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高虹安貪污一審的判決,我全看完拉
我把高虹安一審法院的判決完完整讀完了
法院的認定是這樣的
在法院的附表一其實蠻清楚
以王郁文只有做三個月比較好理解
他的薪水是46000元 但黃惠玟幫他跟法院申報的是48500,第一個月申報47290
而他繳回1290、2432、2102
但王郁文自己的說法是當初他跟高虹安約定要多給他勞健保費用
最後他多拿的薪水是6290元繳回了5824元
最後自己留下466元
簡單說有幾個項目:
1.員工實際拿到的錢
2.浮報的錢
3.繳回的錢
4.沒繳回的錢
2-1-3=4
這樣大家懂了嗎? 4簡單說就是你沒加班污掉的加班費,以王郁文的狀況就是466元
法官認為王郁文偷了立法院466元你根本沒加班還偷立法院466元!
比照這個想法陳奐宇新臺幣506元、黃惠玟新臺幣5642元。
接著是這些助理的律師有說
我們是大水庫理論,有很多公務支出用助理加班費去Cover,法官不採用
因為他說馬英九那個是特別費,你們這些是助理加班費,跟高虹安一起貪污的事實明確。
不過一個比較奇怪的點是這份判決沒有很明確調查這些錢到底怎麼用的。
不過比較明確的是
陳奐宇新臺幣506元、黃惠玟新臺幣5642元、王郁文466元都到他們口袋了。
而法官認為他們沒有實際做這些工作多領了這些錢。
大概什麼概念呢?
你上班打卡12小時加班,但你實際工作X小時,但申報13小時
法院認為你就X小時工作而已
但這些助理認為他們X>13
還虧了不少,媽的有夠雖
法官不認定的工作時數就通通都是浮報
不過我覺得法官的關鍵心證是認為馬的你加班幹嘛回捐給辦公室
很奇怪
就通通當作你們都有貪污的犯意了
也就是法官的想法是這些助理是配合高虹安
只有工作12小時 但申報超過12小時的錢
拿這些錢來辦公室爽
詐騙立法院的錢
不然哪有正常人還把加班費回捐的
自己用都不夠了
所以通通都是貪污
法官實際上沒有針對助理實際加班與運用這些錢著墨
主要就是依據加班時間算出來不合
就當做多出來的通通是貪污
不過很難說服法官的一點我想是因為回捐的制度
這看起來確實很容易讓人陷入你們就是詐騙助理費
不然哪有人工作會回捐
但法官自己又有一點很矛盾
他在扣掉回捐的錢後
把那些剩餘的錢也不看過加班費與薪水
直接把它列為貪污所得
像是王郁文他捐給辦公室了自己留了466元
真正有上過班的人都知道
實際上班說真的實際工時通常都超過老闆給的工時
下班也不可能準時就離開
當然你也可以說上班也有打混摸魚
所以大家就湊合著過
但466元法官把它當作犯罪所得
卻把繳回得不當作犯罪非常奇怪
真要說應該是466是沒正確申報的工作酬金
但繳回的才是犯罪所得
但法官的重點就在你們申報的數字有詐騙名目不符就當作貪污了
這是非常大的重點
但律師們似乎沒抓到,全部把助理費挪用只要沒拿去私人爽就不算貪污這個想法
所以雙方想法落差很大
而助理認為自己工作時間根本就比申報的多
虧死了回捐也是一半一半
因為畢竟也是有拿來買設備什麼的
法官看起是申報文件狂魔 跟申報不合的一律是貪污的想法很明確
所以為什麼高虹安犯罪所得11萬6514元
4人總計詐領12萬3128元。
這個算法來自於就是其他助理自己拿走的
把王郁文466 黃惠玟5642元 陳奐宇506元就是123128
而116514所謂的犯罪所得是指拿去當作辦公室經費浮報加班費
一般民眾的想法是貪污=你把公款放進私人口袋自己拿去爽了
法官的想法是貪污=你超越合法申報的錢不管任何用途都是貪污
這個案件法官認為你加班費只能用在助理加班
否則你就是貪污
不過這實際上感覺更像是不實申報
這116514實際上並不是進了高虹安的口袋
而是只是所謂法官認定不實申報的部分
他與一般民眾把公款拿去自己爽的概念不太一樣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貪污的判定包括但不限於你所提到的「超越合法申報的錢不管任何用途」。如果一個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申報超過法定範圍的報酬或津貼,即使這些錢最終未進入私人賬戶,只要違反了法律規定,都可以構成貪污。
助理費以後申報不實的通通都是貪污
就算多出來的錢拿去用也不行
不過這就要話說回來
立法院到底是有沒有給預算買咖啡機還幹嘛
不然這11萬多到底拿來幹嘛的?
不過從我一個普通人的角度
看起來這些申報不實的是拿去給助理做零用金的感覺比較像
可能拿去買什麼文具、衛生紙、咖啡這類
畢竟算一下一個月大概也就1萬多元而已
至於立法院有沒有給立法委員零用金我就不知道了
看起來比較像是貪小便宜但踩到大地雷只能土城找安了
真的蠻慘的
一個11萬的垃圾廢案搞得這麼大
隨便來找1億元以上的弊案應該一大堆吧
高虹安真的蠻可憐的
他私下有沒有更黑的我不知道
但就單看這案子來看
我覺得他唯一悲劇就是他把多申報這件事情當作沒那麼嚴重的小事
卻被法官重判
真的是QQ阿
--
Every man for himself and God against them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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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犯罪所得法官認定11萬6514元判決書還沒看到 不過這新聞內容就很有戲了 表示法官有去看高虹安提供的證據 高虹安拿出滿滿的工作紀錄 要證明所有助理每個月都超時加班33
Re: [新聞] 高虹安犯罪所得法官認定11萬6514元 重判高虹安這判決在法律上真的很好玩XDDD 先闡述一個前提:『民代挪用有實際工作助理之薪資在台灣不算貪汙』 對,這個法律結論很鳥,但實務上有非常多之前例都不算貪汙,而是較輕的使公務人員 登載不實等罪,但高虹安為什麼貪汙成立呢~?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的新聞稿20
Re: [新聞] 交加班證據拚無罪…遭檢察官諷「助理咬牙問一下原文的1樓 假設高開給助理加班費X 向國會申請加班費X+N 這個N要繳回公積金使用7
[討論] 這判決果然有問題 民進黨真噁心就拿這三個人來看,新聞稿上寫 合議庭認定 1、辦公室主任陳奐宇犯罪所得是506元 2、公關主任王郁文犯罪所得是466元 3、還有另外一個自己有認罪的助理 判無罪 理由是判決認為都有實際加班5
Re: [討論] 貪汙400元合理?(高虹安案件)法官沒有不認 王郁文的部分, 法官是認定實際薪資是46000元 但王郁文跟高虹安協議, 浮報薪資, 差額做為辦公室辦公費 109/3, 浮報薪資47290元, 109/4跟109/5, 浮報薪資為48500元 合計浮報薪資6290元4
Re: [討論] 為什麼高虹安的大水庫理論不給過看了一下起訴內容 高虹安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有沒有浮報助理加班費吧 如果只是為了達上限把沒加班的部分拿來報費用 那貪污大概就確定了 至於她有何證據證明加班都是實質有進行X
[討論] 如果今天高虹安是柯建銘兒子 200%無罪今天的判決就是 就算助理費本來就是立委是老闆來開薪水 就算法院也不認為高虹安有私用 就算助理費的確用在辦公室 就像公衛文說的 他都在請大家吃吃喝喝4
Re: [討論] 所以高虹安是A46萬還是11萬?在昨天下午上傳的判決書中,有列出附表明細 以下供參: 附表一:被告陳奐宇等人浮報酬金表(新臺幣/元) 備註:2
Re: [討論] 高案我的理解有錯嗎?這要從北院新聞稿一起看。 應該是部分加班費法官認定有加班事實,所以請領OK。 但有一部分加班費法官認為沒加班事實,所以是詐領 為何犯罪所得從檢方起訴的四十六萬變成法官最後判定的十一萬可能原因就在這裡。 所以高如果要繼續上訴,訴訟策略應該就是要說服二審法官這十一萬是從助理實際加班請1
[討論] 柯文哲自己也承認高虹安貪污事實柯文哲指出,北院的新聞稿,證明高虹安並沒有「人頭助理」,或虛報加班時數的不法行為 ,然而,法官認定高虹安浮報幾位助理薪資,並將溢領的錢作為辦公室公共支出,總計11萬 6514元,重判高虹安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針對此案,柯文哲認為,助理的薪水與加班費,本該如實申報,不過,立法院過去的陋習, 就是將助理費與加班費領好領滿。「每年立法院決算,助理的薪資與加班費,執行率都超過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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