1
個人目的單純分享個資
現實生活中我們可能擁有外貌出眾、手藝靈巧等足以令人自豪的親友,在社群網站、網路論壇等網路媒介與他人交流時,自然有可能會想將這些親友分享給其他人認識,因而將親友們的個資上傳至網路上與網友們一同分享。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不適用個資法規定。也就是說我們單純上網分享親友資訊的舉動,並不會觸犯洩漏個資而受個資法處罰。
但此舉要是有侵害親友的人格權或隱私權時,遭公布的親友仍可以根據民法第18條、第
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並且要求公布者對其因個資公開所受到之損害進行賠償。也就是說不要以為不受個資法限制就沒有法律責任,隨意公開親友個資也有可能得面臨民事賠償,所以要分享個資一定要得到當事人同意。
===
這裡寫得很清楚 人肉搜索
4差貓也是人肉搜索了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順道說一下 這是法務部的網站
ㄎㄎ
--
※ 引述《kuwata18 (金剛伏魔神通)》之銘言:
: 這我覺得因人而異 這是一個高雄前板主simonjen: 不過我倒是可以接受女生一邊哈菸一邊幫我哈屌 覺的是猥褻的簽名擋
: 過我怕她會不適應 #1W0TXckp (L_TaiwanPlaz): 因為如果香菸的直徑是地球 那我的雞雞的直徑就是冥王星
地球直徑 12707km 冥王星直徑 2300km 香菸直徑是0.5cm 節哀
--
人家是黨在罩的
司法是綠的,人家早就玩開了
這些人是不是平常傲慢慣了 以為想幹嘛
就幹嘛?
個資法都這麼久了還有人不知道嗎
法務部比法官懂法律?
該釋憲了
當過版主算不算知法犯法
等等請党申請釋憲(咬手趴)
爛咖一個,一直在破壞社會秩序
法條點進去看 都公佈而已 還沒施行 自high
用的
我不知道誰在自嗨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增訂之第 1-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基本就是這一條 暫未生效
https://i.imgur.com/U4zBAIv.jpg
他又不是全部未生效 你可以再點進去看看 還有一個叫連結舊法規內容 你可以點進去看看
https://i.imgur.com/mksfrjc.jpg
104版個資法 一樣是 20條
https://i.imgur.com/fl81ML9.jpg
就基本 沒改動 我是不知道誰在自嗨啦 ㄎㄎ
很多都是自己公佈在網路上的 還有法院自己
的判決書 還不快跟法院提告xd
讚啦
哈
所以並不是你說最近幾年改的 是一直都有
我說的是幾年前 有問題嗎??? 七八年前也是幾年前 有問題嗎??? 我又不是說幾十年前 = = 也不是你推文說的 法規未生效 我是萬萬沒想到 你最後的挽尊的方式 是在那裏跟我玩近幾年 還是幾年前的字眼 ㄎㄎ
※ 編輯: A6 (60.246.44.7 澳門), 10/19/2024 23:05:04這法成立的條件有這麼簡單 早就一堆人被告
到死了
是很多人被告 你去查一下就知道了 不是你不知道就沒有好嗎 多看看新聞好ㄇ
※ 編輯: A6 (60.246.44.7 澳門), 10/19/2024 23:23:03你說的這法就幾十年前就有啊 有什麼不好意
思承認的
你現在又變 幾十年前就有 前面 被你說成還沒實施 → kaodio: 法條點進去看 都公佈而已 還沒施行 自high 114.44.29.12 10/19 22:47 → kaodio: 用的 114.44.29.12 10/19 22:47 現在又改口來說別人說錯 笑死人 說沒實施的是你 說實施幾十年的也是你
※ 編輯: A6 (60.246.44.7 澳門), 10/19/2024 23:27:12我說的還沒實行是你po出來112年增訂的部分
這法公佈於104年 而且是84年就有個資法了
你想說幾年前都可以嘍
法條點進去看 都公佈而已 還沒施行 自high
這是你說的喔 笑死人
※ 編輯: A6 (60.246.44.7 澳門), 10/19/2024 23:43:34推你一個法治概念 很多人真的應該要檢討
自己是否有過頭或逾越尺度的舉措 不要違
法造成錯誤示範
但最低500元以上光通告費 不知道能多公
布幾次
推
說錯就安靜 還瘋狂跳出來被打臉是啥意思
深怕別人不知道法盲在跳針
傻鳥該出征了
他上次已經害死一個人了嗎?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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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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