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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連判五次死刑後改判無期 有卦嗎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連判五次死刑後改判無期 有卦嗎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4

※ 引述《douge (樹大便是美)》之銘言:
: ※ 引述《kace111512 (SeeSawFRee的,就給有追a)》之銘言:
: : 連判五次死刑
: : 犯後第六年還是確認“罪行重大,無教化可能”
: : 最後在2023/5躲過了改判無期徒刑
: : 這樣子強盜殺人都不用死刑了
: : 在台灣犯罪有什麼好怕的,連不可教化都可以不判死
: : 這是2016執政後的司法改革嗎?
: : 判決在最後一年髮夾彎,彎的很不可思議
: 這屆大法官就在惡搞台灣阿
: 然後一群拍拍屁股就跑了
: 為什麼要多數決
: 不只是因為要統一共識 "同時要排除有人有否決權"
: 這群法匠搞出這種解釋
: 變成一個極端的司法極端垃圾混進去法官群
: 就可以強迫所有的法官都必須依照他的意思廢死
: 只要他認定天是地 馬是狗 你也拿他沒辦法
: 有這種道理 lol
: 合議庭制度等同被廢了
: 因為這群人渣大法官故意搞出一個一票獨大制
: 如果我們要給大法官這種當上帝的制度
: 那大法官得同意任命投票也應該改成 一票反對制

先深究「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零四六號刑事判決」中,關於「量處上訴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之理由」的段落:

(一)死刑乃終極剝奪生命之刑罰,具有不可回復性,應儘可能謙抑適用,無期徒刑僅剝奪人身自由,兩者雖均得用以防禦對社會之潛在危害,但選科結果生死有別。法院須在罪責原則之基礎上,綜合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十款事項等有利與不利之情狀為評價後,依被告具體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及責任之嚴重程度,檢視其罪責是否尤屬重大,而符合公約第六條第二項所要求情節最重大之罪;再審慎衡酌有無足以迴避死刑適用之情形,判斷其是否已無復歸社會之更生改善可能,俾以決定選科死刑或無期徒刑。而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祇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尤重在教化之功能,立法者既未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之法定刑定為唯一死刑,並將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列為選科之項目,其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案情狀,審慎斟酌,俾使所犯情狀未達情節最重大之罪或個別情狀有可減輕之因素,或尚有更生改善可能之罪犯保留一線生機。

(二)本院經踐行量刑言詞辯論,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量刑事由再重為審酌後,認為上訴人尚無必須剝奪其生命,處以死刑之理由:

1.上訴人因居間斡旋本件毒品交易而與蔡鎧陽會面認識,得知蔡鎧陽曾與臺中地區販毒集團成員共同花費其遭侵吞之數千萬元購毒款項,而心生疑慮,於峨眉停車場等候交易期間,因懷疑蔡宗育藏槍在身,先藉詞支開蔡鎧陽,殺害蔡宗育後,離去時,恰蔡鎧陽返回現場,因蔡鎧陽開啟車門發現蔡宗育屍體,僅為免犯行事跡敗露,即持槍對蔡鎧陽射擊三槍,擊中二槍,終至蔡鎧陽死亡,其輕視他人生命法益之動機惡劣,手段冷血、殘酷,並造成永遠無法回復之損害,被害人家屬亦因而家庭破碎,天人永隔,身心承受巨大之苦痛,復於白晝鬧區之停車場行兇,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其犯罪情節極為嚴重,難期容於社會基本價值,可責性甚高。惟公約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依上揭人權事務委員會之相關解釋,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未直接和故意(或譯「蓄意」)導致死亡的罪行,儘管具嚴重性質,絕不能作為判處死刑的理由,且僅屬公約為適合於不同國家之刑事法制度所設定之一種最低度要求,在審判實務之適用上,即使被告所犯該當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之罪名,且法定刑有死刑(相對死刑)之案件,仍須回歸以被告具體個別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及責任之嚴重程度等犯罪情狀,資為是否選科死刑之充分理由為斷。因此於判斷行為可責性之輕重,考量是否該當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對於各犯情事由即應予檢視、審酌,綜合判斷。

2.斟酌上訴人此部分犯行之具體情節,其僅為自保,阻止殺人犯行曝光之殺人動機,固不具正當性,然觀諸第一審勘驗筆錄及監視器翻拍畫面所載,上訴人於峨嵋停車場內,係先藉詞支開蔡鎧陽,於槍殺蔡宗育後,正要離去之際,適遇蔡鎧陽返回,其對蔡鎧陽尚有揮手示意離開之動作,並將蔡鎧陽帶往小客車停放地點的反方向,係因蔡鎧陽突然轉身往小客車走去,打開車門發現蔡宗育屍體,始另行起意犯案,足見上訴人本無蓄意殺害蔡鎧陽之意,屬臨時起意之偶發性犯行,亦即其非具計畫性預謀槍殺蔡鎧陽,惡性及應受非難程度與公訴論告意旨所指謀劃害命取財容屬有間。復參諸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載敘蔡鎧陽死亡原因為生前遭受遠距離二次槍擊傷,並造成頭部顱骨貫穿傷致腦幹損傷及背部皮下貫穿傷,因神經性休克死亡等情,所為遠距離持槍射擊三槍,雖手段殘忍,仍與近距離行刑式槍殺被害人或手段具有殘虐性、折磨歷程之殺人態樣有別,再酌以上訴人與蔡鎧陽係為交易毒品而見面認識之關係,毒品交易經常伴隨幫派勢力介入、暴力活動發生,風險極高,因此衍生之殺人行為,相較無差別、隨機殺人之被害對象及情節,難謂更具較高的違反道德及倫理可非難性,情節輕重程度尚有不同,併就殺害人數多寡、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犯情事由,暨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嚴格限制其適用且採狹義解釋等旨之相關解釋意旨予以綜合觀察考量,尚難認上訴人之犯行已該當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

3.上訴人此部分所犯之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並非唯一選項,且本件不能科處死刑,其罪責上限勢必向下調整為無期徒刑。再綜合考量上訴人父母雙全,有姊弟手足,未婚,無子女,案發時有交往中之女朋友,假釋後在朋友的工程開發公司上班,每月薪資二至四萬元,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前曾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傷害、脫逃、強盜等犯罪前科,素行不佳,並經歷長達十年餘之監所教化矯治,於假釋期間再犯本犯行,於偵審中坦承犯行,當庭向蔡鎧陽之母親楊翠娥表示歉意,賠償家屬認識萬元,未取得寬宥等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等個人事由,並無減輕量刑之因素;於更生改善可能性部分,依上開精神鑑定報告及受刑人釋放前覆查表、報請假釋報告表所載:上訴人退伍後雖開始參與幫派活動,個性較衝動,但綜合觀之,雖有部分反社會人格特質,但未達反社會人格疾患診斷標準,在適當環境中,仍能維持一定自我控制力遵守規範;具中等智商,無藥物成癮或其他精神科病史,於監所內展現相當學習能力,在高度結構的環境中,展現穩定的生活表現,仍有部分矯正教化可期待性,再社會化部分,雖有重回一般社會生活的規劃與嘗試,但其持續度不佳,若無法隔絕幫派朋友影響,其再社會化之可能性較低;於入監服刑期間,其學藝成果、悛悔情形、教育成效均屬良好,出監後再犯之研判為「若能加強其生活就業之輔導,似無再犯之虞」;執行期間踴躍參與文康活動,作業認真負責、學習態度積極,獲有八次獎勵,平日能接受教誨遵守監規,整體行狀表現正常等各情,足見上訴人雖易受幫派影響,然經由長期監禁、輔導治療,非無矯正教化之合理期待可能,是基於特別預防之考量,以無期徒刑理論上乃永久監禁,上訴人於執行二十五年後可否符合假釋條件得予假釋出獄,乃屬無可預期之事,縱或得以假釋時,依其年齡,迨復歸社會時,幫派勢力之影響應已減輕,有預防再犯風險之效果。是以為充分評價上訴人罪責,及考量刑罰感應力、降低社會風險與多元刑罰目的,本院並聽取檢察官代為陳述告訴人即蔡鎧陽之母楊翠娥就量刑之意見,經斟酌再三,認對上訴人此部分犯行量處無期徒刑,經由長期監禁手段,當得防禦其對社會之危險性,兼顧行為人更生改善與社會安全之維護,即與罪刑相當且符合比例原則。爰撤銷改判處無期徒刑,並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至扣案行動電話八支、詐欺所得之贓款四十萬一千九百元,或非供殺人犯行所用,亦非違禁物,或與本部分犯行無涉,均不予宣告沒收。



主要是因為多次撤銷改判後,仍處「死刑」

但此回下級法院的判決事實基礎無可推翻,因此就量刑部分,直接行法律審中少見的「言詞辯論」環節。



說回「司法改革」,當初的本意包括「國民法官」、「憲法訴訟」新制等

但理論上不直接包括「極刑」在人權主義上的適法性審核

因此讓大法官在自由心證的背景下,任意搞砸司法院的名聲,也見不到真正能夠伸張正義的一刻...



又歸根究底,當時根據的是較不貼切的「釋字第四七六號」(針對毒品犯罪),時代上已有一定隔閡

反過來講,這種撥亂反正似乎太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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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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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rex310 11/21 10:27感謝民進党,實質廢死

ZXCVBNM9999 11/21 12:20民進黨:不客氣

jovi0001 11/21 18:31現階段之刑事政策,

jovi0001 11/21 18:31非祇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尤重在

jovi0001 11/21 18:31教化之功能 --等等,這政策和方向是誰訂

jovi0001 11/21 18:32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