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所以路易莎會驅趕保險跟家教仔嗎????????
※ 引述《VVizZ (我很窮)》之銘言:
: 欸幹
: 路易莎
: 已經取代麥當勞
: 成為免費仔最愛占用的地方了
: 我花45塊買紅茶
: 想幹嘛都可以對吧
: 現在說這個不可以
: 那賣保險可以嗎
: 當家教教室可以嗎
: 還是業者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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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一句話說到重點,的確,法律上的確是業者爽就好
他根本不在乎你有沒有消費,低消多少,他只要讓你坐,沒趕你,你就可以繼續坐
商店雖然是公開場所,允許不特定人士自由進出,但店主有權決定是否歡迎某位客人。若店主不歡迎某位客人,可以請他離開。如果該客人被要求離開卻仍然逗留不走,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罪。此條法律規定:「未經允許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附連圍繞的土地或船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藏匿於其中,或受到要求離開仍滯留不走,也視為侵入住居。」
換句話說,店主完全有決定要不要做你生意,要不要讓你坐,不管你在幹什麼
他只要決定不讓你坐的那一瞬間,就可以請你離開,你不離開他就可報警提告侵入住居
法庭上的判例也非常一致,刑法第306條定義的住居包括店鋪,沒有任何爭議
店主都請你走了你還賴著不走就去跟法官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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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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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Holo] 虎鯨抱怨被趕出拉麵店怎麼很像很多人對於法條的理解有誤會阿 我指的306條第二項 要求退去不用理由好嗎 意思就是即使主人邀請你進來(入屋![Re: [Holo] 虎鯨抱怨被趕出拉麵店 Re: [Holo] 虎鯨抱怨被趕出拉麵店](https://i.imgur.com/KKGqNHj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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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他] 姻親專法,防治霸凌連署中!非法律人,但幫你查了一下法條 希望在你的婚姻專法立法前就能有現行法條保護你 法律就在那裡,要記得拿起來用 ※ 引述《rrum (i'm sorry.)》之銘言: : 抱歉,打擾,但這攸關大家的權益,不要再有第二個張尹馨 連署需要5000人,只剩10
Re: [Holo] 虎鯨抱怨被趕出拉麵店依我國刑法規定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即使你是合法進去店家的客人![Re: [Holo] 虎鯨抱怨被趕出拉麵店 Re: [Holo] 虎鯨抱怨被趕出拉麵店](https://i.imgur.com/KKGqNHj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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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高虹安才交保!地檢署升起民進黨黨旗 北檢看清楚刑法306條在講什麼好嗎 是不是以為在那喊侵入住宅罪就以為不是住宅沒有這問題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 元以下罰金。 這條不是只有住宅好嗎![Re: [新聞]高虹安才交保!地檢署升起民進黨黨旗 北檢 Re: [新聞]高虹安才交保!地檢署升起民進黨黨旗 北檢](https://i.imgur.com/eYZhkDt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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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公司7點開門 員工4點私自開鎖進入合規?這個案件 目前有爭議性 1. 黃並沒有入侵民宅或者是自然人 或者法人登記之民用住宅 立法院屬於公共財並非私人領域X
[問卦] 依照某些台女的邏輯 可以拒絕公婆來家中?請問一下 王力宏事件 是不是失智列車又加開?? 竟然說女主人不同意的客人 就不能進入 這樣算侵入住居罪4
[請益] 108年刑法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 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 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 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加重竊盜罪1
Re: [新聞] 綁繩比特犬「事發3動作」超無辜:為何只奇怪 怎麼沒人討論入侵他人土地的部分 也沒看到檢察官討論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 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 [新聞] 綁繩比特犬「事發3動作」超無辜:為何只 Re: [新聞] 綁繩比特犬「事發3動作」超無辜:為何只](https://i.imgur.com/ITYRYxt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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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臉譜人包圍「提款機」噴煙 竹市府:靠自己幻想不如來看一下法條比較快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 第 308 條![Re: [新聞] 臉譜人包圍「提款機」噴煙 竹市府: Re: [新聞] 臉譜人包圍「提款機」噴煙 竹市府:](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Re: [新聞] 登革熱噴藥假裝不在家會挨罰? 高雄衛生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8 條 傳染病發生時,有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 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之,並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