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問卦] 加薪2000元,換外勞的名額是不是賺爛?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加薪2000元,換外勞的名額是不是賺爛?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X 推:1 噓:2 →:7

※ 引述《kinki999 (QQk 廢文被劣文中)》之銘言:
: 乳蹄
: 加一個勞工底薪29450+2000,請一個外勞29450,
: 是不是賺爛了?
: 行政院會今(30)日上午將提出跨國勞動力政策新方案,為保障本國勞工權益,製造業者: 若要增聘1名外籍移工,就必須替本籍勞工加薪2000元。
(下略)

目前已知的立場:

全國產業總工會:

這種配套措施能夠提升某些行業的整體薪資,同時扭轉台灣勞工低薪的趨勢,對於解決部分行業低薪問題,是有實質的助益;同時能舒緩部分行業長期缺工的問題,但是並不是百工百業都適合用這樣的方式,否則將排擠到本國人的就業機會。



因此癥結點在於,適用範圍為何?

如果願意去做那些大學以上畢業者不願意幹的行業,其實未嘗不是一件壞事。



至於逃逸移工部分,只能說算了

縱使非得要將這方面納入政策考量不可,至少還是要以舒緩非專業人材的職缺現象為重,只是這絕不能代表得「就地合法」

錯的畢竟還是錯,且只要結合其他犯法,不管是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基本原則都是「驅逐出境」

可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四年度收抗字第四號裁定:

(二)抗告人雖主張人身自由係憲法所保障基本人權,不因國籍不同而有所差別,外國人亦應受憲法第八條保障等語;然憲法第八條雖保障人身自由,但並未賦予外國人得任意進入或居留在我國境內的權利,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暫予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在於儘速執行其強制驅逐出國程序,並非針對犯罪嫌疑人為逮捕或拘禁之刑事強制處分,惟基於人身自由保障之即時性與有效性考量,對於此類限制身體自由之行政處分,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得即時聲請法院審查之救濟機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三十八條之四、三十八條之八等規定參照),抗告人對法院裁定續予收容不服,依循相關規定提起抗告,以確保程序正當性與人身自由保障,符合憲法第八條保障意旨,亦為司法院釋字第七零八號所揭示意旨。……



所以基本上,這種激勵措施是在引導走合法途徑,申請外籍勞工工作

這應是一件好事,能把握就盡量把握吧!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184 (馬來西亞)
PTT 網址

ggirls 10/30 10:52

coon182 10/30 12:13洗錢仔去死

namkk 10/30 13:28這次的政策裡有句話,

namkk 10/30 13:28六年後若雙方合意,

namkk 10/30 13:29可100%留用。

namkk 10/30 13:29--

namkk 10/30 13:29意思是你們不要失蹤了啦,

namkk 10/30 13:29想繼續留做工都可以留下來。

namkk 10/30 13:29--

namkk 10/30 13:29這樣有比搞失蹤自己賺 還好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