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被黃國昌的再修正動議噁心到
在蔡易餘threads上看到的
果然噁心的東西都藏在再修正動議
黃國昌真的有夠無恥
黃國昌再修正動議版本的
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八項文字:
「經第二項、第三項合法公開播送之錄音、錄影,不受第九十條之四之限制。」
第九十條之四條條文文字: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 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之使用。」
還有留言補充的
http://i.imgur.com/koKCAD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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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5.154.164 (臺灣)
※ PTT 網址
推
笑了 現在修不代表他之前的沒事
推
黃國昌,意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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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王表示:我可以大肆造謠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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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
推
放心。未來這法一定出問題。
→
就已經公開散佈了 還禁止公開散佈幹嘛
噓
你都公開播送的東西還要禁止人家播送喔=
→
=?
這麼好的法條為什麼要靠再修正動議偷渡?
噓
所以電視台直播過的影片,我不能分享?
推
這禿頭沒救了
噓
這條黨團協商有討論,哪裏藏?
→
沒這條就等於法庭直播不能轉傳分享欸
→
一看就知道你沒再看黨團協商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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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直撥才不會被斷章取義,就像這篇文
推
所以未來法庭直播的人事物都會被永久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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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也會被當成上課的範例。誰都不想壞
→
了自己的名聲。讚!
推
不要臉的腳尾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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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罷免後把他們藍白不合理法案全部廢止.
推
然後未來直播就開始一堆網軍會攻擊證人
噓
有一個不看過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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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浪費生命去跟他們廢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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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有人不懂修正動議是啥喔
推
白營網紅:謝 國昌賜劍
推
※ 編輯: Akun (27.96.249.197 臺灣), 06/27/2025 19:42:01
※ 編輯: Akun (27.96.249.197 臺灣), 06/27/2025 19:42:43
狗雜種現在急的要死
推
修正動議就是見不得人的意思
推
大罷免治狗昌!
推
高調
爆
[爆卦] 黃國昌回應國會改革懶人包1. 站在窗戶旁邊那個不是他,他那天沒穿西裝 補充:根本沒表決2兆條款 補充2: 有人插隊還罵髒話 2. 請民進黨對襲擊議事人員,尤其是周萬來秘書長的行為道歉 (阿苗是個人才,年輕人就算了不跟他計較)30
[爆卦] 蔡任命的女大法官:法院直播是時代趨勢蔡英文總統任內任命的現任大法官 朱富美 在任職於最高檢察署時 於最高檢察署的內部期刊 日新司法年刊 曾發表【最高法院全民「觀」審—網路轉播勢不可檔的時代趨勢】X
[討論]黃國昌:柯建銘又說謊 修正動議本就現場拿黃國昌剛剛記者會 被記者提問到昨天Threads上洗一整天的 什麼國眾兩黨最後修正版本昨天才看到 事前沒看到…等的 黃國昌痛批柯建銘又在說謊![[討論]黃國昌:柯建銘又說謊 修正動議本就現場拿 [討論]黃國昌:柯建銘又說謊 修正動議本就現場拿](https://i.imgur.com/4Ri7kxR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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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法庭直播」真的不可行嗎?台灣其實是有「公開審理原則」的 法院組織法86條: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大原則上來說法庭審判就是公開的12
Re: [討論] 為何在美國「法庭直播」就沒有隱私權問題你這也是在帶風向吧 草案在這要不要自己看 第九十條 法庭開庭時,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 必要時,得予錄影。 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 開行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 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應 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 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 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 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 不予公開播送。7
[轉錄] 林智群律師(klaw):黃國昌在鑽制度漏洞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1
[討論] 不能夠說國會改革法案就是通過藍白新版老實說不能夠說國會改革法案就一定是通過藍白整合後的新版, DPP所提出的修正動議夠好也是能夠爭取到藍白兩黨的支持通過, 如果DPP要說藍白整合後的新版因為是修正動議是在搞黑箱的話, 那麼DPP通過的修正動議不也是在搞黑箱? --9
Re: [新聞] 黃國昌闢謠漏洞百出?苗博雅逐一攻破苗派說法 1.不會像黃國昌是提出一個完整的新版本 2.再修正動議只會是訂正錯字和標點符號 3.在表決之前沒人知道國昌版條文長什麼樣子 謬誤一、沒有人事前知道國昌版條文長怎樣。8
Re: [討論] 黃國昌:法官檢察官協會反對直播,我不認同話說為什麼會有人覺得民眾黨版本可以直播啊 第八十六條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第九十條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1
Re: [討論] 為何這種矚目案件不直播沒有法律根據,這是在說笑嗎? 立法院法制局過去曾有人員撰稿提出質疑,相信迄今還歷歷在目吧? 相關內容: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以下稱本條文)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 、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第一項)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