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司法院預告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
只是就這些質疑來反問:
※ 引述《psychohero (Saitama)》之銘言:
: 沒有法庭「直播」,都是先錄音錄影,等裁判宣示後播送
: 推 william456: 知法犯法? 1.170.217.30 09/26 12:35
如果是真的這樣,請問為何草案第一條需要這樣寫?
原文: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條第九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說明: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九項授權訂定,另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懲戒 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九項皆有準用,自均為本辦法之 法源依據。」
行政法院、懲戒法院部分,按說明所指,都沒有相當明文
因此才有「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之描述,但以實際情況來看,難道可以矇混過關?
還是行政法院、懲戒法院都不是體系中的一部分,本來就不該受《法院組織法》所限?
而且辦法純屬內規,是在慌張什麼?
如果是真擔心通過的立法沒有執行、貪污犯(經濟犯)不受公眾監視,建議可以在經公告之預告期間內,向司法院陳述意見
透過非正當管道(如網路、媒體等)發聲,人家不一定會看在眼裡。
又其他條文,略為:
第二條
為促進審判之公平與公開,並兼顧程序參與人權益之保障,爰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法所定應公開播送之法庭錄音、錄影,指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所錄製,且符合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之錄音、錄影。
前項之錄影,應以單一鏡頭,定向定焦拍攝,不得特寫,並不得拍攝國民法官。
第四條
最高法院暨其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暨其大法庭及懲戒法院第二審,其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除有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經裁定不予公開播送之情形外,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上訴案件,除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之三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五條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第一審所為之法庭錄音、錄影,除有本法第九十條第三項但書經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或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情形外,不予公開播送。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第一審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三項但書,裁定實施錄音、錄影公開播送之言詞辯論程序,指下列各款所定之程序: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國民法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言詞辯論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四章第五節所為之民事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審、第二審言詞辯 論。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所為之行政通常訴訟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事件第一 審言詞辯論。
四、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十九條、法官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之懲戒法院第一審言詞辯 論。
五、除本法第九十條第七項所定案件外,依其他法律規定準用前四款規定所行之言詞辯論
第六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三項但書聲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於第一次行前條第二項所定言詞辯論期日之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之聲請,每審級以一次為限。案件經發回者,其聲請次數更新計算。
第七條
法院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應審酌無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對程序參與人及他人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之虞,且無足以妨礙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等一切情狀,始得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三項但書裁定准予公開播送。
法院為前項許可之裁定,至遲於第一次行第五條第二項所定言詞辯論之三日前為之。
第八條
當事人對於法院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三項但書准予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前項之抗告,不影響案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第九條
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實施公開播送,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財產或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之情形時,法院得依其聲請或依職權,准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公開播送。
前項所定參與訴訟程序者,指依法律規定參與法庭活動之人。
法院至遲應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時,向參與訴訟程序者告知本法第九十條第六項之規定。
第一項之聲請,應敘明符合本法第九十條第六項各款之具體理由,至遲於其參與之該次庭期閉庭前提出。
第十條
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實施公開播送,以完整播送為原則。但必要時,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程序參與人之請求,採特定範圍或內容之法庭錄音、錄影予以遮蔽聲音、影像之方式公開播送。
前項但書之請求,至遲應於該次庭期閉庭前提出。
第十一條
法院裁定准許公開播送後,認有不得或不宜公開播送之情形者,應依職權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前項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十二條
依本法公開播送之言詞辯論錄音、錄影,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
前項公開播送之時間,至遲不得逾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五日。但依本法第九十條第四項提起抗告,且經裁定停止執行,致無法於前開期限內公開播送者,應於准予公開播送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為之。
第十三條
依本法所為之公開播送,應於司法院指定之網站或平台為之。
第十四條
法庭錄音、錄影之公開播送,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行政訴訟法、公務員懲戒法、法官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六日施行。
讀起來全都遵照通過之「法庭直播」內容辦理
只是從表面上看來,可能稍嫌含蓄了點(沒有直接寫「直播」,而是用「錄音錄影」來帶過),這不一定代表制定單位違反程序規定之意圖
在還沒上路前,就要擔心有不透明之疑慮的話,大概都沒有看清楚國外施行前例,結果只會拆東牆補西牆,斷章取義的「果子」是不會甜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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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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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蔡任命的女大法官:法院直播是時代趨勢蔡英文總統任內任命的現任大法官 朱富美 在任職於最高檢察署時 於最高檢察署的內部期刊 日新司法年刊 曾發表【最高法院全民「觀」審—網路轉播勢不可檔的時代趨勢】15
Re: [閒聊] 「法庭直播」真的不可行嗎?台灣其實是有「公開審理原則」的 法院組織法86條: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大原則上來說法庭審判就是公開的12
Re: [討論] 為何在美國「法庭直播」就沒有隱私權問題你這也是在帶風向吧 草案在這要不要自己看 第九十條 法庭開庭時,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 必要時,得予錄影。 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 開行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 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應 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 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 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 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 不予公開播送。10
[討論] 被黃國昌的再修正動議噁心到在蔡易餘threads上看到的 果然噁心的東西都藏在再修正動議 黃國昌真的有夠無恥 黃國昌再修正動議版本的![[討論] 被黃國昌的再修正動議噁心到 [討論] 被黃國昌的再修正動議噁心到](https://i.imgur.com/FTZ3EFz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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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黃國昌:法官檢察官協會反對直播,我不認同話說為什麼會有人覺得民眾黨版本可以直播啊 第八十六條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第九十條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6
Re: [討論] 立院三讀 起訴書一審判決後才公開胡說八道,第二段是不是沒看完? 「惟若欲通案性、一般性地將起訴書公開,已非交由資料保有機關於具體個 案權衡判斷,因起訴書內容涉及民眾隱私權,建議參照法院組織法第83條 之規範模式,另以法律明確規範之,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明明法務部對於「通案性、一般性公開起訴書」(也就是『非』法院組織法5
[問卦] 認真就問有什麼理由阻擋法庭直播嗎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法庭直播規定,法律審採「原則公開、例外 不公開」,事實審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 ,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公開播送。 當事人可以決定直播,不代表當事人可以做什麼有利於自己的事情,反而是一直不公開的理 由是什麼,就怕不利於當事人的事情不是嗎?![[問卦] 認真就問有什麼理由阻擋法庭直播嗎 [問卦] 認真就問有什麼理由阻擋法庭直播嗎](https://img.youtube.com/vi/zPjf2qbHpXs/mqdefault.jpg)
![[爆卦] 司法院預告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 [爆卦] 司法院預告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https://i.imgur.com/xyHuyTob.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