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餵藥算謀殺?
※ 引述《inet ()》之銘言:
: 如果叫傳播妹外帶
: 開房間助興餵養妹仔
: 不小心妹仔太亢奮死掉
: 這樣算意外致死
: 還是謀殺呢
: 有沒八卦
馬來西亞刑事法典300條 謀殺定義
(a) 意圖導致死亡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旨在導致某人死亡,且該行為確實
導致了死亡。
(b) 意圖造成可能致死的傷害 行為人意圖造成某種人身傷害,且他知曉該
傷害很可能導致受害人死亡。
(c) 意圖造成通常足以致死的傷害 行為人意圖對某人造成人身傷害,
且該傷害在正常情況下足以導致死亡。
(d) 知曉行為極度危險且不顧後果 行為人實施該行為時,知曉該行為
的危險性極高,在所有可能性上都會導致死亡或極可能致死的傷害,但
卻沒有任何理由地冒著造成死亡的風險去實施該行為。
看起來是D定義 有點牽強 強制餵大量致死劑量?
誰知道呢 大馬政府想搞黃 也是有理由
只能說 穩G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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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3.214.224 (臺灣)
※ PTT 網址
推
「所有可能性」這點不符合吧…又不是拿
→
巴拉刈給她喝
→
真的謀殺罪輪應該是有別的事證吧
推
如果他有偽裝現場和延誤救護的部分,不
→
知道會不會符合D
推
換成在台灣就只會是傷害致死或是過失致死
推
就是D
推
這個條文真吊跪,要怎麼證明嫌疑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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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5歲女兒在KTV遭舔陰 父母動私刑將人打死法官就看三件事情 1.傷勢是否為致死主因 2.加害者是否可見結果 3.自首 A男罹患慢性病(糖尿病、肝病、腎臟病)影響4
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新聞裡寫到了本次修法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不看針對未滿18歲或7歲的部分![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 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313/e831345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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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不堪被凌虐導致跳樓死亡 這是怎麼結案?就是應該修法啊 凌虐造成的傷害從不低於性侵 甚至性騷擾 但是現行法律 就仍然將凌虐與傷害等罪相提並論 就好像跟車禍撞到人是同一個意思![Re: [問卦] 不堪被凌虐導致跳樓死亡 這是怎麼結案? Re: [問卦] 不堪被凌虐導致跳樓死亡 這是怎麼結案?](https://i.imgur.com/y4fi38W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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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豐原滅門五口確定是自願輕生我想大家不滿的是 著手把人殺死 或傷害致死的 至少可能被判10年重罪 但是因過失導致他人死亡 或恐嚇 詐欺 精神霸凌讓人輕生卻往往輕判 當然這些量刑基準可能有他的法律邏輯 但是這也是說明了生命是不等價的3
Re: [問題] 被蝙蝠俠揍的人之後重傷死掉算不殺嗎?如果依我國法律,這種情形不會成立殺人罪,而是成立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罪喔~ 刑法277條 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2
Re: [問卦] 請廢死的立委幫惡保母辯護不該判死刑的原保母根本不會判死刑 罪名也不是殺人罪 嬰兒身上並無一擊致命傷 而是傷害致死 長期淩虐(傷害)導致死亡1
Re: [問卦] 國中生這樣進去關多久這要看檢察官怎麼起訴 可能一:受害人沒死 狠一點的檢察官就直接以殺人未遂起訴,這時辯護重點在於加害者當下是否有殺人意圖。 寬鬆一點就以傷害罪起訴,這是對加害者最好的結果。 可能二:受害人死亡1
Re: [討論] 把社工上銬公開處刑讓人無法忍受先不談個案。 如果是其他保母在托育過程, 有疏於照顧、毆打事實, 且不久後幼兒死亡,一般會用 疏於照顧的過失致死罪?
Re: [討論] 紅孩兒: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沈伯洋今年3月20號發文()以下原文照登: 一堆人不懂法律很正常。但是記者把這個做成新聞?一點都不正常。 刑法271條:殺人罪 刑法277條:傷害罪、傷害致死罪 刑法286條: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致死罪
過失的定義是不是很怪無聊看了一下刑法課本 然後又想了一下最近的社會時事 發現 傷害(致死)、過失致死(傷害)、殺人(未遂) 這幾個在起訴案例上超奇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