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謝長廷臉書
謝長廷多久沒有執業了?
司法院網站上根本查不到以他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案件
更別提刑事訴訟法於民國92年修正改採改良事人進行主義
加強證據能力之規範與檢察官舉證責任都不知道吧!
EXECL能不能當作證據是證據能力的問題,與證明力無關
而法院判決有罪是綜合全卷資料又不是憑單一證據
而綜合此次檢察官起訴所提的證據有
1.共犯認罪自白
2.通聯記錄
3.其他人證
4.EXCEL帳本
5.沈慶京提款紀錄
6.監聽譯文
這些加起來還不夠證明犯罪事實?
緊抓一個EXCEL檔不放,是不曉得事實審有罪判決的認定程序嗎?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
原判決依其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綜合卷證資料為整體判斷,對於A女或葉○菁、陳○佑
所述未臻明確或細節互異之相關說詞,何以採取其中一部,及其他無足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已說明主要之論據。縱未針對A女、葉○菁、陳○佑前後說詞或彼此所述枝節性事項
不無出入各節,逐一載敘取捨判斷之全部細節,結論仍無不同。上訴意旨從中擷取部分事證之片段內容,重為事實上爭辯,泛言A女關於其傷勢之成因、前往汽車旅館之動機與經過、事前是否因眾人起鬨應允同往案發地點房內、上訴人有無暨如何施強暴或毀損衣物之細節、強制性交過程有否射精、A女事後與葉○菁、陳○佑聯絡及驗傷暨報案經過、離開
案發地點前遭汽車旅館人員攔阻並要求支付費用金額各情,所述或前後不一,或與葉○菁、陳○佑所陳相左,而葉○菁、陳○佑所述內容彼此或與其他事證亦不相符,真實性均非
無疑,原判決未審究A女、葉○菁、陳○佑等說詞前後不一、彼此互異或與其他事證不符
等情形,仍予採信,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採證違反經驗法則之違法云云,無非係憑執己見而為指摘,同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高法院刑事判判113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
六、原判決依其取捨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對於:㈠附表一之被害人已分別向集團成員反應工作環境、內容或薪資等條件與集團成員所稱情形如何不符,相關成員仍未置理,且依報表所載之分酬方式與內容,可知僅負責開發、介紹、安排出境相關事宜,即可分得數萬至十多萬元不等之高額報酬,與參與者投入之勞力、時間不成比例而非屬正當之人力仲介工作各情,佐以陳思瑋坦認參與分工及製作帳表、發放報酬,林晉宇坦認招募、接送住宿與送機,何以足認陳思瑋、林晉宇已知其事,仍決意參與該犯罪組織並合謀、分工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見原判決第92、97、103至106、110至112頁);㈡依扣案陳思瑋手機內「分紅表」及黃炫逢手機內「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等所載第二集團就買賣各被害人之利潤及各分工者可獲分潤計算方式,可知縱僅負責開發招募、聯繫即可獲得非微酬金,與參與者投入之勞力、時間不成比例,且相關成員於被害人反應工作環境、內容、薪資與集團成員所述不符時,如何未予理睬,甚至於群組傳遞訊息,而知其事各情,佐以陳均翰於相關群組回覆狀況,及李振豪、陳思瑋、林晉宇、陳均翰、王契文所述各自參與分工之情形、王契文於偵查中坦認買賣人口暨以詐術使人出國及參與犯罪組織等之部分供述等相關事證,何以足認李振豪、陳思瑋、林晉宇、陳均翰、王契文等均知上情,仍決意參與該犯罪組織,而合謀、分工如事實欄二所示犯行(見原判決第72至82、92至96、106至110、118至124、124至132頁);已詳述相關成員應負共同正犯罪責之理由及所憑。並非僅憑各通訊軟體群組之單一或特定訊息內容,為唯一證據。是不論陳均翰實際分工或接送被害人之時間為何,縱除去各該特定訊息內容,仍無足為其有利之認定,而於判決結果無影響;原判決雖未逐一列載取捨判斷之全部理由,仍與判決理由不備、欠缺補強證據或採證違反證據法則之違法情形不同。陳思瑋、陳均翰、王契文上訴意旨或係割裂其中部分事證獨立觀察,任意評價,或係對於部分事實枝節再為爭執,陳思瑋泛言A11前後說詞矛盾,是否因畏罪而誣指陳思瑋,不無疑問,不能憑以認定陳思瑋已知A11在柬埔寨之生活情形,又其對於A30出境後之遭遇並無預見可能,相關報表或書證亦未有A30之相關記載,且陳思瑋自A30對出境事宜起疑後,即與其聯絡,已盡力協助A30返國,原判決僅憑A11、A30等人之單一指訴,未針對各被害人之事證獨立判斷,即論處前述共同正犯罪責,復未對於其有利之事證詳予審酌說明,有欠缺補強證據、違反證據法則、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陳均翰泛言其僅協助接送被害人前往醫院進行核酸檢測或送機,對於人口販運及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行,主觀上毫無所悉,且其最後一次參與接送被害人之時間為民國
111年3月16日,嗣後工作群組內相關貼文,無足證明其行為時有以詐術使人出國之主觀犯意,原判決未予究明,予以論處,不無違誤等語;王契文泛言其僅認識集團中之林晉宇,也只將需要工作之人介紹予林晉宇,其餘均不知情,亦未取得分潤,並無參與犯罪組織之故意,林晉宇給付其新臺幣(下同)3萬元款項是借貸,並非介紹費或仲介費,卷存截圖無足證明其犯罪,原判決仍予論處,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均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 引述《jacknavarra (阿姆羅)》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frankcthsiehfans/posts/1130955535065741
: 謝長廷 1小時前
: 我昨天的貼文,聴說被罵翻了。
: 昨天的貼文,聴說被罵翻了。
: 對類似漫駡我並不陌生,為了維護基本人權:我曾多次為舉世滔滔皆曰可殺的被告辯護:: 例如40多年前的美麗島事件,大家都很熟悉,又如29年前的宋七力事件,被稱為世紀大騙: 案,經過13年訟累,起訴書的証據一一被推翻,最後宋七力和幹部通通判無罪,26年前張: 素貞(陳進興太太)案,最後殺人的証據不成立,改判九個月的幫助脫逃罪。每次都頂著: 漫駡,這是我的一貫信念-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證據。
: 其實,我這次並沒有替柯文哲辯護,我只是說起訴書「証據薄弱」,批評我的人應該証明: 「證據不薄弱或證據很堅強」才符合邏輯,而不是漫駡我替壞人開脫,這是莫須有的抹黑: ===
: 謝長廷是活膩了還是求官不成???
: 到時候清德宗重啟調查你底下卡神網軍事件
: 看你能不能頂住
: 讓你晚節不保就夠你受了
: 別以為你是美麗島世代大老
: 清德宗就不敢動你
--
自己說薄弱也要講出個所以然
發了兩篇不知所云
對啊環節那麼多 他也沒講出哪裡薄弱
但這種幫腔的自認公道伯 藍白最愛了
一個律師專業好歹貼一下起訴書吧
哪句哪段有問題
阿這麼多有力證據
說不出什麼時候怎麼交錢的 很神奇吼
抓姦還一堆靠通聯記錄跟進出摩鐵照就得
到民事賠償勒,也沒挖出有精流的保險套
謝長廷這麼厲害不回來幫官司是見死不救嗎
如果阿北被關十幾年 謝長廷就是頭號戰犯
你這篇比他這兩篇還有內容
換個角度,我只要查到1500萬金流,你這些
證據都可有可無
所以你覺得能不能?
講的這麼有力的證據到時候千萬不要軟掉
好了啦,要崩潰多久?
喔喔喔 太專業了吧 政黑果然臥虎藏龍!
瞎扯蛋 你貼一個找得到錢的來說嘴是不
是誤會什麼?
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㈡依扣案陳思瑋手 機內「分紅表」及黃炫逢手機內「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等所載第二集 團就買賣各被害人之利潤及各分工者可獲分潤計算方式,可知縱僅負責開發招募、聯繫即 可獲得非微酬金,與參與者投入之勞力、時間不成比例,
鄉民見解屌贏謝長廷 合理
笑死!我台大法研,律師高考及格,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刑事庭),台大法學論叢作者,案件 勝訴率七成五,如果要比法律資歷,遠甩謝長廷好幾條街ㄟ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8.54 臺灣), 12/31/2024 02:09:43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8.54 臺灣), 12/31/2024 02:13:12就請謝大律師出山來幫柯文哲辯護啊!
看他說的證據薄弱能否替柯爭取勝訴?
小夫哪敢回來面聖啊還不被聖上發去格陵蘭
推
人家想要求官
讚喔
他就過氣老頭洗存在感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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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想起蔡英文之前 民進黨是誰當家 就是2008年的謝長廷 他當時要收拾陳水扁爛攤子 謝長廷(1970)算是陳水扁(1973)的大學學長27
首Po謝長廷 1小時前 我昨天的貼文,聴說被罵翻了。 昨天的貼文,聴說被罵翻了。 對類似漫駡我並不陌生,為了維護基本人權:我曾多次為舉世滔滔皆曰可殺的被告辯護:22
謝小夫好像也沒說錯 甚至得罪誰 什麼的 雖然開頭還是抱怨了一下,以前的案子 後面也說,他沒為柯阿北辯護,是看了起訴書後覺得:證據薄弱 好奇小夫看了多久 阿館看沒多久就有沒挺錯人的心得惹1
講證據薄弱是要笑死誰 謝長廷這咖一看就是沒把起訴書看完 還真以為只有一個excel 不知道上面除了1500以外 每一筆都有找到人證
6
Re: [新聞] 大逆轉!強擄馬國女大生性侵勒殺 梁育誌如果看判決理由摘要: 發回(即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 一、在仍存在死刑制度之我國,行為人所為嚴重犯行應否量處死刑,如基於確保人性尊嚴 的思維以言,量處死刑的意義除了應綜合應報、矯治之觀點外,也在於讓犯罪行為人 得以因為死刑的宣告及執行,而誠實面對自己所犯之罪行,真實體悟生命無價之至高X
Re: [新聞] 雙胞胎兒丟洗衣機悶死!台中母子3屍案 醋男逃死定讞「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八一號」刑事判決完整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 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5
Re: [新聞] 留美女碩士偕男友殺父 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八零二號刑事判決」完整內容: 壹、上訴人即被告江○○所犯共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上訴人即被告張○○所犯共同殺人 罪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2
Re: [新聞] 不甩判無期!毒梟「布丁」逃陸 高調泡酒先從判決書看起: 一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零年度重訴字第三十六號 程序裁定(111/07/22)部分 只提到「王宗崴、鄭仁坤自111/08/03 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沒有針對同案被告 唐語辰(即天道盟望天會顧問)的部分。1
Re: [課業] 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我的答題,參考看看,(等待其他高手補充寫不好的地方@@) (一).檢察官以言詞追加起訴合法,撤回追加起訴不合法 1.法條 (1).265追加起訴,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言詞或書面 (2).7相牽連案,一人犯數罪1
Re: [新聞]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 父:死者非親生告生母詐欺推 mystage: 最後用刪去法判的啊,把兒童自噴的可能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性刪掉,也沒找到外力的證據,所以推測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為男子加害。我認為合理 110.28.99.195 01/28 17:59 adsl15888: 推測可以當證據判刑? 當然可以- 這個案子如果上訴,大概會被減刑吧 雖然不可能無罪,不過很奇怪的是 法官判決一再強調要有證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但是這案子如果不是豬隊友自爆被告有犯罪,二方也是各說各話 看起來也沒有所謂的直接或間接證據
- 以下參考: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三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至刑事被告否認犯罪
- 以下參考: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五號民事裁定 一、本件係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 事事件,依該法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 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
- 近期公佈之「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七八號」刑事判決完整理由,分別就有罪 、無罪的上訴理由、論斷陳述,摘錄如下: 李沃士部分: 一、上訴意旨 (一)依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酒公司)之登記資料查詢,案發時金酒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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