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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立院審議「打詐四法」 黃國昌:刑度不符被害者期待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立院審議「打詐四法」 黃國昌:刑度不符被害者期待作者
Madthief
(瘋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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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uless (emuless)》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公視
: 2.記者署名:
: 發布時間:2024-06-05 12:31 更新時間:2024-06-05 14:45
: 黃姵涵 陳柏諭 謝其文 / 綜合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立院審議「打詐四法」 黃國昌:刑度不符被害者期待
: 4.完整新聞內文:
: 不過,朝野立委質疑,為何不在《刑事訴訟法》訂定專章,法務部長鄭銘謙表示
: 的立法速度較快,可以即時因應犯罪型態的處理,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則有不同見解。
: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指出,「你們推出一個科偵法,結果只有11條的規定,那11條的規
: 頭去尾,實際上真正有實質內容的只有3條,那3條全部都可以放在《刑事訴訟法》當
: 我非常失望。」
: 6.備註:
: 黃國昌指出
: 科偵法11條的規定實際上真正有實質內容的只有3條
: 那3條全部都可以放在《刑事訴訟法》當中
: 廢到笑
: 不是沒共識就是研議
: 最後推出一個11條實質只有3條的法案
: 刑度還不符合期待

「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 5/9 行政院送出

大略如下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偵查中檢察官可以用科技手法追蹤位置
不得連續超過24hr或累計逾兩天,超過要重新申請許可

第三條
偵查中可以用科技手法調查
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
每次許可期間不得超過30天

第四條
調查本刑超過3年之罪,有相關證據在隱密空間之人、物跟本案有關
可用非實體侵入式之科技手法監看及錄像
每次許可期間不得超過30天

第五條
軍事上的隱密場所不得實施第四條
除非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

第六條
第2~4條的許可書上應該記載的事項
第2~4條聲請被法院駁回不得聲請不服

第七條
緊急情況可以先實施2-4條,三天內須補手續

第八條
調查完後要通報法院,法院再通報受調查人
(特殊情況法院得不通知受調查人)
調查資料跟目的有關者,保存五年後銷毀
無關者報請許可後銷毀

第九條
可用前述法條之司法人員

第十條
對前面不爽的可以抗告或聲請銷毀或變更

第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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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應該是指第二到第四條吧!!
看其他法律專家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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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sho 06/06 00:42這11條真的跟垃圾一樣, 而且現在做不到

maxsho 06/06 00:42嗎? 還是因為現在有限定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