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陳梅慧車禍身亡!洩個資案獲不起
※ 引述《JHENGKUNLIN (JHENGKUNLIN)》之銘言:
: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 XREX金融犯罪調查師陳梅慧去年12月遭台中地檢署傳訊,追查她是否在阿福錢包洗錢3: 億元案中洩漏民眾個資,不料卻在離開地檢署後,於國道車禍身亡,案件引起社會高度: 矚目。台中地檢署今偵結,陳梅慧因已經車禍死亡,被控個資法部分,依法獲不起訴處: 分,XREX 2名創辦人蕭男、黃男等人獲得緩起訴;而陳梅慧男友謝男則被依洩漏國防以: 外秘密罪緩起訴。
查了下消息源,指的是台中地檢署本日公告的偵結名單,全都是祥股負責的
113年偵字第59863號
案 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
移送機關:本○檢察官
被告姓名:謝○璿
偵結要旨:緩起訴處分
案 由:個人資料保護
移送機關:本○檢察官
被告姓名:陳○慧
偵結要旨:不起訴處分
114年偵字第18847號
案 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
移送機關:警政署
被告姓名:謝○璿
偵結要旨:緩起訴處分
113年偵字第43920號
案 由:洗錢防制法
移送機關:中市刑大
被告姓名:蕭○宗、黃○文
偵結要旨:緩起訴處分
案 由:詐欺等
被告姓名:許○紹
偵結要旨:移刑庭併辦
案 由:洗錢防制法
被告姓名:陳○庭、洪○豐
偵結要旨:不起訴處分
另外其他媒體有說法,稱「蕭○宗、黃○文、謝○璿偵查中均認罪,因此才獲得緩起訴處
分」,這表面上看似乎是有悔過之意吧...
同時順帶一提,日前因為多次觸發科技監控告警,而遭到重新羈押的郭哲敏(在原報導中亦有提到),日前已經被宣告「自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且他和律師共同「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其中理由提到如下,供參考:
二、被告甲○○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違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一項後段違反同法第二十九條之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嫌,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特殊洗錢罪嫌、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重大;且其違反銀行法部分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重罪,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及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執行羈押三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裁定於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嗣因羈押期間將於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屆滿,經本院於一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裁定其具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八月、限制住居,及不得騷擾本案證人;另其並需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八月(詳見本院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下稱甲裁定)。甲裁定經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一三年度抗字第七九八號撤銷之,發回本院,回復原延長羈押,復經本院裁定分別於一一三年五月十二日、七月十二日、九月十二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嗣因羈押期間將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滿,經本院於同年十一月八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其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裁定其具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八月、限制住居,及需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八月(詳見本院一一三年十一月八日裁定,下稱乙裁定)。乙裁定經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一三年度抗字第一九六二號撤銷之,發回本院,回復原延長羈押,經本院於同年月十八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其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裁定其具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八月、限制住居,及需接受電子腳環及居家讀取器之科技設備監控八月(詳見本院一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下稱丙裁定)。丙裁定經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一三年度抗字第二四五九號撤銷之,發回本院,回復原延長羈押。
嗣本院裁定其自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第五次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因羈押期間將於一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其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裁定其具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八月、限制住居,及需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八月,並於每日上午九時、晚間九時於限制住居處拍照向本院報到各一次(下稱丁裁定)。嗣因其發生多次違反科技設備監控之告警事件,經本院於一一四年四月十一日執行拘提並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意見後,以被告有多次違反科技設備監控之告警事件及逃亡之虞,裁定再執行羈押,被告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一四年度抗字第八四七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三、茲因其羈押期限將於一一四年四月25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其辯護人之意見,並審酌卷內相關事證後,認其違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違反同法第二十九條之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涉違反銀行法之罪,係最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重罪,其所涉刑度甚重,又依本案卷證所示,其於國外有鉅額資產可供生活無虞,其存有逃亡以規避審判及後續執行程序之可能性,是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本院審酌其前經數度交保並施以科技設備監控,業經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人員明確告知應遵守之科技設備監控措施之基本規定,當知悉僅需保持電子腳環電力充足,並遠離管制區即機場、海岸線即可避免引發告警,況其於第一、二次交保期間已發生多次因行經松山機場、電量過低之告警事件,可徵其知悉上情至明。然其於前次交保後,猶發生多次鄰近機場、靠近海岸線之告警紀錄,甚於一一四年四月七日發生訊號離線之告警事件,而科控中心人員竟無法直接與其私人使用之手機取得聯繫,反係透過其家人轉告,被告方與科控中心聯繫。
經本院調閱其違規告警紀錄,查悉其非僅有上揭一一四年四月七日載具離線時間逾三十分鐘之告警紀錄;復有於同年月八日晚間七時、同年月九日中午十二時八分、晚間六時四十七分均有載具離線時間逾三十分鐘之告警紀錄,而前揭九日中午部分,科控中心去電其載具門號被告未接電話,經去電其私人門號方獲告知行蹤;及於同年月十日中午十二時二十六分、下午三時十五分、晚間六時四十三分,又有三度載具離線時間逾三十分鐘之告警紀錄,此有科控設備監控所得紀錄可憑(依「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所得相關紀錄或資料,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審判或偵查案卷內,但法院或檢察官認有必要者,得調閱之)。就此,本院認其有以各種方式試探科技設備監控效能之逃亡意圖,是難僅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防止其逃亡。權衡其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其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之私益等一切情狀,本院認若僅命其具保、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及科技設備監控等,尚不足以確保後續可能程序之順利進行,是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綜上,被告應自一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四、本院所為丁裁定之羈押期間原應至一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止,被告既於同年月十三日即具保獲釋,則扣除其於一一四年四月十一日回復羈押一日後,尚有十四日之期間並未執行羈押,應予加計後,始起算延長羈押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一零二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二十九號意旨參照),爰裁定其應自一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丁裁定之再執行羈押,另以補立自一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之押票為之,附此敘明。
五、至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被告於一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交保後,每日均依規定按時報到,且科控中心每日都會與其聯繫確保其行蹤,再被告亦曾詢問科控中心何種情形屬違反規定,但科控中心均表示無法答覆、需詢問法院等語;又被告雖曾不慎發生告警事件,然本院不應因此即再執行羈押,此屬不教而殺;又其雖有行經機場之告警紀錄,然此係因偶至臺北市區用餐、剪髮,於返家途中行經機場附近,但其均未停留,並非刻意違反規定所致;再其雖有鄰近海岸線之告警紀錄,然其中一次係與家人至基隆暖暖露營,其不知該露營區鄰近海岸線,另一次則係與家人搭乘火車至花蓮祭拜所致,亦非有意違反規定;又其雖於一一四年四月七日有發生電子腳環離線、科控中心無法與其聯繫之情形,然該次係因其在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友人住處,該處訊號不佳致發生離線情形,其平時常至該處,科控中心均得與其聯繫,當天應係上廁所未接到電話。被告自本院前次裁定交保後,均遵守相關規定,且被告已排定於一一四年六月間進行手術,希望本院可以讓被告在家好好照顧家人,其會遵守所有規定,包含願一日報到三次,及除非法院准許否則不離開臺北市區,希望給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惟查,被告涉犯銀行法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經數度交保後,已知僅需保持電子腳鐐電力充足、遠離機場、海岸線即不致違反規定,而此節均屬可輕易遵守之事項,卻仍有上開多次違反科技設備監控之告警紀錄,足徵其有試探科技設備監控效能之逃亡意圖;又於海外有豐厚資產可供生活無虞,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方式加以取代等情,業經敘述如前。至其等所辯不知露營區、搭火車至花蓮會鄰近海岸線云云,然露營區之地點自係事先挑選,當可輕易經由Google地圖等方式查詢該處與海岸線之距離;又鐵路花東線之火車自新北市行經宜蘭縣、花蓮縣有多處鄰近海岸線,甚有多段路程透過車窗即可近距離目視太平洋,此為眾所周知之事,被告為智識正常、久居我國之成年人,對於此情豈有不知之理,據上,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屬無據,均應予駁回。
六、末查,被告雖聲請本院向科控中心函調被告於一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同年四月十日止交保期間與科控中心所有之電話訪談(含錄音)紀錄,以證明被告主觀上有無違反科控設備監控之故意、有無逃亡之虞。惟上揭科控中心與被告間之電話訪談(含錄音)紀錄,僅能證明此客觀事實,而無法證明被告內心之真實意圖,況本院已敘明被告有逃亡意圖如上,故本院認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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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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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
這件沒有偽造文書 就不需要羈押
阻礙詐騙營收破紀錄者遭遇的事情嗎結案
得罪綠營
iwb
藍要押,笑死司法機關
民進黨執政,台灣變得好恐怖。
民進黨執政好安心,誰安心就不說了。
這件以後絕對有必要列為轉型正義的案件
好臭啊 應該要找國際偵探來查綠共
得罪黨的下場 死不足惜 死有餘辜
清德宗閣下向你問好
台灣司法已經是綠色噁心的膿瘡了
水很深 梅慧姐 RIP
都是黨的人QQ
只能說幹
爆
[爆卦] DPP網軍寗祥豪惡意濫訴不起訴PTT網頁版: 由蔡英文總統外甥吳孝銓主導的極右派社團應許成員之一, 上過新聞,被爆料是民進黨二代網軍, 今年五月公司解散的深口袋行銷寗祥豪(ptt id:namtar),![[爆卦] DPP網軍寗祥豪惡意濫訴不起訴 [爆卦] DPP網軍寗祥豪惡意濫訴不起訴](https://i.imgur.com/CTQm60j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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