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憲法的釋字499號本質的意義
※ 引述《morris1661 (morris)》之銘言:
: 它的意思是如果發現立法有重大瑕疵
: 之下,是不是真的可以少數不用服從
: 多數?是有重大瑕疵之下喔!
解釋文已經明白指出:
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
二、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這一些話,白話來說就是:
在修改任何法律的時候,都必須兼顧到各種原則,包括但不限於
「不溯及既往」、「權力分立」、「明確性」(或法律保留原則)、「安定性」、「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
如果置這些於不顧,而導致秩序上出現混亂,後果是全民要共同負擔的,不僅局限於制定該法律的人員而已
且這在釋字第七九三號(「黨產條例」案)中,有再次被重申
理由第五十九段指出:
基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法律規範,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生效;亦即法律原則上不得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即已終結之事件。惟立法者制定溯及既往生效之不利性法律規範,如係為追求憲法重大公共利益,仍非憲法所當然不許。又,受規範對象據以主張信賴保護之信賴基礎,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相容者,其信賴自不值得保護,更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所以至少要主張沒有對憲政構成危害,一切才能好商量
什麼都不正確地做、就只想不顧憲制而亂來,後果就會擺在眼前(如人民上街抗爭等),想阻止已經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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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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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的出現,就是司法權開始介入立法權
的開端,其實非常不好
當初國大自肥的問題,本來有討論由當
時的國大自己重新修憲解決(這是比較好
的解決方式),以往的大法官遇到這種
事情也是推給是政治問題不碰,沒想到4
99會大剌剌的直接去干涉立法權
憲法學者跟大法官是騙子,南非憲法很
進步卻是越來越糟,英國憲法很落伍卻
是越來越進步
把憲法交給這些紙上談兵跟為虎作倀的
傢伙
人民吃飯睡覺上廁所需要你們這些憲法
學著大法官來指導嗎
整體把維護憲法掛在嘴邊的統治階層真
是笑死人的糟糕
搞不懂誰才是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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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修憲門檻很高?那就廢掉修憲門檻啊釋字499號指出,憲法增修條文如果違反憲法具有本質重要性的部分(憲章),那麼修憲 條文將違憲,揭示了修憲有界線說。 據此,有學者主張修憲高門檻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因而可以用釋憲的方式宣告修憲門檻違 憲。 釋字499理由書:「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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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少康戰情陳鳳馨稱有主張武統言論自由柵欄仔槓精酋長--紅酒大師 標準的 斷章取義 偷換概念 的 胡扯文 來秀下限了 沒錯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開頭確實寫道:「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 但依照我國憲法邏輯 可是只允許 中華民國以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方式統一兩岸 從不允許是 中國共產黨統一兩岸(強姦臺灣)X
Re: [轉錄] 邱顯智: 民進黨打炒房,笑話!用信賴保護原則在幫花代護航的可以看看釋字793 節錄 按基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法律 規範(下稱不利性法律規 範),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生效;亦即法 律原則上不得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即已終 結之事件。惟立法者 制定溯及既往生效之不利性法律規範,如係為追求憲法重大公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