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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長榮航空兩年違法至少15次!工作超時罰2萬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長榮航空兩年違法至少15次!工作超時罰2萬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推:0 噓:0 →:0

※ 引述《emperor (派蘿派蘿得第一)》之銘言:
: 記者 傅乙珮 報導
: 長榮航空空服人員近期因過勞值勤不幸病逝,立法院今(15)日召開「長榮空勤人員因病: 延誤就醫」專案報告,立委王育敏指出,長榮航空(2618)過去兩年內發生「最少15件」: 違反勞動權益的事項,針對「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的違法案件卻僅遭罰新台幣2萬元: ,質疑對上億元營收的公司而言沒有遏阻作用。她因此呼籲勞動部要針對職場性別友善、: 權益、請假制度等層面進行檢討與監督。

: 推 sr20detll: 罰停航線呀 59.127.112.99 10/15 19:56
但是... 是否准許開通航線,職權是在交通部、非勞動部方面

法源根據是《民用航空法》

且某種程度上,必須依賴商業考量,認定是否適合開拓、是否有終止營運的必要,同時如果涉及「航班代碼共享」,還要通知夥伴

這些都不是短時間內能生效的,所以不宜有這種錯誤觀念...



話說回來,目前查過長榮航空的行政訴訟案件,曾涉及《勞動基準法》的只有一件(且更傾向是「工會」相關爭議),經上訴後已經駁回確定

第一審判斷概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改制前】一零九年度訴字第一零二六號)

勞動基準法規定應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織退監會,監督雇主帳戶內勞工退休準備金是否收支適當,其中可推選「事業單位」退監會勞工代表之工會,僅限於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內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不包括結合關係企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關係企業工會,這是因為雇主僅對其有勞雇關係的勞工負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自應由有利害關係的企業工會的勞工代表參與退監會,而不應由無利害關係的關係企業工會參與。在本件情形,退監會勞工代表僅限於結合原告所屬勞工所組織的參加人工會,而不應包括關企工,原告就此並無不知之理。原告竟於收受參加人工會一零八年十月三日推派六名新任勞方代表及督促原告於一零八年十月十五日前召開退監會之函文後,至原處分作成時,仍未依參加人工會推派之退監會勞工代表名單召開退監會會議之行為,前後長達八個多月,即屬不當影響、妨礙參加人工會活動。因此,原處分認定「原告收受參加人工會一零八年十月三日函文後,迄今未依參加人工會推派之退監會勞工代表名單召開退監會會議之行為,構成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並命「相對人應於本裁決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依申請人工會推派之勞工代表名單,召開退監會會議,並將事證送交勞動部存查。」,並無違法。原告之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第二審基本上僅補充針對上訴意旨的論駁,就不多講了



同時還有《性別平等工作法》訴訟,目前正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理中(一一四年度地訴字第八十五號)

基本上礙於特定限制,所以沒辦法期望長榮航空真的會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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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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