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勞基法即將要修試用期22K?
※ 引述《autorad (逆轉勝)》之銘言:
塔綠班又繼續餵屎了,但沒關係,40+25很愛
: 這種講法就是標準的昧於實務,把黑的講成白。
: 現行法沒有所謂試用期這回事,即使雇主自己規定了試用期,在現行法下勞工的薪資和其: 他權益都跟所謂正式員工沒有不同。你可以說有些雇主怎樣怎樣,但那就是違法。
整個放屁
現行勞基法沒有試用其相關規定,但入職契約可以完全做到等同試用期的效果
而且並沒有違法
因為雇傭契約原本就是個案各論,譬如其他正職員工的薪資是50K
你何時產生幻覺新進員工的薪資也必須是50K才合法? 塔綠班餵屎到基本邏輯都沒了?
按照目前的勞基法,雇主完全可以做到以下話術
「你看我們正職員工都領50K,如果你轉正你也可以領50K,但前三個月只有28K喔。」
這是完全合法的,因為入職契約到時候就直接寫28K,其他怎麼話術哄騙都行
結果塔綠班開始在那邊拉屎說試用期新員工的薪資不能跟其他員工不同?
這什麼智障理論? 要馬就是把40+25當智障耍,要馬就是根本不知民間情況
: 好,現在你國民黨提了個試用期法制化,然後允許雇主在此期間只給80%的薪水,因為不: 算正職所以試用期不過也不適用解雇勞工的嚴格條件。其他的還多著,年資計算,年休累: 計等等等,怎麼看都是對資方有利對勞方不利的修法。
塔綠班的屎,連最基本的現況都不明白
按照目前的勞基法,完全可以用入職合約做到試用期的效果
同樣在勞基法的框架下,以試用期三個月來論,雖然解雇的遣散費等還是得給
但只要入職合約雙方同意,是可以規避掉原本勞基法規定的解雇要求
譬如在勞基法中,你覺得這個人做很爛是不能直接開除的
必須先通知他做很爛要求改進,沒改進還必須找人多去訓練他改進
多訓練也不改進還必須考慮是否有其他適合職位,最終才能開除
但如果入職契約雙方同意的情況,資方就能直接說不適任直接開除了(資遣費還是得給)
: 算了,藉這個機會,勞團會更清楚藍白是怎麼一回事。
: 還是到時候要來怪民進黨沒盡力擋,所以還是綠營的鍋?
所以民進黨除了會派手下去拉屎為反而反之外,還會什麼?
還是民進黨很怕勞基法修得更有保障,金主會不開心?
--
藍綠一樣爛 年輕人 7414 好險我不打算生小
現在不就是要改勞基法了?
怎麼發第二篇帶風向文了呢
孩 哈哈哈
是不是急了啊
會支持國民黨的都是智障
不就一堆風向仔嗎 這篇又沒講錯
其實 試用期是台灣陋習!!!
娘子,快來看這邊居然有人產生國外沒試用期規定的幻覺
這篇沒用惹 哥布林洗記憶已經成功惹
聽說好公司 就是直接正式員工 沒試用期
入職契約寫28k,那就是28k啊怎會是50k
做不好就照規定開除 沒有試用期的必要
這篇正解阿
你國民黨修法後勞動契約不能寫28k?
你這樣不行喔 要不要試試發第三篇?
講好50k,試用只給28k,不就是騙,誰會相
這樣帶風向很失敗捏
信三個月後會給50k
哪門子正解,討厭民進黨就連屎都能吃了
那請問定明之後對勞工的好處有哪些呢
4用28K 滿3月給50K 你信喔 笑死
如果是今天好公司 修不修這法條有差嗎
如果你已經是正式員工,你也會希望新人
有試用期,不然進來個廢物你就知道了
如果是好公司根本用不到這條
勞動契約寫28k,你信修法後會領40k?
你沒法保証不會有壞公司壞老闆
你現在就看藍白法打臉這8年罵綠的自己
原本正職28k的公司呢?
以鬼島慣老闆尿性,好公司可能只有3%不到
真的只要雙方同意就合法了QQ
其實早上我想過也講過 就3個月之後補回來
平常怎麼罵爛公司的 現在都幫忙護航
照你的邏輯,應該直接立法規定不得有試用
期規避勞基法,怎麼會要讓試用期入法
好公司也會用到這條 因為總有爛員工...
民進党執政八年連立法都沒有,現在怪國民
党提案立法太差,笑死
依據勞基法 要解聘一般員工難度可是很高的
我只能說40+25趴會吃塔綠班屎吃的這麼開心 顯然連勞基法都沒搞懂
※ 編輯: shamanlin (220.129.81.176 臺灣), 04/30/2024 13:44:52現在就沒試用期 但用三個月約聘或一開始
是簽人力仲介 也是玩勞工阿
其實馬英九22k 造成台灣勞工 痛苦不堪
現在大家才會懷疑藍黨 修法能力
怕立意良善 但是越修越慘
很多試用期就全薪了好嗎 帶風向喔
我們中間選民 對於藍委都要高度懷疑!
笑死 去中南部看看傳產好ㄇ 可悲眼界
帶風向超級失敗 建議你再發第三篇
想要資遣 最好用的理由是賠錢而不是員工很爛
如果理由是員工很爛 那僱主還要附上舉證
好急喔 連發兩篇帶風向
馬英九會倒台 也是勞工政策出問題
試用期就全薪 八成薪是啥小
一堆號稱試用期給低於全薪甚多的為什麼可
反正就是超級麻煩 真追究下去沒幾個公司能做到
以忽略,想也知道你們只是為反而反,你們
怎麼不叫執政黨加碼到100%[立法]進去,這
就一堆吃屎風向仔 不知道可以領多
樣誰都沒意見不是嗎?
馬英九有倒嗎22k照樣做八年
雪上加霜 所以大家要質疑藍委能力
沒差啦,反正KMT繼續玩2026就等被收而已
馬英九第二任 是全面垮台
他當時也自認都為台灣人好 不是嗎?
都是綠粉不理解馬 所以大家要小心藍委
綠的4土匪的話,藍的大概94惡魔等級了www
那為啥不修法禁止試用期 八年喔 嘻
嘻嘻
闌尾現在有沒有比較有腦 需要觀察
哈哈急了
風向仔沒辦法反駁 只好撇開話題 好
果然最熟悉的KMT又肥來啦~~
慘
現在變沒用的51了才在該該叫 唉
你看沒一個能反駁 唉
只會在那邊四年後不投你 好像原本會
投一樣 唉
51根本就笑著等到2026
小草喜迎八成薪
很懷念 以前蔡英文完全執政 勞工過很好
哪像現在勞基法 未來 大家很害怕
賴清德一向很為勞工著想
我是怕藍委亂修法 害賴清德無法做事
「試用期法制化」、「自願離職強迫禁止」、「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發給義務」、「欠薪通 報義務」、「欠薪得強制執行」、「休假召回成本補償」及「天災勞工退避權」 如果讓這些入法,背後的金主會很生氣,DPP壓力很大的
※ 編輯: shamanlin (220.129.81.176 臺灣), 04/30/2024 13:58:58其實懂的都知,藍的一堆資方代表
如果是真的 那當然很好 賴清德會支持
andy 對!現在藍委這樣修
大家才會怕怕的 是不是!
想說藍委現在到底是大善人 還是資方派
藍白仔亂修還能護航
大家會懷疑藍委 什麼時候這麼愛勞工
是不是
竟然急著保護勞工? 嚇一跳
KMT光欣字輩就獨佔了,內行都知KMT=資方
原來是政黑在傳 [黑特] 22k大復活
智障都知道不能低於基本薪資 硬帶風向
法律上有試用期概念嗎?
你是不是都沒遇過惡老闆
法律上沒有試用期的概念,但不違法
勞基法 勞動契約法 就服法 都沒有違反
不爽不要做
Xd
好了啦 小草不用在那邊幫主在找藉口
實際上試用期跟正式通常只差3K,修法讓
試用期綁定20%反而少更多錢
帶什麼風向? 沒修法只要給基本薪資就合法的時候,你說試用跟正式只差3K 那修法除了要高於基本薪資還必須高於職務80%以上的時候 你是用什麼神邏輯認為反而會給比較低?
真的要把試用期入法,就應該綁定全薪但
可以無條件三個月解僱
夠奴
照你的邏輯,應該是試用期禁止
87
首Po剛剛看到 多數民意那邊要修勞基法 的消息 修法要改成 試用期 資方只要給80%薪水就好 現在最低薪資2747023
不用擔心啦 國會目前藍白仔多數 沒藍白仔同意 怎麼靠人數優勢通過? 自己選的 自己承擔 ※ 引述《proprome (月光寶盒)》之銘言:X
這法案看起來不太行 不過整個立意是良好的 這法案的時代背景是現在 很多公司開出的試用期是3~6個月, 而且有的還用各種名目苛扣薪資,甚至不給薪。11
原本以為蔡英文時代勞基法很爛 結果國民黨提一個更爛的 國會最大政黨輪替結果反而退步 在台灣當勞工還是去吃屎比較快 --3
哈哈 爽 希望修法可以成功 我就是不希望台灣受薪階級的薪資可以起來 台灣要提高普通人薪資 最好的方法 就是 讓台灣人不要去做低端工作 不就好了? 低端工作 都開放外勞 就好了…X
我認同 本來就應該要有試用了 我去買屁眼,本來就要有試用了 屁眼如果跟我不合拍,就不該付全部的錢 所以買屁眼3000元,不合拍應該只付2400元90
吃不吃屎不是看當不當勞工 而是看腦袋是否選擇去吃塔綠班的屎 後天就是五一勞動節,國民黨立委牛煦庭、吳宗憲、黃建賓,以及游顥於今(29)日舉行 記者會,宣布共同推出勞動基準法七大修正,期望提升勞工各方保障,修法內容包含「試6
勞基法有規定最低基本工資27,470 就算是80%也不能低於27470 怎麼一堆人在那邊洗22K 是把現在的勞基法看沒有膩 邏輯很差耶 --14
嘻嘻 急了 以前沒有規定試用期 只要高於最低薪資一率合法 現在要法制化 定成不得低於約定薪資的八成 當然還是要高於最低薪資 為什麼帶風向成只給八成? 譬如現在規定薪資不能低於27k 難道你會看成只能給27k?5
這種講法就是標準的昧於實務,把黑的講成白。 現行法沒有所謂試用期這回事,即使雇主自己規定了試用期,在現行法下勞工的薪資和其 他權益都跟所謂正式員工沒有不同。你可以說有些雇主怎樣怎樣,但那就是違法。 好,現在你國民黨提了個試用期法制化,然後允許雇主在此期間只給80%的薪水,因為不 算正職所以試用期不過也不適用解雇勞工的嚴格條件。其他的還多著,年資計算,年休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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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試用期後薪資問題前年入職時,薪水開n 公司要求試用期n-1 通過後n+1 入職合約有寫試用期三個月,與調薪後最高數字n+1 試用期後的領薪日用訊息詢問主管 主管回覆公司正進行制度調整,但試用期分數打很高,絕對不是因為工作表現等等X
[問題] 試用期? 警告信? 這些都違反勞基法吧???三民李連杰雖然不是雇主 但在民間職場服務多年 隱隱約約知道 所謂的"試用期"與"警告信"其實都不合勞基法 都只能算是公司內部管理方式與文件1
Re: [問卦] 勞基法即將要修試用期22K?支那國民黨不意外,跟支那同軌 台灣本來就沒有試用期這個東西 就算是個菜鳥員工一進來就是受勞基法保護 老闆覺得他再菜也不能任意解僱 更別提什麼試用期三個月4
Re: [新聞] 藍委勞動節推修法 試用期應予法制化國民黨提案一群人渣硬要把民眾黨拉下水 不支持民進黨提案就把別人算成一起 民進黨就是這樣把自己越割越小現在才剩下40% 先講啦 幹你娘老機掰的國民黨提這三小案3
Re: [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承leptoneta的回文,試用期在法院實務上為「附保留終止權」,係為民事契約之形成權,原則上公司可以任意資遣勞工,除非是權利濫用。 也就是說,法院所創制所有有利於勞工之規定(法院實務對勞工滿多保障的,包括最後手段性,以及內含的PIP),在試用期都沒有適用空間。 所以即使是以勞基法的條文資遣,目前實務多數認為,也沒有相關勞基法保障的適用。 這點,呈現在實務上,基本上只要公司方說得出理由,就會當成合法資遣。 勞動部認為還是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但法院沒在鳥;有人聲請憲法法條釋義試用期到底要不要符合勞基法,憲法法院以未有敘明為何違法為由駁回聲請。1
Re: [問題] 試用期? 警告信? 這些都違反勞基法吧???試用期,企業可以用約聘3個月的契約 如果到職時有簽名 3個月後考核沒過就是拜拜 過了就是再簽一份正式員工的契約 很多公司都這樣1
Re: [新聞] 藍委勞動節推修法 試用期應予法制化別的我不提,但別跟八卦版某群人一樣蠢到以為試用期違法 現行只是試用期沒有明文入勞基法 但基於民法契約自由所以勞資雙方一樣可以合意約定試用期 合法的試用期期間的待遇要等同同職位的非試用期員工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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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許芷瑜男友稱柯家藏現金 北檢擬朝「財產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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