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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是不是未來可能地院輕判高院重判?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是不是未來可能地院輕判高院重判?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1 推:3 噓:2 →:4

※ 引述《s2678132 (重力可可)》之銘言:
: ※ 引述 《o012》 之銘言:
: : 地院感覺容易輕判或是判無罪
: : 但上訴到二審 高院是不是有可能
: : 直接大逆轉重判30年
: : 畢竟兩院的見解差太多了
: : 別忘了還有三審的最高法院還沒出手呢 科科

第三審只能是「法律審」,除非認為下級法院的判決違背法律、判例等,或者是事實資料確定、發回重審是在浪費資源(可自為判決的情況),否則照理來講都會以駁回處理

然而是否確實有違反,以法官本身的心證為主。

: 有個疑似收茶葉罐美金的
: 一二審證據不足無罪
: 後來更審八年
: 有個換臉一審不用被關只要罰錢
: 二審五年 比販毒椅四年還重
: 有個柯麻兒
: 收毒不起訴
: 這就是台灣偉大的司法
: 你永遠不知道法官是真的認真判決還是政治判決
: 呵呵

概念不要任意置換...

更審八年的部分,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聲再字第一一四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一五號刑事裁定表示略以:

濃縮後結論:

抗告人聲請再審意旨,或係就原確定判決已審酌論敘之事項重為爭執,或係對於原案件承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即使就其聲請再審意旨所主張暨附具之新事證單獨判斷,或結合先前已存在原案件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綜合判斷,在客觀上均未能產生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合理懷疑,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稱之新事證須具備顯著性之要件,是抗告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為無理由。

三審意見:

本件經原審通知抗告人、抗告人於原審之代理人及檢察官到場陳述意見後,以抗告人聲請再審意旨所指未經原確定判決法院調查審酌之相關新事證及主張,無論單獨或結合原案卷內舊有證據資料綜合判斷,在客觀上均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而無從改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已詳敘其何以不符合聲請再審要件之理由甚詳,核其論斷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無視原裁定明確之論斷說明,猶執其向原審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陳詞,任意指摘原確定判決有採證認事違背經驗、論理等證據法則及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且原裁定駁回其聲請為不當。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抗告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至於換臉部分,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八號刑事判決明示:

(檢察官上訴部分)

一、科刑資料之調查,屬於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之「犯罪情狀事實」者(例如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應經嚴格證明,且犯罪情狀事實因與犯罪事實無法切離而單獨存在,故應於論罪證據調查階段,依各證據方法之法定調查程序進行調查;至於與犯罪事實無密切關連,而與犯罪行為人屬性有關之「一般情狀事實」(如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既屬單純之科刑事實,則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3項、第4項規定,應於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訊問後進行調查,以避免與犯罪事實無關之科刑資料影響法官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惟僅就關於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案件,因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之犯罪事實認定部分已無爭執,則審判長縱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3項、第4項規定,於被告被訴事實訊問後始進行一般情狀事實之證據調查,因不致影響法官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自無違法可指。

(被告上訴部分)

二、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縱未宣告緩刑,均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共同正犯之量刑,除應斟酌犯罪之種類、性質、犯罪之目的、手段、結果、對於社會之影響等共通之犯罪情狀外,若個別共同正犯之犯罪情狀有異者,如刑法第31條第1項之純正身分犯與擬制正犯、犯罪動機(實現者與協助者)、自始實行犯罪者與事中共犯,於量刑時自可為不同之裁量;又共同正犯相較於單獨犯,因數人共同實行犯罪,客觀上可降低失敗風險、提高實現犯罪之可能性、或完成非單獨犯所能遂行之犯罪,主觀上則可強化實施個別行為人之心理強度、更敢於實行犯罪,故共同正犯之違法性,往往較諸單獨犯為高;惟共同正犯彼此間,或係立於主導、跟隨之地位,或是立於平等互惠之關係,其等因共同犯罪所生之違法性高低,自亦有所不同,如居於首謀、指揮、實際下手實施、獲得犯罪之主要利益者,與僅屬扈從、聽命行事、對於犯罪實行貢獻程度較低、未獲得或僅獲得少部分犯罪利益者相較,前者更具有藉由其他共同正犯之參與犯罪而提高其犯罪成功機率、實現其犯罪計畫、獲取主要犯罪利益之性質,自可量處較高於其他共同正犯之刑。



來到最後一個,既然沒有進法院,就不多說什麼了...



不管怎樣,司法再怎麼的微妙

到頭來都是在強調「依法執行」,據此不能說他們有違法的問題,且要將他們連結成具有政治色彩的,恐怕會太過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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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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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er22020 01/02 06:42要被噓爆了

emohann 01/02 06:46法院就是綠共的肉便器

xc2v 01/02 06:47汪汪隊立大功好看

hcwang1126 01/02 06:47沒解釋為何無罪變八年?

yoshilin 01/02 06:50只能下架民進黨了

mfhsieh2 01/02 07:03先幫您補血一下,等下一堆法盲又要來亂

mfhsieh2 01/02 07:03噴了。

d12345631 01/02 07:07謝長廷認證起訴文證據薄弱 end

StevenMan 01/02 07:18北檢=秦檜, 柯文哲=岳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