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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幾乎被架空?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幾乎被架空?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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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我們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 是以原就被原則
: 但繼續往下看,30條,發先一堆另外
: 契約履行地也可以,侵權行為地也可
: ,物權(幾乎含蓋所有民事行為)
: 等於是第一條被架空,變成很少真
: 的去被告住所地打官司
: 我們中國民事訴訟法這樣寫會
: 不會很好笑?
: 有沒有八卦?

「中國」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 定。」



而在中華民國方面,則明示三項分則:

(第一項)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二項)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第三項)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如果是指前者,根本沒提到管轄權的事(精確一點的話,應當要指向第二十一條,在「被告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或「經常居住地之人民法院」審理)

而對向後者的話,要先思考的是

「以原就被」的原則,有時也得受到其他規定的束縛,而如果有無法確認的情況,依法可以聲請法院裁定

不需要擔心因轄區問題,而產生無法討回應有權利的問題。



無論如何,前述兩者之內容大相徑庭,必須要分個明白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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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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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koares 12/13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