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台南女律師成詐團共犯!陪偵洩密
※ 引述《godofsex (性愛戰神)》之銘言:
: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 台南地檢署偵辦一起大型詐騙集團案,驚爆該集團所委任何姓女律師涉嫌與詐團成員勾串: 、洩密偵查情報並涉嫌洗錢行為,檢方認為其利用律師身分違反職業倫理,犯罪嫌疑重大: ,且有滅證與勾串共犯之虞,以詐團共犯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台南地院: 經審酌後於16日深夜裁定羈押禁見獲准。
結果來到了今天,更扯的已經出現
按照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一一四年度偵抗字第一八八號刑事裁定(第一審:一一四年度聲羈字第四三二號)
主文首先提到「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則略以:
一、原裁定以被告經訊問後,雖否認犯行,然依卷附事證,認被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洗錢、非公務員洩密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辯解與同案被告莫○昌、王○晨、張○安、告訴人柯○○相互矛盾,且就是否擔任永○公司法律顧問前,是否有進行
查核該公司之營業內容等節辯稱非授權期間,顯然避重就輕、及告訴人將購買翡翠之款項交給被告,且於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中就被告之身形、講話方式等指證歷歷;參以現今網路資訊發達及現今通訊軟體技術便捷、迅速、私密之特性,若令被告交保在外,非不得透過手機或電腦所載通訊軟體與其他共犯或證人進行聯繫,故「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滅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並說明被告以律師身分為詐欺集團擔保,並同時擔任詐欺集團成員及告訴人之律師而有悖律師倫理規範,又被告利用陪偵機會取得黃○嘉、王○晨之偵查秘密,並洩漏偵查內容及進度予詐欺集團上層幹部莫○
昌,使幕後詐欺主謀莫○昌逍遙在外,助長詐欺集團實施犯罪,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治安造成一定之危害。而認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而命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固非無見。
二、然原審以被告「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滅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等理由,所為逕以被告否認犯行、所述與同案共犯不一、告訴人指訴歷歷及現今網路便捷、通訊具便利性等,為認定被告有勾串、滅證之惟一論據。而客觀事實上被告如何與共犯及證人勾串云云,未予審酌載明。且補具理由書均屬對被告否認犯行之辯解有所質疑,並採為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之理由,並不足釋明何以「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羈押要件規範之目的,在於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然所謂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應依具體事實,客觀認定,足認確有如此之危險或可能者,始足當之,惟此事實並非串證之事實,而為有串證之虞之事實,因此,應就案件進行情形及所舉證人與被告之關係等因素判斷被告是否有此等行為之虞,綜合以觀,不可徒憑主觀之認定即謂被告有串證之虞。原裁定所稱檢察官質疑被告同時擔任詐欺集團成員及告訴人之律師而有悖律師倫理規範,利用陪偵機會取得同案被告偵查秘密,並洩漏偵查內容及進度予詐欺集團上層幹部,雖有可疑,被告縱矢口否認犯行,亦屬其否認有涉此部分犯罪之利己辯解,均非屬本案認定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之具體「事實」。
四、是原裁定遽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羈押原因,所憑理由尚有不足,難昭折服,自仍有進一步究明之必要。故本案是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滅證之虞之羈押原因,原審未予詳為論述究明,尚有未洽,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撤銷,且為兼衡被告之審級利益,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置。
合議庭組織: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陪席法官張震、受命法官黃裕堯
而且更奇妙的是:
一、當事律師係隸屬「法律扶助」體系的成員
二、按照要求台南地院重開羈押庭的要旨,顯然是認為理由方面有所欠缺,且是在為本身 的利益進行伸張
看來要有「反觀」的字詞了...
對於詐騙案,居然會有這種撤銷的情況,基本上實屬罕見
要完成司法改革,恐怕連長遠都做不到,已經不能有太多期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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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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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聖地
翻譯一下啦 懶得看
別想太多了,橋頭地院那個在辦公室收詐
詐騙真是民進黨的心頭肉
台灣人整個傻眼
法律人一家親
團三百萬現金的法官,現在還是一如往常
地在審案
民進黨司法改造,壟斷憲法法庭,法綠工會
學者,劣質的法綠人,廢死,這龐大的司法
毒瘤共犯,所造成的司法及社會種種亂象,
是台灣的罪人。
連停職調查都沒有
民進黨打詐條例還留洞讓私法輕判呢。
打詐變打折?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 詐騙犯
法律人疼法律人惜法律人
認罪繳回「酬勞」就可減刑(202505聯合)
前高市律師公會副秘書長涉當詐團律師緩刑
雄檢不服要上訴(20250617民視)
更別說那個貪了三億的法官,一進去就好
幾個某黨的立委聯名保他去外役監,關不
到一年就保外就醫了在外面爽了,被查扣
資產還要退還給他...
都是自家人
綠師為人師婊,顛倒是非,別太意外
太扯了啦
司法改革大成功!
以前認為那些不正常的法官檢察官頂多5%
不到,但是現在50%我都覺得太低估
橋頭地院那隻沒事了啊?幹,有夠扯
司法官現在是人渣的代名詞吧
以前家裡長輩認識一個檢察官教唆殺人奪
蛤?!
產的,在被抓進去關之前,就是白吃黑甚
至黑吃黑在南部超有名的,你以為只有他
一個搞事可以這麼囂張?
台灣考上與法官後真的可以為所欲為
被黑吃黑幾千萬的長輩去年死了,這筆爛
帳大概也討不回來了
法官現在就是人渣賤狗啊
審計部:80多萬件加重詐欺有罪者、
檢察官自己羈押必要性寫太爛吧,現
僅0.2%判3年以上徒刑
今通訊發達能當成羈押理由的「有事
實足認」,那以後每個都可以羈押了
現在就是只有爛貨才能在法官檢察官體系
活下去,哪天像海關每次都是全部被抓收
私法改革大成功
錢也不用太意外了
可能不只律師,還有法官檢察官等等
詐騙產業台灣之光
DPP十年執政
這邊網路便捷通訊具便利性的串證就突
然知道要審酌載明補具理由書了?
綠色私法成功
柯:通訊發達不就是羈押我的理由嗎
笑死,不對,臭死,台灣法綠圈,真他媽
噁心,蛇鼠一窩,人都不會當。
全由這群垃圾法官自己解釋
法綠人就是爛
有這種輕判輕饒的 能改的時候通通要挖出
來丟掉
犯罪者的天堂不是說假的
法官判案就先用是不是自己人來決定
詐騙、共諜永遠是黨的心頭肉,黨絕對
保護的好好
可以這樣?????
詐騙一條龍不是隨便亂講的
反觀
律師犯罪 應該要修法加重2/3才對
知法玩法 不可取
士大夫之恥是謂國恥
台灣司法沒救了
司法人員真該要有退場機制
字太多,可以摘要一下嗎
你以為司法官為什麼這麼難考?因為考上後
為所欲為很少出事、就算出事,風頭後共犯
結構也保輕輕放下
待完法圈是從象牙塔內腐爛到塔外
垃圾執政民進黨
看來民進黨滾下台後認真查可以抓到
一堆爛帳
爛法官犯罪應該要剝奪職權才對
法律人都這樣互相掩護的嗎?
笑死
法綠
觀反
再補充:60萬元交保 沒有科技監控 = =
!!!!!
司法改革萬歲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https://i.imgur.com/Os7pWARb.jpeg)
爆
[討論] 朱亞虎認罪 李文宗否認犯罪至於朱亞虎的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北院認為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 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在羈押原因部分,北院認為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 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爆
[討論] 北院法官裁定結果 3人續押禁見案號:114年度訴字第744號 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開庭法庭:第15法庭 股別:「廉」股 邱于真法官21:50諭知:![[討論] 北院法官裁定結果 3人續押禁見 [討論] 北院法官裁定結果 3人續押禁見](https://i.imgur.com/JNcjenw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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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臉書上看到的高院裁定新聞稿 略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沈慶京為 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11
[爆卦] 李文宗 裁定書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李O宗經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之犯行,惟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8
[爆卦] 朱亞虎 裁定書全文被告朱O虎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羈押原因部分![[爆卦] 朱亞虎 裁定書全文 [爆卦] 朱亞虎 裁定書全文](https://i.imgur.com/UzKicaI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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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幫大家節重點 主旨 1.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點節錄 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https://tph.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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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高院又撤銷鄭文燦交保《高院裁定撤銷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案,新聞稿全文:》 113年度偵抗字第 1358號新聞資料 前桃園市長貪污等案件 113.07.10 檢察官因被告鄭文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更3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節錄理由如下 1.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 犯罪嫌疑重大 2.洗錢部分 嫌疑不足 駁回 3.洩密部分 可能有公務員,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為原告 駁回 羈押部分![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https://tyd.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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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李文宗朱亞虎被押有裁判書嗎?來源: 羈押理由 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Re: [討論] 李文宗朱亞虎被押有裁判書嗎? Re: [討論] 李文宗朱亞虎被押有裁判書嗎?](https://i.imgur.com/PvOrcae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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