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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歐陽娜娜「取消國籍」終生禁入境台灣?陸委會說話了!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歐陽娜娜「取消國籍」終生禁入境台灣?陸委會說話了!作者
kingmusk
(馬爹利)
時間推噓 推:0 噓:0 →:1

※ 引述 《BBQ2591》 之銘言:
: 陸委會表示,相關案例正在依法查處中,沒有如同影片所提已對藝人進行國籍註銷或終生: 禁止入境等處分,影片內容是有心人士惡意剪接、編造,意圖破壞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挑: 撥台灣社會內部情感、破壞民主機制。
: 陸委會提到,對於少數台灣藝人配合中共消滅中華民國主權、鼓吹武力對台或宣揚武統,: 已逾越台灣社會紅線,正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查處中;政府查處目的是讓在陸藝人: 有拒絕中共政治脅迫動員表態的理由,支持藝人向對方說「不」。

又在耍白痴了

早就說根本送材料給對岸宣傳

而且用33-1根本他媽的法盲超譯


現在爽了沒

至少送了對岸價值5000萬的宣傳材料

要比網軍 你以為你比得過對岸喔

對岸行銷能力早就屌打台灣了



人家可以大外宣+大內宣

你有那個財力跟對岸拼網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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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25.18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Gossiping/E.djs4IIi3dam4

Eden0314 05/17 20:55沒事啦 反正對岸買的也只是你這種網軍

我是「對岸買的網軍」證據是啥?你要負責舉證嗎? 我紀錄一下 IP: 217.225.199.1 一、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條文:意圖散布於眾,毀損他人名譽者,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構成要件: ‧ 有具體指摘(如「你這種網軍」即含「受對岸金援」、「非自發發言者 」貶義); ‧ 足以毀損社會評價(網軍屬負面標籤,涉立場、金錢交易、誠信問題); ‧ 有意對外公開言論(在PTT回文,即具公開性); 二、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條文: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構成要件: ‧ 有「侮辱語言」出現在不特定多數可見的場所或平台(PTT公開看板符 合); ‧ 該語言並非「具體事實陳述」,而是蔑視、貶低人格的言語。 ‧ 「你這種網軍」這句話,可能被解釋為主觀貶義語,不構成具體事實( 如沒有說你收錢 、拿幾萬人民幣等),因此法院實務上多數會視為侮辱,不足以構成誹謗罪時,可用此條備 選。 三、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名譽損害】 條文: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構成要件: ‧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不查證即亂貼標籤); ‧ 客觀上造成名譽損害(如讓你被其他網友懷疑為境外勢力或違法身分者 ); ‧ 可請求精神慰撫金或道歉啟事。

※ 編輯: kingmusk (39.10.25.181 臺灣), 05/17/2025 21:2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