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什麼剴剴案後PTT沒拿王昊案出來討論?
※ 引述《herewego (rage of dust)》之銘言:
: 最近剴剴案審理 PTT討論熱烈
: 昨天庭上醫生說剴剴是他看過傷勢第二嚴重的僅次於王昊案
: 怎麼大家沒反過來去看最嚴重的案例?
: 王昊案摘要:
: 2歲男童王昊案是發生在2011年,他遭毒販劉金龍等人灌餵毒品,還以燒紅鐵釘燙腳底、鐵
: 鎚打鼻樑及四肢、尖嘴鉗拔指甲,法院一度判劉金龍死刑,3共犯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最
: 後改判劉男30年徒刑,3共犯20年至9年徒刑不等定讞。
: ??
大概研究了「最高法院一零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二號」刑事判決,當時就駁回上訴、維持「不處死刑」的理由,敘述如下:
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1、原判決雖認定丙○○、甲○○略誘王○離開其母潘○○後,因不耐王○吵鬧,而以竹
扒子、徒手、榔頭、電線、細管及尖嘴鉗等工具毆打王○,致王○身體多處受傷,嗣因王
○吵鬧,又分別與乙○○及丁○○共同以強暴之方法對王○餵吸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
米酒及以注射方式對王○施打海洛因,最後使王○因施用毒品中毒休克死亡,然其等就上
述各罪係分別起意而為,且主觀上並無致王○於死之故意,而其等使王○施用海洛因之行
為在客觀上雖可預見有致王○於死之可能,但因丙○○等人疏忽而未預見及此,故不能論
以直接或間接殺人罪,因而就丙○○、甲○○部分論以共同略誘及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
犯傷害罪;另對於丙○○、甲○○、丁○○共同以強暴之方法使王○施用海洛因及共同傷
害王○致死部分,分別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第六條第一項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以強暴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並認此二罪之間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而從一重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以強暴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另就乙○○與丙○○、甲○○共同以強暴方法使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各論
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第六條第二項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以強暴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已於理由內論敘說明綦詳,核其論斷於法尚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徒以臆測之詞,漫謂被告等主觀上均有殺害王○之故意,並接續使用上述手段以達成其等殺害王○
之目的云云,而為單純事實之爭執,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2、原判決事實欄二內對於丙○○與甲○○毆打王○之動機與原因(因不耐王○吵鬧),
以及如何分別以徒手、竹扒子及榔頭、電線、尖嘴鉗、細管子等工具毆打王○之身體,致其身體何處受傷,已詳加認定記載明白。檢察官上訴意旨謂原判決對於何人以何種工具毆打王○身體何處,致其身體何處受傷,以及其等傷害王○之動機如何等項均未詳加認定記
載明白一節,要與卷內資料不合。至丙○○與甲○○毆打王○後,有無停止王○哭鬧之效
果一節,與其等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認定並無重要關聯。原判決縱未對此項細節加以記載,亦不影響於本件判決之結果。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無關宏旨之細節指摘原判決不當,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3、原判決對於其何以不能認為丙○○、甲○○與丁○○係基於直接或間接殺人之故意,
對王○注射海洛因針劑,因認不能就此部分論以殺人罪,已於判決理由內剖析論敘綦詳,核其論斷於法尚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於不顧,徒憑己意,謂丙○○、甲○○、丁○○主觀上均具有殺害王○之直接或間接故意,應論以殺人罪云云,仍非
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4、鑑定證人饒○東於第一審雖證稱:幾種毒品一起使用,或者有酒精時會有協同作用產生等語。而甲○○於偵查中亦證稱:因為王○吵鬧,丙○○就叫丁○○買米酒餵食王○,
王○被餵食米酒後仍然在吵,所以才對王○施打海洛因針劑等語。然原判決以王○屍體經
解剖驗血結果並未發現有酒精成分,尚難證明王○生前有被餵食米酒之情形,因而並未就其死因與其有無被餵食米酒之關聯性加以調查,尚難遽指為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猶以原審未就王○是否因酒精與海洛因之協同作用而加速其死亡加以調查,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此項減刑規定係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自白為其要件,祇要被告所犯係上述罪名,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自白犯罪者,即應適用上述規定減刑,至於被告自白之動機或原因如何?其內心是否確有悔過之意思,則非所問。檢察官上訴意旨謂乙○○
、甲○○雖於偵查及第一審自白有使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但仍試圖引導法院認為
王○生前會為緩解身體疼痛而自行施用毒品,可見其等並無認罪之誠意,認無上述減刑規定之適用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一節,依上述說明,要屬誤會。
6、原判決以甲○○於偵查中及第一審訊問時曾自白其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而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經核於法無違。又上述減刑規定之適用,與同條第一項關於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無涉。檢察官上訴意旨謂甲○○所施用之毒品皆來自同案被告丙○○,其二人係屬平行之
共同正犯關係,而非毒品上、下游關係,認無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減刑規定之適用,而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述說明,亦屬誤解。
7、原判決就其對於丙○○、甲○○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何以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酌減其刑,已說明:本院審酌丙○○、甲○○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或
無期徒刑;然販賣第一級毒品之原因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相同,或有大盤毒梟或中、小盤之分,亦有吸毒者之間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其販賣行為所造成之危害程度有異,而法律對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自非不可依客觀犯行及主觀惡性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堪予憫恕,而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以符合比例原則。丙○○、甲○○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
犯行,雖戕害國民健康,助長施用毒品惡習,然其等各次販賣所得及數量非鉅,販賣對象僅為其他共犯,其散播毒品範圍及數量有限,犯罪情節尚非至惡。而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重典,相對於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之大型毒梟而言,其危害顯然較小,倘遽處以法定最低度刑,顯屬過苛,不免予人情輕法重之感,有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是其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均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均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就渠等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各次犯行予以酌量減輕其刑等旨綦詳。檢察官上訴意旨謂原判決並未說明甲○○、丙○○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究竟有何堪予憫恕之情形,
遽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為不當一節,要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強迫或欺瞞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與強迫或欺瞞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最高法定本刑雖均為死刑,但其最低度法定本刑部分,則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無期徒刑較強迫或欺瞞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高,併科罰金部分,亦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二千萬元為重。故比較上述二罪之法定本刑,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罪責,應較強迫或欺瞞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為重。檢察官上訴意旨謂「強迫或欺瞞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罪責與「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相同一節,顯失依據,則其據此謂以強暴之方法使未成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其罪責顯重於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並進而指摘原判決就丙○○所犯「成年人共同對未成年人犯以強暴使人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較之就其所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月,顯失平衡而有悖國民法律感情一節,自無可取,難謂係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9、刑罰之量定,事實審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倘量刑時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情狀,而所量定之刑既未逾法定刑範圍(即裁量權行使之外部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裁量權行使之內部界限),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強迫或欺瞞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同條第二項之強迫或欺瞞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丙○○非法使未成年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判決後,改判仍論丙○
○以上述二罪名,並均依同條例第九條規定加重其刑後,並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情狀,分別就丙○○所犯「成年人共同對未成年人犯以強暴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
,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就其所犯「成年人共同對未成年人犯以強暴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處有期徒刑十年,既未逾法定刑範圍(即裁量權行使之外部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裁量權行使之內部界限)。檢察官上訴意旨任憑己意,漫指原判決關於丙○○所犯上述二罪部分量刑過輕一節,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10、原判決認定丙○○、甲○○、丁○○並無以強迫灌食海洛因之方式殺害王○之故意
,而其等以強暴之方法對於王○灌食海洛因之行為,在客觀上雖有預見王○因而中毒死亡
之可能,但其等主觀上均無此項預見,因認丙○○、甲○○、丁○○應就其等上揭灌毒致
王○死亡之行為負傷害致人於死之罪責,而非直接或間接殺人罪責,已於理由內詳加論敘說明,核其論斷與證據法則尚屬無違。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納之見解,主張丙○○、甲○○、丁○○在主觀上均有殺人之不確定犯意而為單純事實之爭執,同非合
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11、甲○○於第一審供稱:其於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吸食攙有海洛因之香菸後,將煙
霧含於口中,再以口對口之方式將煙霧吐於王○口中等語;雖其於同年十一月三日經警方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陰性反應,然此顯有可能係因其僅將海洛因燃燒煙霧含於口中,旋即將煙霧吐於王○口中,而未吸入自己體內所致,自不能因此遽謂甲○○前揭所述不實而全
然不能採信。丙○○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採信甲○○前述證詞不當,顯非適法之第三
審上訴理由。
12、乙○○、丁○○、甲○○與丙○○對於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在乙○○住處,強使
王○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相關細節部分,彼此所述雖略有輕微出入,但對於乙○○、甲○
○與丙○○共同以強暴方法使王○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主要犯罪事實,彼此所述大致相同
,並無重大歧異,自非不得採為證據。丙○○上訴意旨執此無關宏旨之細節問題指摘原判
決採證不當,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13、丙○○與甲○○雖於第一審辯稱:鑑定人饒○東並非毒物專家,且無法推算王○生
前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劑量,應無從確定王○之死因云云。惟原判決已說明:縱鑑定人饒○東並非毒物專家,無法判斷王○生前多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或海洛因,惟由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已可確知,王○血液經檢驗結果均含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並無酒精、鎮靜安眠藥及其他常見毒藥物成分)。佐以卷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原鑑定人研判意見,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之鑑定(諮詢)案件回覆書,均認定王○因代謝之故,生前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血液濃度應該比解剖時更高,單獨使用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皆有可能造成中毒性休克,合併使用更可能有協同作用而加強效果,是鑑定人饒○東研判意見應符合一般邏輯與常情之合理推論,當不得僅因無法完全確定王○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劑量,即否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之相同結論。參以施用海洛因後,其代謝物嗎啡一般平均可檢出之時限為二十六小時,足認王○應係遭丙○○、甲○○、丁○○餵食
海洛因後,因與之前服用甲基安非他命產生協同作用導致中毒性休克,而於一○○年十一
月一日晚上十時三十二分許前死亡。又鑑定人饒○東前曾擔任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病理部主任,從事解剖經驗已有三、四十年,每年接手解剖鑑定案例約有一千二百件,具有豐富之病理解剖及死因判斷經驗,縱其並非毒物專家,惟其按照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所檢驗出王○體內血液毒物成分及濃度,並依其豐富之病理解剖及死因判斷經驗,鑑定認王○因代謝之故,生前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血液濃度應該比解剖時更高,單獨使用海洛因或單獨使用甲基安非他命,皆有可能造成中毒性休克,合併使用更可能有協同作用而加強效果,是王○係因使用上開毒品造成中毒,並導致中毒性休克死亡之情,符合一般邏輯與常情推論,且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鑑定(諮詢)案件回覆書結果亦與其研判意見大致相符等情綦詳。則原判決採用鑑定人饒○東之鑑定意見,作為本件判斷之依據,尚難指為違法。丙○○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說明於不顧,猶執其在原審之同一辯
解,謂饒○東不具毒物專業知識,而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仍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14、原判決對於丙○○所犯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傷害一罪(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
、轉讓第一級毒品二罪(分別處有期徒刑八月及七月)、轉讓禁藥三罪(每罪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及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部分之量刑,並無逾法定刑範圍,或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丙○○上訴意旨並未具體
指明原判決就其所犯上述各罪之量刑究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泛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15、丙○○供承其於一○○年三月間至同年五、六月間經常住於乙○○住處等情。倘若
無訛,則伊若於上述期間有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乙○○,固以在乙○○住處交易較為便
利,然亦不能排除其等有在其他處所交易毒品之可能。故乙○○縱陳稱曾在其他地點與丙
○○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亦不能遽認其所述與常情不符而絕對無能採信。況原判決係認定
丙○○先以電話與乙○○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再由甲○○將毒品持往乙○○住
處交付乙○○,並未認定丙○○與乙○○約定在其他地點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丙○○上訴
意旨謂乙○○指證不符常情,而據以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16、原判決以丁○○於偵查及第一審均證稱:其係向丙○○購買海洛因施用等語,核與
甲○○於偵查及第一審所述關於丙○○販賣海洛因予丁○○之情節大致相符,因認其與甲
○○之指證為可信,而採為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之證據,已詳述其理由。至丁○○
與甲○○嗣後雖改稱:丁○○係託丙○○代向他人購買海洛因云云。然原判決已就甲○○
前揭事後翻異之詞何以不足採信,詳加剖析及說明。雖原判決對於丁○○翻異之詞何以亦
不足以採信,並未一併加以說明,其理由固略欠周延,但依原判決對於甲○○嗣後翻異之
詞不予採信之理由,可見其亦不採信丁○○事後翻異之詞。是原判決上述理由之疏略,並
不影響於本件判決之結果。丙○○上訴意旨執此無關宏旨之細節性問題指摘原判決不當,
殊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17、丙○○於警詢之自白,對於甲○○而言係屬傳聞證據,而甲○○於原審雖爭執丙○
○警詢自白之證據能力;然丙○○除於警詢時自白外,於檢察官偵查中亦為相同之自白,
故除去丙○○於警詢之自白,原判決依據丙○○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亦應為相同事實
之認定。從而,原判決雖未說明丙○○於警詢之陳述何以得例外取得適法證據能力之理由
,其理由之說明雖稍欠完備,但亦不影響於本件判決之結果。甲○○上訴意旨執此無關判
決結果之枝節性問題指摘原判決不當,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18、原判決引用「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七三)藥檢壹字第○三○二二一號函
」及「八十一年九月八日(八一)藥檢壹字第八一一四八八五號函」等資料,旨在闡述「海洛因施用入人體後水解還原成嗎啡,再循嗎啡之代謝方式排出體外」、「尿液中能否驗出嗎啡陽性反應,與其投與量、投與途徑、採尿時間、個人體質及檢測方法之靈敏度有關」等毒物生理學知識而已,並非用以作為本件被告等犯罪事實之證據。縱原審於審判期日未將上述二件函文一併提示,或依法宣讀或告以要旨,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固略有瑕疵,但顯然不影響於本件犯罪事實之認定與判決之結果,應屬訴訟上之無害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自不得作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19、本件檢察官就丙○○、甲○○、丁○○共同對王○灌食海洛因致王○中毒死亡部分
之犯行,認係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惟原判決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改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雖未於準備程序期日或審判期日踐行告知罪名變更程序。惟原判決已說明: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固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此立法目的,係在使被告得以充分行使其防禦權,避免突襲裁判,以維護程序之公正,俾保障被告之權益。倘事實審法院於調查或審理中,已就被告變更罪名之犯罪構成事實對被告加以調查訊問,使被告有辯解之機會,則實質上與踐行告知之義務無異,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顯無任何妨礙,形式上縱未告知變更之罪名,但此單純訴訟程序上之瑕疵,對判決本旨既不生任何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仍不得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審已就丙○○、甲○○、丁○○此部分事實為調查,並於審判期日提示卷內相關卷證資料,
復予丙○○、甲○○、丁○○及其等之辯護人表示意見。況原審變更後之罪名及刑度尚輕
於檢察官起訴之罪名及刑度,對丙○○、甲○○、丁○○並無不利,縱原審未踐行告知丙
○○、甲○○、丁○○涉犯之上揭罪名及法條之義務,然對於其三人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影
響等情綦詳,核其論斷,於法尚屬無違。甲○○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於不顧,仍
執上述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訴訟程序瑕疵指摘原判決不當,尤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20、原判決對於其憑何認定甲○○與丙○○共同對兒童王○之身體(包括臉部、手部、
大腿、臀部、手指等處)為傷害犯行,已於理由內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無不憑證據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之情形。甲○○上訴意旨謂原判決未說明其憑以認定其與丙○
○共同傷害王○身體之證據云云,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述說明,亦非依據卷內資料執
為指摘之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21、乙○○於原審雖否認參與以強暴之方法使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其
主觀上並無與丙○○、甲○○共同以強暴之方法使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接續犯意聯絡
,亦未參與實行丙○○、甲○○共同以強暴之方法使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云云。
然原判決綜合甲○○、丁○○及乙○○之供證意旨,並參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
、毒物化學鑑定書,以及扣案咖啡色玻璃瓶吸食器等證據資料,本於推理作用認定乙○○
在主觀上確具有與丙○○、甲○○共同以強暴之方法使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
,並參與丙○○、甲○○共同以強暴之方法使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已詳敘其憑據
。對於乙○○前揭所辯各語何以不足採信,亦於理由內詳加指駁及說明。乙○○上訴意旨
,猶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同一辯解,漫為爭辯,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至檢察官及被告等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執陳詞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詳細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辯,並仍就被告等有無本件犯罪行為之單純事實,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為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等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簡單詮釋:
一、沒有殺人的故意,且劉金龍在第二審時:
1.「已向被害人家屬即王○之姑姑鞠躬道歉,展現悔意」
2.「得知王○遭被告周建輝、鄭盛峰等人餵食海洛因後,發現有中毒現象,即在電話 中指示被告周建輝、鄭盛峰駕車載王○送醫急救」
因此認定「良心尚未泯滅」,沒有依法「永久隔離於社會之必要」
這些經第三審認定沒有問題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自白犯罪減刑」既經引用,基本上沒有濫用心證的狀況
而只是看「施毒」單一部分,情節就和剴剴案完全不同了
因此說「不若他案嚴重」,實屬正常之事
順帶一提,該案中的其中一位共犯(即受有期徒刑十四年的鄭盛峰)已經在二零二二年獲得假釋,目前付保護管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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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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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喂毒就可以死刑,結果傷害致死略誘加一
加30年,真他媽可笑
一審判死的法官後來也離職轉任律師了,可
以去看命案現場有採訪她
道歉就有悔意 笑死人
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
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
判決說良心尚未泯滅?????只剩下
一顆原子大小的良心,也還沒消絕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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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林秉樞 輕判拘50天判決書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秉樞 一、本案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 罪,事證明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爆卦] 林秉樞 輕判拘50天判決書 [爆卦] 林秉樞 輕判拘50天判決書](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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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我台大法研,台大土博,副修電機資訊,夠資格說人法盲了吧! 來看看幾個典型法盲的言論: 1.因為,公務員濫權,要變成刑法,必須有人受害!而所謂圖利罪,就是沒有啊! =================================== 刑法法益包括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圖利罪侵害的是國家法益![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 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https://www.clc-law.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06/%E6%BB%91%E5%8B%95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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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所以KP的EXCEL PAY就是他自己的犯罪自白看到那些網路小草槓精一直在吵EXCEL PAY證據薄弱就覺得好笑 你以為這些問題檢調單位當初沒有預想到嗎? 人家早就準備好等著你啦! 硬碟是從你房間搜出來的![[討論] 所以KP的EXCEL PAY就是他自己的犯罪自白 [討論] 所以KP的EXCEL PAY就是他自己的犯罪自白](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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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平心而論,北檢這次搞得有夠難看前面就已經打臉過小草,怎麼還是有人執迷不悟啊! 來來來,既然你們這麼喜歡被打臉,那我就來打臉你們 看清楚了沒,什麼叫101 年9月1日後之不詳時地,交付違背職務之對價3 萬元予 徐良吉等情,這跟起訴書所載沈慶京則指派秘書自111年9月20日起至10月17日止, 自沈慶京帳戶提領1600萬現金,於111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日間之某時地,將1600萬7
Re: [轉錄] 謝長廷臉書謝長廷多久沒有執業了? 司法院網站上根本查不到以他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案件 更別提刑事訴訟法於民國92年修正改採改良事人進行主義 加強證據能力之規範與檢察官舉證責任都不知道吧! EXECL能不能當作證據是證據能力的問題,與證明力無關2
Re: [問卦] 廢死:已提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所以非常上訴應以刑事確 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裁定為對象,而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條件 。1
Re: [新聞]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 父:死者非親生告生母詐欺推 mystage: 最後用刪去法判的啊,把兒童自噴的可能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性刪掉,也沒找到外力的證據,所以推測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為男子加害。我認為合理 110.28.99.195 01/28 17:59 adsl15888: 推測可以當證據判刑? 當然可以1
Re: [討論] 小沈1500圖的內容一堆bug (版本3.0)笑死,讀書一點都不犯法好嗎?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略謂:…(二)原判決將系爭公司的銀行中帳戶存摺,認定為傳聞證據的例外,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性
[問題] 111身心障礙五等訴訟法大意選擇第18題18.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乙抗辯已全數清償,第一審法院以 乙之抗辯有理由,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定乙僅清償 200 萬元,就其餘未清償部分,廢棄第一審法院駁回 甲此部分請求之判決,改判命乙應返還 甲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關於第三審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X
[問卦] 道歉是恐龍法官的聖旨嗎?昨天看到剴剴案的 台大兒童醫院胸腔加護科主任呂立 說生涯中他只看過王昊比他更嚴重 於是去查了王昊案 過程就不說了 總之就是以極為殘忍的方式將一個2歲多的小孩虐死 一審主謀劉金龍死刑,3名共犯無期徒刑 多次上訴後 最高法院維持高院判決,認定被告曾將王昊送醫急救,無殺人意圖 又當庭向王昊姑姑王薇君道歉,具悔意、尚未泯滅良心,判決劉金龍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