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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文哲、沈慶京等4被告不服延押 抗告結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柯文哲、沈慶京等4被告不服延押 抗告結作者
LaughPoint
(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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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現在台灣就是在民進黨下的極權國家司法沒獨立 Line皇當權

沒羈押不羈押認為你有罪就是關


現在只是羈押階段,還沒判決有罪或無罪,不能因為你說有些證據對你有利,就說羈押原因消失

法院認為,這4個人涉嫌重罪,有逃跑、串供、滅證的風險,羈押仍有必要,暫時不因為部分證據有利就改變羈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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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puslin (repuslin)》之銘言:
: 1.媒體來源:民視新聞網
: 2.記者署名:顏一軒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快新聞/柯文哲、沈慶京等4被告不服延押 抗告結果出爐
: 4.完整新聞內文:
: 最新消息!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入京華城案遭收押迄今,北院5月26日裁定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及柯競辦財務長李文宗,自6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至8月1日,4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高院今(12)日下午表示,原裁定之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並無違誤或不當之處,因此予以駁回!
: 高院說明,第一,原裁定認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核無違誤或不當之處:原裁定認為被告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等罪嫌。
: 被告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被告李文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等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4人所犯之違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其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高,且審酌被告4人供述、爭執事項、證據調查進度後,仍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故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因而裁定均自114年6
: 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 高院表示,抗告意旨不可採取之理由:(一)被告4人雖以原審調查部分證據結果,爭執其等並未涉有本案犯行。然被告4人是否確實涉犯起訴罪責,屬於原審法院綜合調查證據及辯論之結果而為實體認定之問題, 尚不得僅依調查部分證據呈現之狀態,即認為原羈押原因已不存在。
: (二)原 羈押裁定係 為確實防止被告4人串證而裁定羈押禁見。核諸原審之審理計畫, 本案 現處於 證據調查階段, 尚有諸多重要證人未進行交互詰問,並無抗告意旨所稱重要證據均已調查完畢而無羈押原因或必要性之情事。
: (三)被告4人及其等辯護人於原審中, 均得依自主意思充分主張、答辯、聲請調查證據及陳述意見, 且 原審已盡力維護被告4人訴訟權益,並無抗告意旨所指因受強制處分而侵害其等受公平審判權利之情形 。
: 高院提到,被告沈慶京主張罹患疾病身體狀況不佳一事 ,業經原裁定說明其辯護人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應待原審依其聲請意旨另行調查處理 。
: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連育群、陪席法官蕭世昌、受命法官陳思帆。
: 第四,不得再抗告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5612W0508
: 6.備註:
: 看好了 合法羈押 搞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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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d0101 06/12 17:11高院的狗也想升官啊 至少要押五年

repuslin 06/12 17:11合法雞押, 依法羈押

sted0101 06/12 17:11都說上級審想了解了

geeg 06/12 17:11私法:不談論證據問題,黨說羈押就羈押。

tnc555 06/12 17:13綠共的司法改革就是沒證據的關到死,有證

tnc555 06/12 17:13據的直接落跑

u9005205 06/12 17:13小沈1500是證據力無效,還是偽造證據,

u9005205 06/12 17:14下好離手...

u9005205 06/12 17:15小沈是沈慶京還是另有其人,想好要怎麼

u9005205 06/12 17:15答辯了沒...

magamanzero 06/12 17:19樓上那兩點都不需要答辯...

magamanzero 06/12 17:19那根本不能成為任何證據...

james725 06/12 17:24此生不投民進党從你我做起

SShirakawa 06/12 17:34對比綠營的被告這個標準嚴苛好多

wdouglas 06/12 17:44法律就碎他們解釋的

wdouglas 06/12 17:45看看鄭文燦過個場就交保了

kimchvm03 06/12 17:48連excel 有沒有證據力都不知道還要人

kimchvm03 06/12 17:48答辯

taylor0607 06/12 18:32多得是底層瞎挺 台灣低端那麼多沒完

taylor0607 06/12 18:32沒了 至少設個有繳稅才能投票的檻 不

taylor0607 06/12 18:32然整天洗腦40%就好了 拉個屎也是挺

ludada 06/12 22:31你說的都對,所以我們決定再花五年找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