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
臉書上看到的高院裁定新聞稿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5U9wxy9s5/?
略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沈慶京為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顯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間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
又本案既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前揭共犯或證人亦未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參酌前揭事證,堪認被告4人與各該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屬存在。原裁定以被告4人雖有滅證及勾串共犯之證人之虞,但本案檢察官偵查完備提起公訴,被告4人於偵查中經原審法院裁定羈押接見,重要證人均於偵查中具結證述,被告等人供述、證人證述是否可採,僅屬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問題,而認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似嫌速斷,其是否妥適尚非無疑。
二、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被告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是以,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並使各該被告、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殊有疑問,遑論該除外條款之範圍並非具體,原裁定亦未說明具體之執行方法,理由難認完備,自非允當。
————————————————————————
看了這個裁定新聞稿,感覺高院的意思很明顯
這幾個被告的部屬親友一堆都是證人,北院要怎麼防止被告接觸證人?
再加上還有共犯未到案(明顯就是指橘子),通訊軟體這麼發達,要怎麼防止被告聯繫勾串?
高院顯然就是認定北院的交保執行方式根本無法防止串供,
撤銷交保發回,請北院回去好好想想
--
果然抗告成功 看第一次高院拉回的裁定
書就覺得北院第二次的裁定還是沒辦法
說服高院
我操
問學姊轉被告沒 超好笑
阿北今天就公開示範如何接觸相關證人
北院審判長加油一點啊!!
這是叫北院要考量橘子的意思了
實 質 影 響 力
第一次就有問地院具保怎麼防範串證 強
制處分理由不完全了 然後柯文哲一出來
pg就報緊緊 然後這兩天蔡壁如又耍憨
根本不可能防止他串證
北檢早就說會串供,北院這些白癡法官充
耳不聞
趕緊叫橘子回來吧
就是這顆橘子真的太重要
一放出來就三個人翻供 誰信他這幾天沒私
下接觸其他人☺ ☺ ☺
人都放出來了,要串早就開始串了 北院
今天就表演給你看啦!一堆證人都相見歡
了
也不只是橘子,以現代通訊科技來說,
辦前民進黨中央執行委員陳啟昱、林
秉文的時候怎麼沒想到。
要負責嗎? 一直增加檢調難度是怎樣
就算限制住居也沒辦法避免嫌犯間彼此串
翻供的兩人還是黨高層☺
今天開會就直接串證了 超好笑
今天還讓柯文哲公開在螢幕上一直放話,
根本打臉北院,一堆關係人全部在場
低能兒開記者會串證
證的問題,
北院法官 真的頂
而且雖然知道地院不喜歡押人 但小草根
黃國昌一天到晚在那邊亂小搞成政治案
件 看北院第二次的裁定書實質影響力那
邊也有點滑坡 當時就覺得說服不了高院
畢竟檢方提柯能用橘子手機這件事其實
高院的新聞稿裡大概是這個意思。
就不可能不把橘子考慮進來
大絕招 實質影響力 還沒拿出來用
再說,這個案子還有潛在的嫌疑人沒有被
一出來演都不演就讓人翻供 民眾畜牲
黨真的全是法盲
揭露喔。
高院的意思已經很明確了吧
確保證詞不受污染又出來了!! !
別的不說,你能保證沒什麼法律知識的小
高院的意思就是傾向北院應該羈押
草不會窩在窗戶旁幫柯丟下來的紙條轉送
給其他嫌犯,
高院:地院你們這些白癡趕快把這畜生押起
來,不要讓我們一直加班,操你媽的
只為了求一個讓柯不會被關嗎?
地院本來就智障啊 可以處理工作但不能
高院只差沒說你他媽給我押
低端邪教徒加油多秀點下限
聯絡其他證人 三小 一堆證人不都同事
感覺關定了 現今科技就不可能完全限制
下次還有抗告搞不好高院逕行裁定了
柯文哲死定了 XDD
北院真的夠丟臉,劉德華搞笑就算了,一堆
搞笑不食人間煙火的低能法扶官
看看柯P今天後面那些人 嘻嘻
證人的OO可能被捏住了我們看不到 當然翻供
北院不是講了證人都具結 檢也沒證明橘
子涉案 金流也找不到
北院 就不食人間煙火 柯萊爾 話也信....
隨便用LINE就沒辦法監聽了
高院:用肛門想就知道柯畜生就是會串證,
只有你他媽北院不懂,丟臉阿
加保金也沒用啊 本案證人那麼多 加上通訊
軟體發達 無法確認他們有沒有接觸串證
LINE還有可能 用微信就完全無解
可以跟LINE調 微信根本不屌你
串供都串完了 這才叫司法不公
對一般人民有這麼慷慨嗎
四小福還沒變被告啦 你媽的
加保金是針對逃亡,串證根本防不了,智障
北院
蛤 他還問人家轉被告沒╮(╯_╰)╭
今天折扣碼串完了 擊敗
沒錯啊 看之前用電腦和手機找出這麼多資
料
北院的法官就大家最熟悉的恐龍法官 動不動
就可教化 其情可憫就輕判
四小福抓一抓啦 梳頭姊
理論上也可以乾脆自為裁定,不過一
般不會這樣做
刑訴413
高院有勇氣點自為裁定
一般來說還是都用撤銷發回為主,自
為裁定較為罕見
高院瘋狂打臉北院
如果北院再交保,大概下次高院就自己來了
柯 : 轉 被 告 沒 哈哈哈哈哈
高院都寫這麼明了 地院還故我就...
另外要注意,柯先前不知道為了什麼理由
北院是不是都小草啊
叫橘子辦了一個門號,用那個門號創了一
個叫羅廷瑋的帳號,
北院會不會不爽一審判無罪
光這件事就製造兩個斷點,北院都不會覺
得奇怪喔?
北院再交保啊,笑死人
上一次高院是質疑逃亡串供 地院只處理了
逃亡 但沒處理串供 所以避免串供 地院覺
得除了押之外 還有甚麼方式呢?
還特別提了網路通訊軟體,都講到這點
了除了押還有什麼方式防止串證?
這份裁定強調科技發達下的隱密通訊對案
件公正性的潛在威脅
阿北就法庭上裝乖說謊阿 出來就變大尾
並指出原裁定在保釋條件執行層面上的不
足,要求更嚴謹的司法處理。
柯還跟黃耍俏皮話問沒轉被告喔
北檢一直不怕阿北逃亡,怕串供阿,之前就
有串供歷史了
還有那個羅廷瑋就是防監聽的,不然阿北自
己再申請一個門號即可
而且之前該堂議員不是也偷洩露進度
如果怕太多雜魚訊息
這種裁定很不負責任喔!就高院這種邏輯,
啊這標準是不是每個案子都不該交保= =
在這個通訊發達的時代,所有被告都應該直
接羈押到一審判決才能放出來。我是指無論
北院超瞎
阿北可以呼籲橘子回來啊!
什麼案件都會有相同問題不是嗎?
高院邏輯,那燦燦是不是也要被抓回去了?
上次北院不就打槍過北檢的邏輯:有政治影
響力就該繼續羈押,那所有涉案政治人物
不就都該在起訴後被繼續押了?
結果高院這次竟然採納北檢的邏輯,該不會
高院這麼趣味喔?
...天啊!不敢往下想了...
感謝法官 讚嘆法官 判的太好了
正義通常遲到 但是遲早會到的啦
翻譯:北院你看看 有人翻供了
不是每個案子都有共犯未到案然後一堆
親友部屬同事都是證人這種情況好嗎
fdtu0928+1 今天真的表演給大家看了,
證人相見歡耶
高院這裁定書很硬欸
恭喜壁如
87小草 先質疑北檢又質疑高院
北院法官真的丟臉 被打臉不膩
黃國昌那套沒用的
台灣說到政治影響力有誰比得過阿北?影響
力就是該適用在阿北身上才合理。
真恐怖的迫害
又不是每個案子都這麼特別+1 而且還不
避嫌
我也覺得阿北是第一個驗證實質影響力
的政治人物
其實就把民眾黨的黨公職都轉被告就好啦
不是每個案子都這麼特別 然後不是每
個案子 被告都那麼囂張 愛演戲 愛說
謊
窩不知道 窩不知道 7414啊
高院意思簡單說:北院你他X的有沒有想清楚啊?
北院問A 柯答B 然後法官就被柯引導到
B 幹 真的很有問題
本院就不乾不脆 不知都串證多少了
網路有可能串證 大部分的犯罪都不能交
保了吧 只要不被收押就是串證
地院法官月薪也就十幾萬,加上身份
特殊沒機會搞啥副業(若要合法合規
),說真的也屬於中下階層,的確很
有可能是洨草。
今天民眾黨串證大會跟阿北玉音放送狠狠
打了北院一巴掌
高院:不羈押我會被電飛 地院你就吞了吧
黃國昌這些人用政治力干預司法,一堆人
在那邊抗爭,法官扛不住壓力就是會這樣
一直扯橘子,結果檢方在起訴書裡面自己又
不寫
我就問擴大會議的與會者是誰?應該是
中央委員吧,那試問現在中央委員裡是否
有證人身份的?又再問出現在會議內外
環境的人裡面是否有非中央委員身份的
證人??這是否符合工作之必要接觸?
打了北檢一巴掌
關四個月調查還能串供
看看桃檢怎麼漂亮辦案
高院講白話就好,你們四個直接認罪,沒
有第二條路
史上第一遭,踐踏的是誰,有腦的都懂
這個撤銷實際羞辱了北檢
所以柯黨主席白辭了
趨吉避凶趨吉避凶
開阿伯直播,看阿伯吃飯睡覺上廁所
辭黨主席又不能跟有決定權讓他辭黨主席的
人見面,等於是挖一個洞給他跳
北院裁定交保的理由真的是太鬆散
但我想柯文哲律師團隊早就預知到是羈押禁見
只是沒想到北院會給兩次機會 應該是賺翻了
此案會創造歷史 之後再無交保制度 全部都
羈押
這他媽夠明白了吧 智障北院
趨吉避凶....
白癡北院法官 幹你娘都串好了 你他
媽稅金小偷
6
^^^^^^^^^^^^^^^^^^^^^^^^^^^^^^^^^^^^^^^ : 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 : 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並使各該被告、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殊有疑問 ^^^^^^^^^^^^^^^^^^^^^^^^^^^^^^^^^^^^^^^^^^^^^^^^^^^^^^^^^^^^^^^^^^^^^^^ 1.被告4人與各該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屬存在。4
證人們忽然就開始含糊亂講,扯阿北沒用過USB(但是他自己都承認有在用), 扯USB檔案可能不是柯作的(但是一堆檔名都能互相佐證), 這些都是搞不清楚狀況,以為交保等於無罪,可以開始亂講對吧。 「本案多數被告均持否認犯罪之答辯,而為相關辯解。 參酌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或證人之供述未盡相符,顯尚存勾串空間」2
Google Gemini 針對這個新聞稿的看法: 從你提供的新聞資料來看,高等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的理由不夠完備,主要原因在於: 對於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性,原審法院的判斷過於樂觀。 高院列舉了許多柯文哲等被告與共犯或證人之間互動的證據, 認為他們之間存在勾串的可能性,而原審法院僅以「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問題」為由,2
二、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4 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被告 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是以,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 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 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3
講白點 高院才不想做決定 他可以直接說羈押阿 理由差不多 反正就是有機會串證 但說實在4
高院用科技進步當理由 這樣以後還有誰能交保? 每個人都生活在科技進步的年代啊 不然下一個交保的高院敢說科技退步了嗎? 高院開這一例之後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法官諭知:被告羈押禁見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 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 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11
[爆卦] 李文宗 裁定書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李O宗經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之犯行,惟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16
Re: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13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幫大家節重點 主旨 1.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點節錄 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5
Re: [新聞] 鄭文燦涉貪獲交保檢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發高等法院 113 年偵抗字第 1337 號裁定要旨: 一、原審並未於裁定中說明被告究竟有何羈押之原因,若被告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之 必要?原審未予以說明其認定依據,本院自無從判斷其適法、妥當性。 二、檢察官已於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公務人員以查 明本案事實之必要,則相關共犯或證人與被告間是否尚有聯絡本案案情之可能?衡以2
Re: [討論] 李文宗朱亞虎被押有裁判書嗎?來源: 羈押理由 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2
Re: [新聞] 陳啟昱落跑24天現身遭當庭逮捕 台南地院台南地方法院對外公開的理由摘要內容: 一、被告於羈押聲請書所載之犯行,有卷內相關證據及證人證述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 二、被告所述,對照同案被告及證人之相關證詞,供述有多處矛盾及不相同之處。再考量 本案犯罪情節,牽涉公司之利益龐大,相關情節仍有待偵查時一一釐清。且被告與同案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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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羅廷瑋跟柯文哲有什麼關係是說,臺北地方法院下午刊載的「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五十一號」刑事裁定內容,與早前 媒體間流傳的版本似乎有出入(即沒有「一律羈押」說) 可是地檢署卻堅持要提出抗告,這部分似乎沒辦法理解... 相關內容如下: 1.本院審酌本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之情形下,且被告等人於偵查中前經本院裁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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